「微普法」注意!與他同桌的4人被判賠償35000元 ! 聚會時千萬別這麼幹……

下午幹活時喝酒,

晚上朋友妻子過生日喝酒,

之後又到歌廳喝酒……

劉先生與幾名酒友轉場飲酒,

終因不勝酒力暈倒在歌廳,

最終因為胃內容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男子酒後胃內容物吸入致窒息死亡

2017年10月12日下午,劉先生在潘某家幹活,期間喝了兩瓶啤酒。當天晚上,鄭某妻子過生日,於是鄭某組織肖某、潘某、盛某及劉先生在自己家吃飯,期間幾人喝了酒。酒桌上,肖某提出請鄭某妻子到歌廳唱歌,隨後包括劉先生在內的幾個人一起前往歌廳唱歌,期間又喝了一些酒。

在歌廳期間,劉先生走出歌廳,在晚上10時18分許,劉先生回到歌廳,撲倒在前臺外側大廳地面沒有知覺。歌廳服務人員上前將其扶起,劉先生開始嘔吐,不能坐立。晚上10時20分,盛某來到大廳,隨後鄭某、肖某、潘某陸續出來。

晚上10時26分,眾人將劉先生抬出歌廳上車。當晚10時31分,車輛駛離去往醫院,劉先生經搶救無效身亡。在此期間,鄭某、肖某等人均未撥打急救電話,也未採取急救措施。事故發生後,潘某、肖某等四人共同支付劉先生家屬5000元。

經大連博愛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劉先生死因系胃內食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40mg/100ml。

事發後,劉先生家人將潘某、肖某等四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27萬餘元。

四酒友被判賠1萬元至5000元不等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鄭某組織其他被告及劉先生到家中吃飯飲酒,肖某在期間倡議去歌廳唱歌飲酒,均系出於朋友間情誼,行為本身並無過錯。

劉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和飲酒量大小應有認知和控制能力,應該意識到飲酒可能會對自己造成的傷害,包括身體上的疾病發作以及醉後無人照料的可能性,卻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其在歌廳期間外出,說明對自身尚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故其自身應承擔飲酒致死的主要責任。組織飲酒應當在飲酒時及酒後對同飲者盡到提醒、護送、遇到危險情況進行救助的義務。

劉先生當日下午工作中已經飲酒,潘某應當明知,卻沒有對劉先生繼續飲酒進行提醒或勸阻;鄭某、肖某作為兩個不同場合飲酒的組織者,沒有對劉先生盡到勸阻、注意、關照的義務;在劉先生暈倒在歌廳後,至劉先生被送上車輛拉往醫院13分鐘期間內,四被告均沒有及時進行救護,或撥打急救電話,錯過了急救時機,四被告對劉先生的死亡均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但疏於照顧、缺乏急救經驗僅是輕微、次要的過錯。

普蘭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鄭某、潘某、肖某

分別賠償死者家屬1萬元;

盛某賠償死者家屬5000元。

又是喝酒喝出事!

同事朋友聚餐本為開心,

最後卻落得如此局面實在令人痛心

然而這樣的事情卻並不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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