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巴坠江女司机会怎么样?

尚云QA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该女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本案的情节,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当前中国刑法适用的标准是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重庆大巴坠江案中,犯罪嫌疑人某某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做出了明确规定: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有一个规定,那就是死亡人数6人以上。虽然本案遇难人数官方并未通报,但各方消息称,车内人数20人以上……因此,适用该量刑情节,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嫌疑人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即自首、坦白、重大立功、未成年……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不够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该罪的犯罪情形一般都是列举出来的,或者虽然没有列举出来,但是根据刑法条文同类解释的规则,要求危害具有相当性,所以。一般,司法实践中不会轻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英雄大德玛


事件已经反转,女司机已经从可能的肇事者还原为无辜者和某种受害者。人们会说,女司机背负的压力乃至骂名,是社会上对女司机这个群体驾驶技术不佳的先入之见造成的,也就是说是偏见把舆论带到了沟壑中。

是的,偏见和刻板成见害人不浅。究其原因,就是把一些所谓的现象归纳作为观察判断未来类似现象的准则,其实就是利用所谓的演绎法来验证这个准则。问题出在哪里?我们会忘记,世界上没有两片树叶是相同的。

一个事件是否有其特殊性,是否不受所谓既有分析和认识套路的限制,这是我们经常要遇到的问题。我们心中可能产生这种念头,但只能是假设和可能性之一,而不能作为既定事实。否则这个事件就不会叫个案了。

再往下追究,为什么近年来经常出现新闻事件的反转?错误的源头是原初的新闻报道错得离谱。这就提出了犯错者的专业判断能力低下或不够谨慎的问题,而一旦有媒体发布,便可能会由误判生发出海量的意见表达。

在新媒体时代,我们已经很难确定谁最早发布女司机是肇事者的信息。这个错误很大,即便是无心之过,也是误导舆论的第一担责者。如果新闻源是执法者,执法者应该站出来向女司机和社会道歉。如果是机构媒体比如说电视,应该在滚动新闻中用足够的时长来道歉和更正。如果是自媒体,则应该受到严厉批评。

这促使我们思考一个问题:既然关于坠江和其他事件的新闻信息是一切后续社会议论的基础,那么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就必然为我们的社会所必备。首先,新闻媒体不要被其他机构通过微博等渠道越俎代庖。其次,如何避免受到消息来源的误导,自主进行现场采访。再次,记者具备对车祸这类事故责任的大致判断能力。最后一点,一旦发生新闻失实便随即通过新媒体予以更正并尽可能告知最广大的受众。


展江


根据10月28日下午的警情通报以及前后车辆的行车记录已证实本次事故并非红色小车司机的责任,请不要再散播歧视女司机的言论。目前我们所能做的只是祈祷逝者安息、生者节哀,同时静待最终结果。在这个节骨眼上任何不实言论除了对死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使事态更加复杂化再起不到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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