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連載之十:爲什麼投資數字貨幣是以小博大的最大機率?

區塊鏈連載之十:為什麼投資數字貨幣是以小博大的最大概率?

1、區塊鏈技術是去中心化的萬物互連技術,數字貨幣是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激勵代幣,原則上二者相互依存,理論上和人性上不太可能二者之一單獨存在。如果中心化的組織想要強行管制去中心化的區塊鏈,那麼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技術就不再是區塊鏈;如果不允許區塊鏈技術對應的激勵代幣數字貨幣伴生,那麼區塊鏈技術再好,基於無利不起早的基本人性,區塊鏈技術也無法推行。人類所有偉大的發明,某種意義上只有利益才能夠長久驅動。這在區塊鏈和數字貨幣上也不會有例外。(之前已經反覆說過,不展開)。

2、在後工業化及大資本時代,投資股票、債券、外匯、黃金、房地產或其他實業型、服務型生意,已經沒有機會以小博大,實現財務自由。

注意“以小博大實現財務自由”的表述,規模性的證券市場投資當然永遠有機會,前提是你是那塊料。

自2009年比特幣真正流通以來,數字貨幣市場的造富神話是事實,而不是神話。新東方的老師李笑來、山西平遙的牛肉販子寶二爺,確實憑藉10-20萬元,7年間實現了近百億的財富增值。至於國內外主流區塊鏈技術及其對應的數字貨幣的創始人,至少有幾百人(包括他們的高管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以上帝的速度,實現了屌絲逆襲,成為豪富。(詳見幣圈富豪榜,已經發過,不重複,大家可以在百度上隨便搜到)。

歷史會不會重演?數字貨幣還有沒有造富的機會?答案是肯定的。我不敢肯定有沒有之前2萬倍的漲幅,或者像寶二爺所說100萬倍的漲幅,但按照通常的規律,數字貨幣三年一次牛市,每次至少10倍,10年三次牛市,複合增長率1000倍,我認為是可能的,甚至是保守的。也則,投資10萬元,10年後可能賺到1個億。現在是熊市的底部,多數數字貨幣下跌了70%-96%,這為數字貨幣的暴力增長奠定了市場基礎。

顯然,在我們生存的世界上,沒有比數字貨幣更能夠以小博大,實現財務自由的其他機會了。

3、數字貨幣長期漲價的原因分析

(1)區塊鏈技術不可逆轉,其對應的數字貨幣同樣會與區塊鏈技術依存。當然這個區塊鏈技術要能夠規模化應用,產生價值,其對應的數字貨幣才能夠依存並不斷漲價。所以不能夠碰山寨幣、空氣幣,所以強調投資世界主流數字幣(即便熊市,比特幣現在每天的交易額也有300億元)、規模性應用前景幣、交易所平臺幣。

(2)數字貨幣是通縮型貨幣,會越來越少,所以會漲價。

(3)國家發行的貨幣都是通脹型的,越印越多,不斷貶值通貨膨脹,最終用國家印發的鈔票標價的數字幣,當然會價格越來越高。這和其他商品無異。

4、政府態度及合法性

目前中國政府不反對、且全面支持區塊鏈技術及產業發展,海南已經成立了區塊鏈產業園區、各地都在探索或設立了區塊鏈技術高新區;中國央行、工信部、大學、貨幣研究所、深交所、券商等,正在全方位開始區塊鏈及數字幣研究,正常會推出我國的數字幣穩定幣及法定數字貨幣;關於區塊鏈服務及數字幣的立法工作,也已經展開並下發了徵求意見稿;區塊鏈技術人才缺口巨大,薪酬高到月薪10-30萬元,還招不到人;杭州、北京等法院已經承認數字資產的合法性,並且已經開始利用區塊鏈技術建立司法鏈;供應鏈、金融鏈、品質鏈、公信鏈、娛樂鏈、廣告鏈、平臺鏈等應用已經開始紛紛落地……目前,中國政府不支持不允許ICO 及在國內設立數字貨幣交易所,但不代表以後不支持不允許。否則,世界排名第三的數字貨幣交易所火幣網,就不會把總部搬到海南,且工信部及海南省領導就不會到訪、剪綵。

國外政府多數抱包容支持態度,其中有些小國還把數字貨幣交易所作為本國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比如馬耳他、塞舌爾)。美國政府已經同意發行了三個穩定幣、美國證監會已經通過數字貨幣STO(數字貨幣證券化)法案、納斯達克正準備開設數字貨幣交易業務、比特幣及以太坊ETF投資基金正在緊鑼密鼓準備發行、高盛等投行也已經開始配置數字貨幣資產;通貨膨脹已經上天的委內瑞拉,已經發行了叫做“石油幣”的數字貨幣,委內瑞拉國民相信並持有USDT、比特幣、以太坊的,遠遠超過本國貨幣;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國,對數字貨幣的支持力度很大,其中,新加坡政府接納了多數從中國大陸搬遷過來的數字貨幣交易所及區塊鏈公司,其國際上著名的國營投資機構淡馬錫,投資控股了韓國數字貨幣交易所及眾多數字資產。

因此,我認為:區塊鏈技術及數字貨幣的國際趨勢不可逆轉;數字貨幣已經成為金融戰爭的新工具;面對這樣的國際潮流,中國政府不會不知道,不會不順應,不會再次在可以彎道超車時閉關鎖國。

現在的情況是:由於國內不允許開設數字貨幣交易所及ICO,很多公司和個人投資者,只能轉戰國外,利用互聯網進行國際交易,造成資金及稅收外流。而對於國內投資者而言,由於是網上交易,一點影響也沒有。

既然法院承認了數字資產的合法性,那麼組織或個人投資數字貨幣便是合法的。這也是民法通則、物權法中關於財產所有權中自由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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