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职能。近日,邵武市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梁某甲、梁某乙、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时,增诉漏犯17名。
案 情 回 放
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杨某甲等20人系邵武市某村村民,以担心村里水电站坝址建设会影响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为由,于2018年1月1日下午13时许,为阻止电站施工,持械打砸建坝工人所住的工棚,造成工棚倒塌及部分施工设备损坏。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26645元。当晚,因同案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梁某甲等人又分别于当晚和次日上午两次前往当地派出所和乡政府要求放人。
邵武市检察院受案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及走访发现,另有他人参与了此次寻衅滋事,而公安机关只移送审查起诉3人。邵武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公安机关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梁某丙、杨某乙、朱某某等17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8月15日,邵武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庭 审 现 场
2018年10月18日,邵武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名被告人均到庭参加庭审。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出示了大量证据,并针对讯问阶段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展开充分的举证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罪名认定、法律适用、量刑等焦点进行深入分析。
本次庭审历时近4个小时,20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伏法。同日,邵武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梁某甲、梁某乙、杨某甲、梁某丙、杨某乙、朱某某等20人均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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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 提 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本案中各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明知阻挠施工、打砸他人财物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一意孤行,错误地认为只要是集体行为就是安全的,殊不知法律并不会因为人数众多而放宽尺度。法不责众?其实不然!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后果!
文案:周 婷
审核:陈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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