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之——非領導職務改革

點關注,不迷路!專注發佈體制內職場、時政動態。

昨天,中國人大網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公開向全社會徵求意見。

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註明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2018年12月01日。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非領導職務改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之——非領導職務改革

第十七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承擔領導職責。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八條 公務員職級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為四等十二級: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以前,非領導職務是這樣的: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改革後,相當於把原來正副兩個等級的主任科員、調研員,變成了四個等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