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賣房人惡意違約,按律應當賠付房價上漲帶來的差價損失!

高法:賣房人惡意違約,按律應當賠付房價上漲帶來的差價損失!

簽署合同的房子出售

裁判要旨:根據評估機構出具的最終評估市場價值,涉案房屋的差價損失是楊某因合同無法履行遭受的實際損失,屬於王某甲、王某乙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案情簡介:

1、 楊某與王某甲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楊某購買王某甲名下的房屋,合同簽訂後,楊某共支付定金10萬元。

2、 因房價上漲,王某甲不願再出售房屋,拒絕辦理網籤,導致網籤備案無法辦理。

3、 楊某將王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妻)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訂金,並賠償房屋差價損失。

法院認為

因合同解除造成楊某無法依約購買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的成交價格與其在訴訟期間評估的市場價值的差價損失,屬於楊某的合理損失範圍;而根據房屋中介公司庭審陳述,楊某對於涉案房屋已經完成了草擬網籤,喪失了在相同區域再次購房的可能性,王某甲、王某乙以楊某未採取措施繼續購房,造成損失擴大為由主張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另,王某甲、王某乙再審仍主張判決其賠償房屋差價損失遠遠超過了其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楊某主張的損失賠償數額過高問題。對此理由,本院認為,根據評估機構出具的最終評估市場價值,涉案房屋的差價損失是楊某因合同無法履行遭受的實際損失,屬於王某甲、王某乙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且王某甲、王某乙亦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楊某主張的損失數額存在過高的情形,故對於王某甲、王某乙的該項再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實務分析:近幾年來,房價不斷攀升,出賣人受利益驅使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對房屋買賣合同進行違約,使買房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法院判決出賣人承擔房屋差價損失,有利於懲戒這種投機行為,使守約方的損失儘可能縮小,使市場交易秩序穩定良序的發展,引導公民誠實守信。本案中楊某依約向王某甲支付了首付款,在王某甲積極地配合下完全可以實現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但王某甲出爾反爾,在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中採取了消極不配合拒絕的態度,使購房目的無法實現,也使楊某失去了其他購房機會,面對不斷上漲的房價,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根本無法彌補楊某因此遭受的損失,購房支出是生活中的一筆很大的支出,在此次購房行為不能達到目的時,楊某還會進行二次購買,購買房屋時所要多支出的購房款可作為買房人利益損失予以賠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