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後,將爲農民增收並保護農民權利!

10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晰了農村土地“三權”的性質和關係,明確提出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後,將為農民增收並保護農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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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置”規定

農村土地的“三權”是指:農村土地所有權、農村土地承包權和農村土地經營權。

在農村土地所有權不變即發包方為村集體組織不變的情況下,承包方同時獲得了兩個權,即承包權和經營權。承包權只有村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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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營權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農村土地經營權: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的一項權能,就是承包農戶將其承包土地流轉出去,把經營權交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注意:只有土地經營權能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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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田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在流轉後,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變。

承包期

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為了給農民吃上“定心丸”,草案一審稿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也依法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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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營權流轉

土地所有權依然歸屬村集體,農民享有土地承包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其他經濟組織或機構對農村土地的經營權只能通過農村集體或農民取得。

三權分置,能讓農民從土地上抽離開來,農民想種地就種地,想出租就出租,對農民來講是一件好事,有利於閒置土地的集中利用,讓農民增加一份收入。

村民們你們怎麼看“三權分置”?歡迎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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