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媒頭條丨夥同他人非法吸收存款21億元,柳林「地下銀行行長」一審被判無期

11月2日,被當地盛傳為柳林縣“地下銀行行長”的王鳳連,及田有財、康紅紅、田安平、劉兔生等人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在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法院認定,王鳳連與其他幾名被告人非法吸收1009人存款21億餘元,用於非法放貸活動,一審判處王鳳連無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云媒头条丨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存款21亿元,柳林“地下银行行长”一审被判无期

農村婦女變身“地下銀行行長”

王鳳連是呂梁市柳林縣薛村鎮高紅村村民,當地人稱她為“地下銀行行長”。

從2008年開始,王鳳連在柳林縣的某銀行營業大廳、賓館、餐廳等公共場所,以及自己家中,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給存款人出具收款憑證。她以2分、3分、4分、5分不等的高額月息為誘餌,向存款人承諾按月付息、隨時還本。憑著利息高,很多人都找王鳳連放款,“地下銀行行長”的名號也是因此叫開的。王鳳連的吸收資金的行為,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她本人也無任何經濟實體。

王鳳連的名頭越來越響,找她放款的群眾隨之不斷增多。有一些放款人通過電話聯繫,主動到王鳳連家中放款。王鳳連則安排丈夫田有財,在她外出時參與代收代付、出具憑證,所收款項與王鳳連共用。受王鳳連委託,康紅紅也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吸款項交由王鳳連放貸牟利,從中賺取利差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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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8日庭審中,被告人王鳳連出庭

2011年9月至11月間,劉兔生在王鳳連的授意下,通過銀行匯款、網銀支付等方式向存款人陳建兵、車小平等20人支付利息、退還本金共996.1萬元。

2012年春,在資金鍊斷裂後,王鳳連安排兒子田安平,以卡轉等方式向部分放款人支付本息。

18億餘元尚未歸還

從2010年起,王鳳連的丈夫田有財與兒子田安平也開始非法吸款。兩人在柳林辦了一家佳盛粉煤灰制磚有限公司,以2分的月利率自行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該磚廠投資。田有財所吸資金部分還用於轉貸他人。

多年來,田有財、田安平、康紅紅幫助王鳳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非法放貸活動,共計吸收1009人存款21.08億餘元,尚未歸還金額為18.37億餘元。

呂梁中院列出了四人非法吸款的詳細數額,清楚地可以看到,其中絕大多數沒有歸還給存款人。

截至2012年5月2日,王鳳連非法吸收683人存款20.69億餘元,已還本金0.32億餘元,利轉本0.55億餘元,已付利息1.79億餘元,尚未歸還金額為18.01億餘元。

田有財非法吸收309人存款0.35億餘元,尚未歸還金額為0.33億餘元。

田安平共非法吸收4人存款100萬元,已付利息27.72萬元,尚未歸還金額72.28萬元。

康紅紅共非法吸收13人存款200.5萬元,尚未歸還金額為190.3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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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鳳連等人把所吸收資金,有的以高利轉貸他人,有的用於投資,有的用來購置資產、揮霍或生活性消費支出,加起來一共有10.71億餘元。

王鳳連等人被捕後,公安機關和法院追回了部分贓款。公安機關查扣磚廠建築物、構築物、轎車4輛、房產(車位)55項,追繳現金4084.06萬元。凍結王鳳連、田安平、張紅紅、李永春、成小平、田有財等人銀行賬戶資金共計1972.41萬餘元;凍結王鳳連、田有財、田安平等人的保險共計1257.65萬餘元。另外,張紅紅於一審審理期間退還贓款29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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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日的庭審前,旁聽群眾進入法庭

王鳳連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據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消息,早在2015年11月3日、4日,該院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王鳳連等5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一案。

“我對不起柳林縣的老百姓……”當年盛傳為柳林縣“地下銀行行長”的王鳳連,在法庭上聲淚俱下地懺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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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4日的庭審中,王鳳連庭上懺悔

今年10月8日,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王鳳連、田有才等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一案,整個庭審時長達6個小時。旁聽席座無虛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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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8日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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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8日庭審中

11月2日,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鳳連、田有財、康紅紅、田安平、劉兔生等人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依法進行一審宣判。

被告人王鳳連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田有財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三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康紅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

被告人田安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

被告人劉兔生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對張紅紅退繳於法院的人民幣2910萬元予以追繳,並按比例返還被害人;

對扣押在案且未移送的涉案財物,由扣押機關處置並按比例返還被害人;

對尚未追繳到案的贓款贓物繼續追繳並按比例返還被害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鳳連、田有財、康紅紅、田安平等四人均提出上訴。

新聞多一點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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