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教授瀋陽被曝性侵高岩:超過20年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南大教授瀋陽被曝性侵高巖:超過

20年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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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假期期間,隨著20年前一段被控性侵的舊事曝光,前北京大學中文系副主任、現南京大學文學院教授瀋陽的名字,成了網絡熱詞。

4月5日,一篇題為《現南京大學文學語言學系主任、長江學者瀋陽教授,女生高巖的死真的與你無關嗎?》的網帖在網絡流傳。文章作者李悠悠實名舉報瀋陽教授在20年前曾性侵北大中文系1995級本科生高巖,並致其於1998年3月自殺離世。隨後,瀋陽回應稱,“上述指責均為惡意誹謗”,否認舉報內容。

瀋陽工作過的北京大學、南京大學和上海師範大學很快作出回應,北大確認1998年曾對瀋陽做出了行政處分,南京大學文學院建議瀋陽辭去南大教職,上海師範大學則聲明終止與瀋陽簽訂的校外兼職教師聘任協議。

圖01

南大教授瀋陽被曝性侵高巖:超過20年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圖02 大學時代的高巖

南大教授瀋陽被曝性侵高巖:超過20年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我對此事的基本態度

我先說一下我對此事的基本態度,再分析其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即使無法追究他對高巖之死的法律責任,他也是有道義責任的。但他毫無反思,從未感到良心不安,還撰文詆譭死者。我認為瀋陽教授有嚴重的師德問題,不適合擔任教師職位。

另外,我反對在校師生戀,因為師生戀是基於不對等的權力關係。美國的高校,大部分是明文禁止在校師生戀的。

法律問題一:

20年超過追究刑事責任的最長追訴時效了嗎?

我的回答是:通常超過了最長追訴時效。

刑法上的概念“追訴時效”,隨著東野圭吾《白夜行》小說和電影的流行,也為更多人熟知。

所謂追訴時效,就是對犯罪者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超過追訴時效,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之所以要規定追訴時效,是體現刑法懲罰犯罪和刑法謙抑性原則的統一。

李悠悠實名舉報瀋陽在20年前曾性侵高巖,如果性侵真實發生過,20年是否過了追訴時效呢?追訴時效的長短,和涉嫌的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有關。

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性侵不是一個刑法概念,刑法上的罪名,與性侵有關的是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

有一些人認為,強姦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因此根據上述法條,追訴時效一律是20年。其實並非完全如此。犯罪的法定最高法定刑,不能簡單理解為所觸犯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如果《刑法》對某一罪名只規定了單一的量刑幅度,那麼法定最高刑就是該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但《刑法》中的很多罪名,按照情節有多個量刑幅度,法定最高刑就是按照其罪行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

強姦罪就是如此。

根據《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姦罪分為兩個量刑幅度,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中的“以上”、“以下”,都是包括本數的。如果罪行應當適用前者,則適用15年的訴訟時效。如果適用後者,則是20年追訴時效。

強姦罪適用最高刑死刑的情形是:(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如果李悠悠實名舉報內容全部屬實,行為人導致被害人高巖自殺,符合上述第5種情形,則最高刑是死刑,追訴時效是20年。

但要注意的是,刑法上規定的“強姦致人死亡”,是指強姦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或者經搶救治療無效死亡,並不包括被害人自殺。被害人被強姦後自殺或精神失常等,屬於上述規定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因此,通常而言,20年已經超過最長訴訟時效。

據高巖的父母對媒體的介紹,高巖是於1998年3月11日自殺離世,迄今正好超過了20年。

法律問題二:

20年後還有辦法追究刑事責任嗎?

我的回答是:當然有。

《刑法》在規定了追訴時效的同時,還規定了兩種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況:

《刑法》第88條第1款:“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該款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司法機關立案,二是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具體到瀋陽事件中,公安機關經過調查並未立案,瀋陽也未逃避偵查,無法適用該款。

如果犯罪發生後,沒有任何人報案(比如沒有目擊者、被害人死亡且屍體未被發現等),或者報案後,犯罪者並未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但司法機關未能查明,過了追訴時效後,犯罪者就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88條第2款:“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所謂控告,和報案不同。報案是知道發生了犯罪,但未必知道犯罪者是誰,而控告是知道犯罪者是誰。此處的被害人,應當做擴大解釋,不僅包括被害人高巖本人,也包括高巖的近親屬。據媒體報道,高巖1998年3月自殺離世後,公安機關即進行了調查,結論是沒有犯罪發生。但如果高巖的父母現在能有證據證明當年公安機關對瀋陽的處理存在疏漏,導致結論有誤,那就可以不受20年追訴時效的限制。

刑法第89條第2款還規定了追訴時效延長的情形:“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上述法條給我們另一個思路:除了證明當年公安機關對高巖之死屬於“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之外,高巖父母另外一個追究瀋陽刑事責任的辦法就是,找到瀋陽在高巖之後性侵其他女生的證據,那麼,追訴時效就是從最後一次犯罪終了之日開始起算。通常來說,色狼老師都是慣犯,不會只對一個女學生下過手。如果只對一個女生下過手,難道是愛情?

據4月6日《中國新聞週刊》報道,李悠悠還在聯繫瀋陽性侵的其他受害者。她說,“我們目前已經聯繫了至少四位受害女生。”但是,高巖父母和李悠悠都要有思想準備,要讓遭到強姦案被害人公開站出來指認犯罪者,並不現實。

如果有其他女生能夠指認強姦,未超過追訴時效,被司法機關查證屬實,追究刑事責任,那麼,部分存疑罪行在司法實踐中雖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是法官可以將此作為犯罪情況惡劣的參考。

法律問題三:

目前的證據能證明性侵發生過嗎?

我的回答是:暫時無法證明。

即使強姦確實發生,但是20年過去了,即使不考慮訴訟時效問題,強姦發生的證據,早已經滅失。沒有證據,怎麼證明犯罪事實發生過呢?

所以,對於被侵害的女性來說,要讓犯罪者受到法律懲處,最好的方法就是:一,第一時間報警,二,保存相關證據。

其實我相信李悠悠等人對瀋陽的指控,高校裡,這類色狼老師一直存在。但是,僅憑當年的同學、朋友、老師的證人證言,沒有任何實物證據,是無法對犯罪者進行刑事追訴的。因為,證人證言作為言辭證據,和實物證據相比,非常不穩定,即使不是有意說謊,20年過去了,也可能和事實出入很大。

比如說,事發時的北大中文系時任系主任費振剛,認為瀋陽師德有問題,堅持要給予處分,有北大人的風骨,讓我非常敬佩。但是,他的記憶同樣出現了失誤。費振剛先生在接受《中國青年報》採訪時透露,當年,高巖的家長去了北大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申訴,學校最終給予瀋陽記大過處分。但是,4月8日北大公佈了當年的處分決定,給予瀋陽的是“行政警告處分”。這和記大過處分,顯然相差很大。

即使有被告人承認犯罪的供述,或者僅有被害人陳述,而沒有其他證據都不能直接定罪,更何況同學、朋友、老師的證人證言呢?如果這樣能定罪,豈不是任何人都可能被構陷?“疑罪從無”還是應當堅守的法律底線。

圖03

南大教授瀋陽被曝性侵高巖:超過20年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這樣的冤案並不罕見。如鳳凰衛視2013年12月31日報道,孤守荒島40年海南王世光老人,在部隊參軍時因拒絕女孩表白,被誣告強姦,被判入獄10年。《廣州日報》2016年6月30日報道,汪康夫老人50年前被控強姦女生,被判10年有期徒刑,被“強姦”學生為其翻供。

圖04

南大教授瀋陽被曝性侵高巖:超過20年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北大1998年的處理決定,是目前惟一的書證。決定中對兩人交往的描述是:“1997年1月瀋陽因北京度假,高巖去瀋陽住處,要瀋陽“表態和她建立戀愛關係”,瀋陽無意與高巖戀愛,但當時卻回答說“那你算是我的女朋友吧”,並與高巖摟抱、親吻。”

由於當時被害人已經自殺離世,這顯然是瀋陽的一面之辭。從中無法證明兩人發生過性關係、是否強姦,但至少可以證明瀋陽師德存在嚴重問題。瀋陽堅持說自己沒有師德問題,是抓住處分決定上並無“師德”二字做文章。其實師德並非是法律概念,處分上的描述,就是師德問題。瀋陽既然無意和高巖戀愛,那怎麼能說“那你算是我的女朋友吧”?怎麼能“與高巖摟抱、親吻”?如此輕佻的舉止,即使對於一個普通男性,都是嚴重的人品道德問題,更何況一個大學教師呢?這就是教育部多次表態零容忍的“觸犯師德紅線、侵害學生的行為”——“對於利用師生關係,對學生實施性騷擾”。

圖05

南大教授瀋陽被曝性侵高巖:超過20年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法律問題四:

除了超過追訴時效,目前對高巖父母最不利的是什麼?

除了超過了最長追訴時效外,目前對於高巖父母追訴瀋陽的刑事責任,最不利的還是證據問題。即使李悠悠的回憶全部屬實,目前也無法得出瀋陽強姦了高巖的惟一結論。

李悠悠的回憶說:“她(高巖)陸陸續續跟我說起過,沈老師脫光了她的衣服,對她做了她從未做過的事兒。她感覺到很害怕、很痛苦。她說,他侵犯了我。”但是,此後,高巖開始糾結“愛不應該是這樣的”。據高巖母親回憶,瀋陽還曾去過她家,和高巖單獨相處。

對於高巖父母指控最不利的是,如果上述情況屬實,反而無法以強姦罪追究瀋陽的刑事責任。因為這符合所謂“先強姦後和姦”的情形。

強姦罪的最重要的構成要件是違背事發時女性的意志,而非事後反悔。如果上述回憶屬實,第一次無疑屬於強姦。但此後,兩者很大可能發生過多次性關係,瀋陽還單獨在高巖家中與其單獨相處,那此後的性關係,是強姦的可能性不大。這種女性愛上強姦犯的情況,我們經常會在社會新聞中看到。

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所謂的“先強姦後和姦”,就是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意志,但女方並未告發並繼續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再定強姦罪。這是由於婦女在受害後又發生和姦行為,表明其所受傷害不大,從保護婦女隱私和穩定社會的角度出發,沒有必要再追究行為人強姦罪的刑事責任。具體到本案中,如果第一次確屬強姦,在她自殺離世前,她並未告發,且很可能繼續多次發生性關係,那一般都不以強姦罪論處。而中國目前的法律,和姦(即通姦)是受道德譴責的行為,而不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是相反情況,“先和姦後強姦”,男女雙方先是通姦,後女方不願保持性關係,男方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女方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的,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法律問題五:

如果高巖留下了日記或遺書指控瀋陽性侵,能作為證明犯罪的證據嗎?

我的回答是:能,但證明效力不高。

如果高巖留下了日記或遺書,明確指控瀋陽強姦了她,這就相當於被害人陳述,光有被害人陳述,沒有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在法庭上是無法被完全採信的。在各方證據無法印證的情況下,刑法的原則就是“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即認為被告人無罪。

據媒體報道,高巖當時曾留有遺書,裡面提到了這件事,但並未出現瀋陽的名字,而是用“他”來指代。但之後由於高巖的母親每每想及這件事便覺得異常氣憤,所以遺書不久之後便被丟掉。

也就是說,即使遺書存在,上面也沒有出現瀋陽的名字,更何況,遺書已經滅失了。

餘論:

我為什麼反對在校師生戀?

我一直反對在校師生戀,因為在校學生與教師處於一種非常直接的不平等的權力關係之中。師生戀大多數是男教師和女學生。因為教師在對學生的授課、評價、指導關係中,戀愛或者性關係會成為一種脅迫或交易。尤其現在,導師對於學生的命運,控制力越來越大。

我反對的是在校師生戀,而不是一切師生戀。如果學生已經畢業,那當然沒有問題。因為畢業後,就不存在上述直接的不平等的權力關係了。如果真的是愛情,難道就不能等到學生畢業嗎?

但是,在中國高校,尤其是文科院系,師生戀非常普遍,甚至某些教授換過很多夫人,都是他的學生。男教授睡女學生,在很多高校也是經常聽到的八卦。

而在美國高校,絕大部分是禁止在校師生戀的。比如早在1984年,哈佛大學就禁止教師與其有直接教學指導關係的學生髮生師生戀或性關係,但對此關係之外的師生戀,則不禁止,但也不鼓勵。耶魯大學的規定更嚴格,從2010年起,教師一律不得與任何一名本科生髮生戀情。隨著近年來高校性騷擾醜聞的增多,越來越多的美國高校趨向於全面禁止師生戀。

有人說,絕對的平等關係不可能存在,那為什麼不禁止公司內上下級談戀愛呢?事實上,大部分跨國公司就禁止上下級談戀愛,如果同一部門內部兩個人談戀愛,其中一人就必須調離。

為什麼美國的哈佛大學、耶魯大學能做到的事,中國的高校就不能做到呢?

周筱贇

2018年4月9日晚至4月10日凌晨,4月10日中午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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