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放棄繳納社保?公司:這坑我不跳

對於HR來說,做HR久了,什麼樣的公司和員工都見識過了。有的公司為了省成本,不給員工交社保;有的員工為了省錢,不願意公司幫自己交社保。有人就要說了,把這類公司和這類員工撮合到一起,不就萬事大吉了嗎?

好像是有點道理,但結果總是背道而馳。“員工不願交社保、公司真的就不交”的結局往往不是萬事大吉,而是……

員工自願不交社保,解除合同單位還得賠償

員工放棄繳納社保?公司:這坑我不跳

2014年10月,張某入職了北京一家機械製造公司,入職之後,在HR要圍其辦理社保的時候,張某展示了其過人的口才:

“我一個外地打工者,社會保險交不交也無所謂,交了以後自己回老家工作了,又要轉,麻煩,並且還要從工資裡再扣幾百塊錢交社保,不如不交,拿到錢寄回老家才最實在,給公司也省點錢。”

這段話說得有理有據,HR當時就同意了,順手打印了一份“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申請書”,張某愉快地簽字了。本以為這是公司與員工互相體諒、歲月靜好的好戲,但唱著唱著就高潮了高潮就來了。17年11月,由於公司業績不好,崗位調整,因資金問題發生爭議。張某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金。公司顯然不同意,於是,那份承諾書被提上了桌面,公司說是張某自己不願意交。但這顯然不足以成為公司不賠償的理由。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是這樣規定的: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於是,張某拿著一筆賠償金,開開心心地回家了,公司除了支付賠償金,還得給張某補繳3年社保。

員工放棄繳納社保?公司:這坑我不跳

沒給員工交社保,HR就是在給自己埋雷

阿保仔上網搜了一下“員工放棄繳納社保”,結果還發現了很多“自願放棄購買社保聲明書”的模板。

雖然模板寫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是員工個人不繳納社保。但這份承諾書仍然是無效的,因為企業違背了自己要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而且每一份這樣的“聲明”都可能是給HR埋了一顆雷。

除了上述案例裡員工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合同、索要賠償之外,未給員工繳納社保還有多重風險。首先,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員工工傷或者患病,企業逃不掉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也就是說,單位沒繳納社保,員工發生工傷了,工傷保險待遇都得由公司承擔,按照傷殘等級不同,工傷待遇輕則上萬,重則數十萬、上百萬,如果不幸死亡,單單一項工亡補助金就接近70萬元。

員工患病也一樣。沒有醫療保險,員工本應該由社保部門報銷的醫療費就和工傷保險待遇一樣,全部轉嫁到公司頭上了。其次,自願不繳納社保的員工,可能有“重複用工”的嫌疑。

我們都知道,一位員工只能在一家單位繳納社保。如果員工信誓旦旦不交社保,還有一種可能就是他的社保關係還在別的單位。這時候如果HR不加以核實就同意不繳納社保的申請,很可能犯了“重複用工”的錯。《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看似省了成本,其實往往是得不償失。

員工死活不交社保,企業HR該如何應對?

社保一定要給員工交,理是這麼個理,但如果員工死活不願意交保險,HR該怎麼辦呢?首先,當然是HR的大殺器——協商了。

HR的事情,大多都是要協商,協商離職,協商薪酬,協商調崗,現在還要協商給員工交社保。對於不願意繳納社保的員工,HR應當做思想勸說工作,從長遠利益、個人得失來分析,與用人部門領導一起引導,讓員工心甘情願交社保。

其次,不交社保不給入職。如果協商不成,員工堅持不交,那HR只能拒絕為其辦理入職了。在招聘環節,只招願意繳納社保的人。如果不願繳納,則不能入職,入職後來申請不繳納社保的,統一按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辭退處理。這樣的規定既符合勞動合同法,也不違背社保法。

關於社保,員工繳納的遠遠沒有單位繳納的多,但就是每個月那麼幾百塊錢,員工還是不願意被從工資里扣除,為什麼?如果社保扣的300塊佔員工工資的20分之一,也許員工不在意;但如果這300塊佔員工工資的5分之一,那員工在意這筆錢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要員工交社保,也要反思一下公司的薪酬水平,有沒有符合市場水平、符合員工期望。工資太低,低得讓員工眼饞社保扣除的那點錢,也是公司的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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