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男子非法占用耕地開辦砂場造成重度破壞獲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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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非法占用耕地开办砂场造成重度破坏获刑罚

耕地是我國最重要的自然資源,嚴加保護耕地是每個公民的重要職責。富川法院審結了一起破壞耕地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白某某非法佔用耕地開辦砂場,造成了27.9畝基本農田被嚴重破壞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1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12月,白某某分別與富川瑤族自治縣白沙鎮青山腳村及村民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等23人,湖南省江華縣河路口鎮村尾村村民陳某甲、陳某乙、李某某等7人,白沙鎮黃板橋村民莫某某,以每畝300元至800元不等的價格,承包土地37.3950畝(其中耕地28.278畝),開辦富川白沙龍泉砂場,用於堆放砂石材料、建辦公室、生活用房和生產廠房等。2016年10月25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土地資源管理工程師鑑定,所佔用的1.8852公頃耕地(即28.278畝)已構成重度破壞,其中1.86公頃為基本農田(即27.9畝)。後被告人白某某對所破壞土地進行了復墾,2016年12月26日,經富川瑤族自治縣國土局、農業局專家對土地復墾情況驗收,達到旱地耕作條件。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白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2審理概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白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改變被佔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嚴重破壞,數量較大,其行為己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發後,被告人白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白某某對土地進行了復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白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考慮被告人白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節,悔罪表現較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以案释法|男子非法占用耕地开办砂场造成重度破坏获刑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被告人白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改變被佔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嚴重破壞,數量較大,其行為己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鑑於其具有自首、對土地進行復墾等悔罪行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農用地是受我國憲法和法律保護的重要環境資源,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佔用耕地,否則將承擔被法律制裁的後果。

公告聲明:

出品: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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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富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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