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維權,這3項重要時效一定不能過,否則視爲放棄主張權益!

一、仲裁時效不能過。

1、【舉例】不籤合同的仲裁時效。

如小王2015年1月1日入職,公司一直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小王2016年10月1日申請勞動仲裁支付未籤合同的雙倍工資11個月。

根據仲裁時效1年的規定,截止2016年10月1日,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9月31日的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已經過期,已經超過一年,不予支持。

但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尚未過期,仍可繼續主張。

2016年2月1日起,超過一年未籤合同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須支付雙倍工資了。

單位不和勞動者籤合同支付的雙倍工資,最長可以主張補償勞動者11個月,一直存在仲裁時效的爭議。在實操中實際已經明確了,這11個月的工資屬於補償金,不屬於拖欠勞動報酬,所以關於不籤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依然是1年。

勞動者維權,這3項重要時效一定不能過,否則視為放棄主張權益!

2、【依據】《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提起訴訟的時限不能過。

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時限,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維權,這3項重要時效一定不能過,否則視為放棄主張權益!

三、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不能過。

1、【舉例】小王2018年3月13日,在下班途中出車禍,公司未在車禍發生之日起30內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也沒有申請延長申報時限。

小王於2018年6月3日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社保局雖依法確認其為工傷。但是社保局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待遇應由工傷支付。如果公司不支付,可以去當地仲裁機構申請支付。

勞動者維權,這3項重要時效一定不能過,否則視為放棄主張權益!

2、【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勞動者維權,這3項重要時效一定不能過,否則視為放棄主張權益!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另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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