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玉林城區惡性汽車撞人事件肇事者吳惠忠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今日在玉林市中院一審公開審理

“89”玉林城区恶性汽车撞人事件肇事者吴惠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今日在玉林市中院一审公开审理

“89”玉林城区恶性汽车撞人事件肇事者吴惠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今日在玉林市中院一审公开审理
“89”玉林城区恶性汽车撞人事件肇事者吴惠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今日在玉林市中院一审公开审理

2018年11月12日上午,在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備受關注的玉林城區2017年“8•9”惡性汽車撞人案件。被告人吳惠忠被玉林市檢察院指控,醉駕將受害人鍾某的兩個女兒撞飛倒地,然後又將鍾某拖行致死,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家屬、受害人家屬,及新聞媒體記者到庭旁聽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8月9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吳惠忠酒後駕駛車牌號為桂A27Y96小型汽車在玉林市玉州區沂山路進士路口將行人劉某撞倒後,又與被害人鍾某(歿年38歲)駕駛的車牌號為桂KEJ191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將鍾某搭乘的兩個女兒撞飛倒地,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致使劉某和鍾某兩個女兒受傷,而鍾某與二輪摩托車則被卡在桂A27Y96小轎車的前保險槓上。吳惠忠肇事後當即剎停車,並停留在原地。旁人見狀上前猛拍打吳惠忠的左前門車窗告訴其車前卡有人,但吳惠忠沒有理會,也沒有下車確認車前是否有人,又繼續啟動汽車前行,不顧多名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將被卡在其車前保險槓上的鐘某及摩托車拖拽於汽車的車頭之下,拖行900多米,直致鍾某從汽車脫落,致使鍾某身體多處受傷,昏迷不醒。接著,吳惠忠繼續駕車逃逸,至玉林汽車總站附近時,被聞迅趕來的公安民警抓獲。後鍾某被他人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檢驗,吳惠忠案發時血液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71毫克/100毫升。經法醫鑑定,被害人鍾某符合全身多處嚴重損傷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惠忠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案件審理依法有序進行。法庭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開展法庭調查,控辨雙方就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辨論,充分發表意見。

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不當,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被告人吳惠忠在庭上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但對指控罪名持不同意見,認為自己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並做最後陳述。

整個庭審持續2個半小時,庭審結束經合議庭評議後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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