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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失信被执行人看到

头条信息后已履行义务,现将个人信息撤下。

被执行人:高某某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尚欠金额:0.36138万元

基本案情:2017年8月20日16时50分许,被告(反诉原告)驾驶鲁QXXX号轿车沿巩义市南环路由东向西行至万洋国际售楼部处掉头时,与沿南环路由东向西原告(反诉被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告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被告(反诉原告)为原告(反诉被告)垫付医疗费2000元,应予以扣除。被告(反诉原告)在此事故中车辆受损。经本院审理认定,此事故已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如下: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损失3708.8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巩义市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

公布。目前已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81民初XXX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613.8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已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巩义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8566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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