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慶 蘇薪茗:流動性風險監管升級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的影響

近幾年,同業業務擴張以及期限錯配加劇使得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不斷上升,金融去槓桿導致金融市場流動性緊張進一步加劇,帶來的結果之一就是金融市場利率上行,銀行間同業資金成本持續上漲。最能反映商業銀行資金需求程度的同業存單利率上升明顯,2017年10月以來,1月期同業存單利率已漲至5.5%~5.8%,1年期同業存單利率已漲至4.9%~5.2%。1年期Shibor利率於2017年5月首次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至2017年12月27日已升至4.7594%。此外,全球主要經濟體逐步退出寬鬆貨幣政策,這將對我國金融市場流動性產生不可忽視的影響。在可預見的未來,資金緊平衡可能成為“新常態”。2017年12月6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辦法”),進一步提高了流動性風險監管的精準化程度,防止銀行類金融機構因流動性不足而導致的系統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監管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流動性是我國《商業銀行法》確立的銀行業三大經營原則之一。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為了確保商業銀行能夠以合理的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於償付到期債務、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和滿足正常業務開展的其他資金需求。需要指出的是,商業銀行的本質特徵就是經營風險,通過期限錯配獲利。因此,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具有內生性,無法完全消除,但將流動性風險保持在可控範圍內是銀行穩定經營的前提。

長期以來,以資本監管制度為核心的監管體系在銀行業監管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本輪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得流動性風險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危機後的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確立了流動性監管與資本監管幾乎並駕齊驅的重要地位。我國早在1994年就開始由央行對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當時的存貸款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等指標都體現了對流動性風險的考量,但更多是考慮滿足兌付存款的需要,缺乏對流動性風險的有效識別與準確計量。2005年,銀監會建立了對商業銀行實施風險監管的基準,開始使用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三項指標來衡量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監測的覆蓋範圍覆蓋到整個資產負債表,彌補了僅僅關注存貸款匹配程度的不足。至此,我國流動性風險監管理念得以確立。

隨著實踐的發展,監管層越來越意識到,建立完備有效的監管制度是流動性風險管理理念得以落實的基礎。在借鑑國際監管制度的基礎上,銀監會於2009年出臺《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成為我國首個專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規章,實現了從理念到制度的跨越。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加強流動性風險監管成為共識。借鑑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發生的重大變化,銀監會於2014年出臺《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辦法(試行)》,引入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首次提出的全球統一的流動性風險定量監管標準,對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專業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此後,隨著監管實踐的不斷深入,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也在不斷改進和完善,並且越來越側重技術指標的運用。

流動性風險監管升級的背景與內容

長期以來,我國高儲蓄率為銀行業帶來了穩定充足的資金來源,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風險相對較低。近年來,金融市場環境發生了重大改變,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完成、互聯網金融的不斷髮展使得銀行面臨客戶分流、資金來源萎縮,銀行融資越來越依賴批發性、非存款類工具。經濟增速放緩也影響了金融市場的流動性,銀行存貸利差收窄、資產質量下滑、盈利能力受損,資本壓力和流動性風險壓力上升,加劇了金融業的風險。在此背景下,期限利差作為盈利的主要途徑,推動銀行不斷加大資產負債的期限錯配程度,導致流動性風險開始增加。根據央行和銀監會公佈的數據,2016年末,我國商業銀行平均流動性比例為47.6%,較年初下降0.5個百分點;流動性缺口率為-6.7%,較年初下降6.5個百分點;流動性覆蓋率為121.8%,較年初下降0.2個百分點。

近年來,銀行業資產負債結構也發生了深刻變化。一方面,存貸款在資產負債表中的佔比明顯下降。2016年末,銀行業貸款佔總資產的比重為47.7%,同比下降1.2個百分點,這說明在銀行的表內業務中,非貸款業務已超過了一半。在負債結構中,各項存款的比重同比下降了2.3個百分點;另一方面,資產負債表的快速擴張主要是批發性融資(同業融資、同業存單和債券發行)與投資類資產大幅增加。尤其是2013年末同業存單推出後,由於其發行方便、標準化程度高、流動性好、穩定性強等優勢,迅速成為商業銀行批發性補充資金來源、主動調節流動性的重要工具。2016年末,商業銀行批發性融資佔總負債的比重同比增加了3個百分點;同業存單規模超過6萬億元,主要集中在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批發性融資大幅上升帶來的直接後果就是負債穩定性下降,波動性更大。央行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7)》顯示,2016年末,我國銀行業核心負債依存度為56.57%,尚未達到監管要求的60%;存款大幅波動明顯,2016年存款跨季月間波幅最高超過8萬億元。從資產結構看,在貸款規模下降的同時,投資類資產規模快速上升,2016年末銀行業投資類資產規模約60萬億元,比年初增加了12萬億元,增幅高達近40%。此外,代理投融資服務類、擔保承諾類、中介服務類等表外業務發展迅猛。2016年末,我國銀行業表外業務餘額253.52萬億元,表外資產規模是表內資產規模的109.16%,同比提高了12.04個百分點。

為了應對上述情況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風險上升,抑制資金在銀行業金融體系內空轉,引導銀行迴歸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防止商業銀行過度依賴短期同業負債、以短期資金支持長期弱流動性資產等行為,抑制期限錯配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機構根據風險狀況的發展變化,在充分考慮近幾年流動性風險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基礎上,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以流動性管理為手段引導銀行資金“脫虛向實”、迴歸本源。這是彌補我國銀行業監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一環,充分體現了當前“去杆槓”“防風險”的監管導向。

流動性管理新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一是增加了三項新的流動性監管指標,並對不同規模的銀行適用差異化的監管指標。二是強化同業限額管理,進一步細化同業批發集中度期限;並將同業存單納入同業負債,與央行同業存單納入同業負債考核協同。三是細化了對商業銀行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此外,新辦法還將監管對象的劃分標準由屬性、資產規模劃分簡化為資產規模劃分,並擴大了覆蓋範圍,將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以及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的中小商業銀行納入流動性監管框架中。

新增流動性監管指標

現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只包括流動性比例(LR)和流動性覆蓋率(LCR)兩項監管指標,其中LCR只針對資產規模2000億元及以上的銀行。本次修訂的新辦法最重要的變化就是引入了淨穩定資金比例(NSFR)、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HQLAAR)以及流動性匹配率(LMR)三個量化指標,並對不同資產規模的銀行實行不同的監管指標要求(表1)。其中,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和流動性匹配率為全新指標。

淨穩定資金比例。該指標將表內及表外資產合併監管,衡量銀行負債來源的穩定性,值越大說明銀行穩定資金來源越充足,應對中長期結構性問題的能力越強。該指標的計算較為複雜,且與流動性覆蓋率共用部分概念,適用於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

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該指標內涵與流動性覆蓋率相似,相當於把LCR考核覆蓋到中小銀行,但計量規則大幅簡化。值越大說明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越充足,抵禦流動性風險的能力越強。該指標的計算方法比流動性覆蓋率大幅簡化、便於計算,且不需要像流動性覆蓋率一樣預測未來30天的資金流入和流出進行測算,適用於資產規模2000億元以下的商業銀行。

流動性匹配率。該指標適用於全部商業銀行,根據資產與負債的剩餘期限(3個月、3~12個月、1年及以上)分別對資金來源與資金運用的各項目設置了不同的折算率,可用來衡量商業銀行主要資產與負債的期限配置結構,避免銀行過度以短投長,確保銀行整個資產負債表的期限匹配程度在安全範圍內。

根據興業研究發佈的研究報告,截至2016年末,全國總資產超過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有72家,這意味著其餘的超過2000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均需要面對新指標的監管要求。

對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的影響

整體來看,新辦法出臺的主要目的在於約束期限錯配,降低流動性風險;鞏固銀行存貸業務與零售業務,更好服務實體經濟。負債端,主要是限制同業業務,鼓勵銀行迴歸零售存款。資產端,鼓勵表內貸款與標準化債券投資,限制非標資產,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新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重構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

三個新增指標的影響

作為新辦法修訂的核心內容,三個更具風險敏感性的新增指標充分體現了去通道、去同業空轉的監管思路,並通過不同的側重點,對銀行資產負債結構進行約束。

淨穩定資金比例。該指標適用於資產規模2000億元以上的銀行,從各項可用穩定資金項目及其權重可以看出,其作用是引導銀行加大長期穩定負債和零售負債的比例。“央行和金融機構提供的剩餘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融資”適用的可用穩定資金係數為0%,由於大部分同業存單都在6個月以內,因此,銀行將不得不減少同業存單的比重,尤其是短期同業存單。此外,所需穩定資金中對信用債適用較低的係數將鼓勵銀行對信用債的持有。從影響程度來看,該指標是三個指標中影響相對較小的一個。這是由於該指標之前已經是中國銀行業的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並且納入到人民銀行的MPA考核框架中,因此該指標沒有設置期。

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從計量標準來看,其作用是鼓勵銀行通過一般性存款(尤其是儲蓄存款與小企業存款,折算率遠低於大中型企業存款和機構存款)、質押式和買斷式賣出回購、保函和信用證、表外理財等項目融入資金,通過債券投資和表內貸款來融出資金。同業拆借、同業存單以及同業理財買賣將對這一指標達標帶來負面影響。與資產規模2000億元以上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指標要求對比來看,該指標中的二級資產只包括AA級以上信用債和地方債,折算率統一用85%,雖然指標計量方法簡化了,但對資產規模低於2000億元的銀行持有流動性資產的要求卻更高了。上述銀行為了達標,將提高優質流動性資產的配置比例,例如現金、超額準備金以及符合一二級資產定義的各類債券。考慮到短期內資產調整的實際難度,該指標的達標期限設置為2018年底,給予了充分過渡期,體現出對市場的穩定性的充分兼顧。

流動性匹配率。該指標是三個新增指標中影響最大,也是目前部分銀行達標難度最大的指標。在新辦法的五個定量指標中,其他四個指標都是基於資產和負債的性質設定的,並沒有考慮資產負債的期限,而流動性匹配率主要是基於資產和負債的期限來設置的,對資產和負債的期限差異更為敏感,引導銀行實現業務類型和期限水平的整體性平衡。該指標將對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產生較大影響,一方面鼓勵銀行迴歸傳統存貸業,加大信貸投放,減少對同業資產和非信貸資產的依賴,體現了鼓勵零售抑制同業的監管導向;另一方面鼓勵銀行合理配置長期穩定負債、高流動性或短期資產,避免過度依賴短期資金支持長期業務發展。負債端不同期限下存款的折算率明顯高於同業融入資金來源,鼓勵銀行加大零售存款,減少對短期同業存單、同業拆入以及短期債券的依賴程度,這三項期限若低於3個月,折算率為0%,期限3~12個月的折算率也不超過50%,如果銀行通過非存款方式融入短期資金去匹配資產,會給流動性匹配率達標帶來較大困難。從資產端來看,貸款優於存放同業及同業存單、拆放同業及買入返售,同業理財、基金等各類資管產品投資將大幅消耗流動性匹配率。

銀行盈利的主要來源是風險溢價和期限利差,風險溢價會受到計提撥備的約束,流動性匹配率這一指標進一步約束了銀行的期限利差。為了能儘量擴大期限利差的收益,銀行預計會主要按照流動性匹配率這一指標去調整自身的資產及負債結構,提高傳統存貸業務的佔比。對於一般性存款等穩定性負債的需求加大,各家銀行對存款的爭奪將會更加激烈。此外,由於同業存單將對流動性匹配率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因此該指標不達標的銀行未來可能會通過發行一年以上的金融債來代替同業存單融入資金,發行流程會變慢,難度也會加大。考慮到這一指標的影響較大,短期內全部達標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給予了較長的過渡期,達標期限設置為2019年底。

上述指標對不同銀行的影響差異較大,對資產規模2000億元以上的銀行而言,流動性監管指標一直較為嚴格,因此新辦法對這些銀行來說流動性管理壓力並不大。但是,對於存款基礎較為薄弱、依賴短期批發融資,同時將資產更多配置到非標、貨幣基金、同業理財的商業銀行,這一指標的合規性壓力較大。與優質流動性充足率相比,流動性匹配率指標的調整空間非常小,銀行必須實質性改變資產負債結構才能夠達標,是監管推進同業去槓桿的有效手段,將推動銀行業優化資產負債結構,在負債端增加零售存款、減少同業負債,資產端的同業資產(包括各種資管產品)的投資會減少,傳統的信貸和優質債券投資會增加。

對銀行資管業務的影響

新辦法對銀行資管業務的影響主要集中在同業理財發行與投資、債券投資兩個方面。

一是對銀行資產管理業務中同業理財業務影響較大,將驅使銀行進一步削減短期同業理財融資行為。從流動性匹配率的計量方法可以看出,資金運用端中其他投資(同業資管產品)的折算率均為100%,這意味著銀行投資資管產品的變現能力相對弱於貸款、存放同業、同業存單、拆放同業及買入返售等資產。繼2017年強監管政策將通道類業務、非標業務進行限制之後,銀行其他投資開始轉向貨幣基金,流動性匹配率這一指標將進一步限制銀行的投資行為,銀行購買基金、券商資管產品等將受限。在流動性管理新辦法與央行資管新規的雙重壓力下,商業銀行將繼續調整理財產品結構、期限與資產配置形式,逐步優化理財業務的資產負債管理與久期匹配。

二是當前理財資金投資中債券投資佔比較大,流動性匹配率指標覆蓋全部銀行,對銀行債券投資會產生較大影響。結合央行的資管新規可以發現,資管新規將債券投資從期限錯配中刪除,流動性管理新辦法中關於流動性匹配率的計量也將債券投資從加權資金運用中剔除。這意味著債券作為流動性高、變現能力較好的投資品種,對提高銀行流動性匹配率是十分有利的。而且,即使是大資管新規落地,銀行理財通過短期資金配置長期限標準化債券應該依然可行。長期來看,隨著商業銀行自身業務的調整和完善,對利率債和高等級信用債等標準化債券資產的配置需求會提升。

同業業務面臨調整

除了新增三大監管指標所體現出的對同業業務的抑制,新辦法還通過其他措施來細化同業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管理,進一步體現“迴歸主業,抑制同業”的政策導向。

第一,強化同業限額管理,細化同業批發集中度期限。明確規定“對於同業批發融資,應至少區分1個月以下、1個月至3個月、3個月至6個月、6個月至1年、1年以上等多個期限,分別設定限額”。強化同業批發融資期限限額管理,目的在於限制期限錯配。不同期限有了不同權重,銀行為了符合新辦法的規定,自然會增加長期負債,以改變目前借短放長的錯配現狀。

第二,將同業存單納入同業負債,同業負債佔比指標的約束力大大增強。在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中,正式將同業存單納入“同業融入比例”指標,這是繼央行MPA考核將同業存單納入同業負債統計之後,銀監會也將同業融入比例口徑修訂為“(同業拆放+同業存放+賣出回購+委託方同業代付+發行同業存單結算性同業存款)/總負債”,體現了監管協同。

第三,新辦法將同業存款細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融資性同業存款,對二者的穩定性差異給予了區分。在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的計量標準中,結算目的同業存款在可能現金流出中的折算率為25%,僅為融資目的同業存款的四分之一,表明沒有將所有同業存款都作為不穩定負債來源看待,對結算目的的同業存款影響相對較小,主要是限制融資目的的同業存款。另外,同業存單作為標準化工具,穩定性優於同業存款,因此,在流動性匹配率的加權資金來源折算率上,同業存單的折算率視同一般債券,高於同業存款,期限3~12個月的同業存單的折算率為50%,而同期限的同業存款的折算率為30%。與此同時,對於資產規模2000億元以下的中小銀行而言,結算性同業存款會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達標帶來負面影響。這是由於在這一指標的計量標準中,結算性同業存款在“可能現金流出”中的折算率為25%,而在“可能現金流入”中的折算率為0%,意味著監管不認可結算性同業存款隨時能夠取回。

結合央行2017年9月1日起禁止發行一年以上同業存單的規定來看,有利於適當縮短同業存單業務期限,促使同業存單迴歸其調劑金融體系內部資金餘缺的本質屬性,避免資金長期在金融體系內流轉所帶來的“脫實向虛”問題。在上述考核標準下,同業負債和投資將受到抑制,以往通過短期同業批發資金來支撐長久期資產擴張的做法將受到較大影響,預計同業負債及資產規模將趨勢性下降。

整體來看,自2016年下半年以來,監管重點在於表外業務、理財業務、非標業務的去槓桿,新辦法的出臺預示著表內業務藉助期限錯配加槓桿的行為也開始受到約束,監管機構將通過不斷提高監管專業化與精準化程度防範銀行業流動性風險,引導銀行“增投貸”“去同業”。

作者:張 慶 蘇薪茗(單位:中國建設銀行湖北省分行,特華博士後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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