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麼多稅收優惠政策,你都瞭解麼?

前幾天發的財稅〔2018〕120號文提到,

孵化器“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此文一出,立刻就有做企業服務的聯繫我們,問能否“借”我們的身份做收入,少交點稅——對政策好敏感。

這裡整理了一下針對高新技術企業、中小企業、創投圈的稅收政策,供大家參考。

一、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認定國高新後,所得稅由25%,降為15%,這個就不再說了。

以下每個辦法後面,僅摘錄了一兩條,方便閱讀。

1、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 財稅〔2018〕77號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有關征管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

查賬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1)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3、高企、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 財稅〔2018〕76號

4、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8〕44號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財稅〔2018〕54號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6、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優惠事項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等。

7、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稅〔2018〕27號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8、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 財稅〔2017〕84號

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彙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於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的稅率,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二、企業增值稅類

1、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 財稅〔2018〕70號

2、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減免政策 財稅〔2018〕57號

3、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4、涉農和小微企業再擔保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財稅〔2017〕90號

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篇

1、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財稅〔2017〕34號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企業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進行加計扣除 財稅〔2018〕64號

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四、創投圈的稅收政策

1、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

財稅〔2018〕55號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註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2、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20號

全文如下:

為進一步鼓勵創業創新,現就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鑑證諮詢服務。

二、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三、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佈;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佈。

本通知所稱在孵對象是指符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四、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並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後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稅務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相關信息,加強協調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五、其他稅費

1、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 財稅〔2018〕51號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政策 財稅〔201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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