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是否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2個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8號)規定:

“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因此,按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可以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是否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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