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还钱”了!孙宏斌要回5亿,诺亚收回3亿

厂长的话

乐视最近“还钱”了,一边是孙宏斌花了29万打官司,找贾跃亭要回了5.3亿;另一边,乐视鑫根并购基金向诺亚旗下的歌斐资产支付了3亿元本金款。不过这两者不太一样,孙宏斌那个是正儿八经找乐视控股要钱,是把乐视控股持有的乐视影业的股权卖了拿回来的。诺亚这个,是收回的基金资产,其实是和乐视独立的。

乐视“还钱”了!孙宏斌要回5亿,诺亚收回3亿

诺亚要回了3个亿

事情是这样的,2016年3月,深圳市乐视鑫根并购基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各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设立并购基金,优先级的预期收益是7.5%/年。

同时,乐视控股、贾跃亭、乐视网、乐视鑫根并购基金、深圳市乐视鑫根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合伙人签署《远期受让协议》,2017年7月又补充签署《远期受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后面乐视的事情大家都很熟了,该基金因乐视一直备受媒体关注。现在这基金账面上的钱大约还有4个多亿。最近再度引起人关注的是,深圳市乐视鑫根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乐视鑫根并购基金管理人)就在2018年9月25日向优先级(歌斐)偿还本金3亿元。

现在优先级投资人拿回来了部分本金,本来是好事,但问题是,这个基金的出资方之一的乐视,现在是千疮百孔,前三度亏了15亿,还有19亿的债务要到期了,总负债高达27亿。于是就有人说啦,哎呀你看这乐视亏成这个样子,欠那么多钱,这个本金款不该划入基金旗下啊。

这个厂长也是醉了,搞“株连九族”吗……基金的出资人又不止一个,凭啥一个出事了,其他也得跟着倒霉。更何况,基金财产是完全独立的,和你出资方母公司负债多少,没半毛钱关系……

基金资产:我就是我,不一样的花火

有人会认为,管理人对其所发行的基金资产有所属权;也有人认为,基金出资人对基金的资产享有支配权。

这个理解是有问题的,厂长特意和律师朋友讨论了下,这里来给大家解读下:根据《基金法》规定,无论是私募基金,还是公募基金,募集的资金,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性。

1.财产和管理人、托管人独立:

乐视鑫根并购基金的财产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

2.财产清算独立:

意思很简单,就算是乐视控股破产清算了,清算的时候也别想打基金财产的主意。无论是项目本金还是投资收益,都是要归还给各方合伙人的。清算完了,拿去还钱是你的事情。

3.债权、债务独立:

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另外,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

说实话,要没有2、3这两条,厂长可不敢买基金,也太吓人了。乐视欠钱,要并购基金承担,这也太扯了,何况这还是优先级,本来就带有保本性质。

4.账户独立:

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这个是为了防止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在一起,拿投资人的钱乱搞。

乐视“还钱”了!孙宏斌要回5亿,诺亚收回3亿

基金资产到底属于谁?

看到这大家该明白了,基金财产既不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不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

基金一旦成立,基金的所有资金,归属者是持此基金的所有的人。依据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运营、管理,并依法合规对投资人进行资金收益分配。

出资人的母公司还不上钱,你去把那个母公司千刀万剐,让它破产清算,拿他的房子、车子抵债,但不能把基金的财产拿去补窟窿。

顶多是基金清算了,出资人拿到本金和收益了,你去要求出资人还钱。但即使如此,你也只能去要欠你钱的那家公司的钱,其他的基金出资人,该拿多少还得拿多少。乐视鑫根并购基金还歌斐钱,并没有什么问题,只是乐视的信披应该更透明及时点。

乐视“还钱”了!孙宏斌要回5亿,诺亚收回3亿

为啥有这么多误会?

之所以媒体误解,大概因为一直以来的社会心理,破产了什么都是错的,父债子还,株连九族。

前几天传出“李亚鹏欠债4000万”的消息,事情真相到底如何还有待验证,但当时有媒体说,李亚鹏表示,自己以后会把百分之七十的资产捐献出去给社会,留百分之三十给女儿李嫣。现在李亚鹏欠债4000万,这是要李嫣代替他还债吗?

厂长特意去翻了下,看到我国的《继承法》中第三十三条是这么说的: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及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了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资源偿还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付偿还责任。

简答的说,李嫣放弃继承,这债务就和她没关系。父债子还的事情,压根没有法律上的要求。

这个基金的案子里,要求本金款不划入基金旗下,而是去填窟窿就更离谱了。你和几个朋友出钱做生意赚了些钱,然后A的父亲欠下一大笔钱,A拿自己的那份钱去给老爸还债,你不能说什么,但A要把大家一起赚的钱都拿走,连本金带利润的,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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