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福建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权威|福建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福建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張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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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張某某及其配偶林某某與11名債權人多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因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11名債權人先後向永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5年5、6月間,張某某投資廣州一項目,其要求案外人將該項目分紅共計142007元匯入其兒媳賬戶,且未向人民法院申報。同時,張某某、林某某將自己名下財產轉移到其兩個兒子、姐夫及其兒子名下,包括兩棟別墅和兩輛汽車。2017年10月19日上午,永定法院依法將張某某、林某某拘傳至永定法院。二人仍不履行義務,被司法拘留。同年11月17日,永定法院以張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立案偵查。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發現張某某為減少債權人關某的損失,通過虛假訴訟增加執行標的方式,與關某協商偽造了借款金額90萬元的借款合同。2014年4月17日,關某向永定法院起訴,後永定法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976號民事調解書,約定被告人張某某於調解生效之日歸還被告人關某借款本金90萬元及利息50.04萬元。永定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與關某惡意串通,以捏造借款90萬元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同時,張某某未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具有履行能力而採取隱藏、轉移財產至其親人名下的方式,將投資收益款用於他用,逃避應承擔的金錢給付義務,致使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又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永定法院一審以虛假訴訟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實行數罪併罰,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上繳國庫。上訴後,龍巖中院二審依法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張某某拒不向法院申報收入,通過惡意轉移財產到親友名下、虛假訴訟等方式逃避應承擔的還款義務,採取“金蟬脫殼”來逃避執行、抗拒執行,其行為具有“軟對抗”性和欺騙性,不僅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必須依法嚴厲打擊。本案人民法院以虛假訴訟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數罪併罰,對張某某處以實刑,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打擊了抗拒執行、逃避執行的行為,也維護了正常司法秩序,推進了誠信體系建設,具有很好的警示和震懾作用。

案例二:鄭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2日,梅列法院作出(2015)梅民初字第33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鄭某某與其夫楊某某共同償還陳某某、傅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385497元,並支付借款利息。判決生效後,鄭某某及楊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陳某某、傅某某於2015年8月21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梅列法院於2015年9月6日向鄭某某及楊某某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執行文書。在執行過程中,梅列法院查明在民事判決書生效後,鄭某某於2015年8月16日、9月3日在收到聶某某轉到其農商行賬戶75000元貨款後挪作他用,未用於清償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於2015年8月21日在收到許某某轉到其農行賬戶19440元貨款後用於家庭開支和歸還其他債務人,未用於清償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同時,鄭某某還要求林某某將所欠貨款分八次合計136500元轉到其女兒楊某君的農行卡內;要求吳某某將所欠貨款分四次合計140000轉到其女兒楊某君的農行卡內。上述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梅列法院遂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8月14日,梅列法院根據公訴機關指控,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義

生效判決文書的強制執行力不是在進入執行程序後才產生的,而是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即產生。在人民法院具有執行內容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進入執行程序前,被執行人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事實,其涉案數額均應計入被告人犯罪數額累加計算。本案鄭某某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明知有法律義務要履行,卻惡意使用本人及其女兒賬戶進行大額轉款、償還其他債權人的欠款,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已經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情節嚴重,應當以拒執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依法對被執行人適用實刑,屬罰當其罪,進一步彰顯了人民法院維護法律權威的堅定決心。

案例三:謝某某、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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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銀行福鼎支行訴寧德某技術工程公司、謝某某、王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福鼎法院於2016年8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謝某某、王某某提供的為借款用於抵押的福鼎市桐山街道某房產,查封期限為三年。2016年9月5日,福鼎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寧德某技術工程公司償還某銀行福鼎支行借款950萬元及利息,某銀行福鼎支行對二被告人的上述房產的折價、變賣、拍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因寧德某技術工程公司、謝某某、王某某等人未履行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某銀行福鼎支行於2016年11月2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福鼎法院於2016年11月4日向被告人謝某某、王某某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要求二被告人如實報告財產情況,並清空福鼎市桐山街道某房產,交由法院拍賣。被告人謝某某、王某某拒收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且拒不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清空房產,並於2016年11月15日陸續將被查封的上述房產分別租賃給湯某某、溫某某、林某某、潘某某等承租戶,擅自收取租金共計30.5萬元用於償還其他債務。福鼎法院遂將被告人謝某某、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的犯罪線索移送福鼎市公安局,並於2017年11月16日對被告人王某某決定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謝某某、王某某仍將上述房產繼續租賃給湯某某,擅自收取租金10萬元用於償還其他債務。經法院依法審理並判決:一、被告人謝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謝某某、王某某拒不申報財產,拒不遷出法院裁定拍賣的房屋,且將房屋擅自出租他人,並收取租金,其行為符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且在人民法院對其採取拘留措施後,不知悔改,仍然出租房屋,存在主觀惡意,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實踐中,騰房案件存在工作難度大、風險係數高、執行週期長等特點,被執行人往往採取各種方式抗拒騰房,公然挑戰司法權威。對拒不騰房且情節嚴重的被執行人堅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可以大大提高執行的威懾力,緩解“騰房難”這一痼疾,助推基本解決執行難。

案例四: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陳某某與肖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邵武法院於2011年9月7日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陳某某歸還肖某某貨款108950元。該調解書生效後,陳某某未主動履行義務,肖某某於2011年11月7日向邵武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邵武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陳某某仍未主動履行義務。在本案訴訟前,邵武法院依據肖某某申請,保全了陳某某所有的輕型廂式貨車一輛及海獅洗衣機一臺、富麗牌工業洗衣機二臺、海象牌工業洗衣機一臺。2011年12月19日晚,陳某某將上述被查封財產以7萬元的價格變賣給案外人後攜款潛逃。邵武法院遂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8年3月23日,邵武法院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判決陳某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陳某某擅自變賣已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財產後攜款潛逃,未將所得款項用於履行本案債務,致生效民事調解書無法執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財產所有人已經失去了自由處分的權利,被執行人擅自處置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典型方式,本案被執行人以身試法,最終被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實屬咎由自取。

案例五:朱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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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與曾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薌城法院於2013年7月3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朱某某應償還曾某某借款100萬元及利息等,陳某、某汽車銷售代理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朱某某等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曾某某申請強制執行。後薌城法院將該案委託南靖法院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南靖法院依法向朱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朱某某仍拒不履行。2015年8月6日,朱某某將其持有的某汽車銷售代理有限公司50%股權轉讓給案外人徐某某以逃避執行。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後,朱某某被列為網上追逃人員。後懾於壓力主動與曾某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曾某某對其表示諒解。南靖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朱某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轉移至案外人名下,逃避履行義務,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因被列為網上追逃人員後幡然醒悟,主動履行債務。但因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故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案的警示意義在於,當前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已臻完善,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終將咎由自取,人民法院藉助信息技術聯合公安機關網上布控,將讓跑路“老賴”難逃法網,任何人都不要心存僥倖,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必將受到嚴懲。

案例六: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與農業銀行廈門市分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確認王某某尚欠農業銀行廈門市分行借款本金550萬元及利息等。因王某某未主動履行,農業銀行廈門市分行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思明法院查封了王某某名下位於廈門市湖里區東渡路232號等五處房產。2015年底,王某某擅自撕毀封條並更換門鎖出租。思明法院依法決定對王某某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2日,思明法院責令王某某在一個月內將名下房屋騰空,但王某某未將名下房產騰空交由思明法院處置。2018年4月24日,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後,王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通過家屬配合思明法院履行了部分騰空房屋義務。經審理,思明法院於2018年6月13日判決: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二、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抗拒法院執行活動的行為。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明知自己有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未履行,不僅沒有主動配合法院履行,反而在法院已經騰空涉案房屋並張貼封條予以查封的情況下,擅自撕毀封條將房屋出租他人,公然挑戰司法權威,存在主觀惡意。刑事案件判決前,才認識到自身的違法犯罪行為,並由家屬代為配合騰空了部分房屋。鑑於上述情形,思明法院決定依法對被執行人適用緩刑。同時為防止被執行人再犯“前科”,本案刑事審判突破性的適用了“禁止令條款”,即被執行人在緩刑考驗期內若違反禁止令,可視情節撤銷緩刑,執行原判決刑罰,既給予被執行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又為執行工作順利推進提供保障,進一步彰顯了刑罰的功能。

案例七:洪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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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與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鯉城法院於2016年6月6日判決洪某某償還王某某借款人民幣150000元及相應利息。因洪某某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判決,王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案件執行過程中,鯉城法院對登記在洪某某名下的1××80899999手機號碼進行價值評估,評估價為183900元,並依法將評估結果及將進行司法拍賣的決定告知洪某某,後洪某某在未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將該手機號碼過戶給他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鯉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洪某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其歸案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並履行完畢且取得諒解,遂決定予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財產”的外延不斷擴大,人民法院亦想方設法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各種“財產”採取處置、變現措施,盡最大努力兌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本案中,被執行人所持有的手機號雖為通訊數據號碼,並非傳統意義上的財產,但因其尾數系五連號碼,具有較高的市場經濟價值,執行法院依法對其採取了評估拍賣的執行措施。被告人洪某某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私自將其手機號碼轉移,致使法院無法執行,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其判處刑罰。

案例八:林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0日,申請執行人林某某與被執行人林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林某某向平潭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標的為156304.6元。立案後,平潭法院即向林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相關法律文書,責令其在限定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但林某未予履行也未申報財產。平潭法院遂於2017年5月3日將登記在林某名下的房產予以查封,並責令其限期搬遷,但林某拒絕配合法院執行。後平潭法院再次前往林某家中,要求其騰空房產,但其妻子拒不配合,且隔著防盜網辱罵法院幹警。

同年10月26日,平潭法院前往林某住處對其採取拘留措施,卻遭到其年邁父母的強烈阻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2018年1月,平潭法院將林某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林某被平潭公安局傳喚到案後,其家屬才繳納全部款項。2018年5月23日,平潭法院作出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林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拒不騰空房產,在執行法院擬騰空其名下房產,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措施時,惡意抗拒執行並多次授意其妻子、父母阻礙執行,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人民法院及時啟動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的司法程序,後懾於刑罰的威力,被執行人的家屬主動履行了債務。本案的警示意義在於,任何試圖逃避執行、對抗執行的行為都是徒勞的,必將付出代價,知法、守法、尊法才是正道。

案例九:鍾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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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某某及其配偶與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福清法院於2016年6月9日作出(2015)融民初字第6776號判決書,判決鍾某某及其配偶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郭某某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因鍾某某等未履行還款義務,郭某某遂於2016年11月21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福清法院於2016年11月28日依法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並裁定查封、扣押鍾某某所有的小汽車一部,責令其限期將車輛交付法院。鍾某某逾期拒不交出小汽車,福清法院遂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2月6日,鍾某某與郭某某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由鍾某某另行向郭某某支付人民幣126萬元了結原借貸糾紛,郭某某自願放棄其他不足部分債權,對鍾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2018年4月25日,鍾某某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2018年7月17日,福清法院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作出(2018)閩0181刑初865號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鍾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鍾某某逾期拒不交出被法院扣押車輛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其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能積極履行債務,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並主動投案自首,人民法院在認定其構成犯罪的同時,對其適用緩刑的處理,既嚴厲打擊了拒執犯罪,又體現了刑罰的謙抑性。

案例十: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黃某訴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城廂法院於2016年6月6日作出民事判決,陳某某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黃某借款本金人民幣450000元利息。判決生效後,陳某某未履行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2016年8月2日,黃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城廂法院於同日向被執行人陳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並要求其報告財產情況。陳某某於同年10月向宋某某借款人民幣30萬元,並將名下英菲尼迪牌越野車過戶給宋某某。被告人陳某某取得上述款項後並未償還黃某的債務,而是用於償還其他個人債務。2017年11月,莆田市公安局城廂分局對陳某某立案偵查,後陳某某主動履行本案債務並投案自首。2017年12月30日,城廂法院對被告人陳某某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某彬在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情況下,採取轉移財產的方式逃避債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陳某某將其名下越野車過戶給宋某某,並向其借款人民幣30萬元,該行為實質上是自行變賣、處置自有財產,且宋某某將變賣、處置款用於償還其他個人債務,而非償還經判決、裁定確定的債務,屬於“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的情形,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應嚴懲,但考慮其具有全部履行完畢債務及主動投案自首等情節,人民法院對其適用緩刑,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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