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微信轉賬記錄能否作為有效證據?

網絡支付普及越來越廣泛,基於便利性考慮,許多人會選擇通過支付寶、微信來進行轉賬。可一旦發生糾紛,微信轉賬記錄又很難說清楚是什麼目的轉付的,因此律師帶您一起來了解下微信轉賬記錄的證明力問題。

民間借貸:微信轉賬記錄能否作為有效證據?

  聊天記錄中是否包含有利信息?

1、有明確的借錢信息,借貸關係一目瞭然。

如果聊天記錄中,不僅包括轉賬記錄,還包括有關借款的聊天合意,能夠從聊天記錄中明確借貸關係的存在,這時的微信轉賬記錄是讓債務人還款的強有力的證據。

2、未有有利信息,借貸事實無法確定。

在微信聊天記錄中,如果沒有提到借貸關係,更甚至只有一個微信轉賬記錄,那這時轉賬記錄的證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時法官也無法確定,是否是由於借貸關係才發生的轉賬行為,或許是由於其他原因?這種情況即時有微信轉賬記錄也是無法來讓債務人還款的,在這個問題上,債務人完全可以說是債權人還給他的錢。

1、僅有微信轉賬記錄,無其他有利證據,無法判斷借貸關係的存在;

2、給了債務人較大的狡辯空間,微信轉賬記錄的證明力太弱。

民間借貸:微信轉賬記錄能否作為有效證據?

相關提醒:

1、微信轉賬截屏的效力等同於微信轉賬記錄,也必須要有有利信息的證明才可以,有能夠明確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

2、微信借款時不妨將雙方的借貸關係說清楚,然後將聊天記錄和微信轉賬記錄共同截屏,如此才能作為一份完整的證據。

3、在僅有微信轉賬記錄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通過打電話時的手機錄音等方式先確認雙方借貸關係,起訴後再提供微信轉賬記錄來證明,也是可以拿回借款。

微信轉賬記錄和借貸關係明確的聊天記錄共同作用才能形成有效的證據。

聊天記錄作為一種電子證據,具有數據性、多樣性、易複製性、易破壞性等特點,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應具備以下3個方面的條件:

一、聊天記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必須具有真實性。

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主體真實,即網絡聊天記錄是記錄真實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聊天的記錄。實踐中當事人提交到法院的網絡聊天記錄多以QQ聊天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為主,而QQ聊天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界面顯示出來的聊天主體均具有特定的暱稱,舉證責任人需舉證證明該暱稱所代表的人物和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是同一人,這可以通過到提供聊天軟件服務的相應服務商處調取QQ和微信號碼註冊者的身份信息進行證明。

  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實現:

1、、通過自認的方式,即雙方當事人都認可的聊天記錄可以認定為真實的聊天記錄。

2、經過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或者個人鑑定過或者公證部門公證的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民間借貸案件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使用。

3、適格的證人以作證或者有效證人證言方式證實是真實的網絡聊天記錄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民間借貸:微信轉賬記錄能否作為有效證據?

二,聊天記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須具有完整性和關聯性。

完整性是指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網絡聊天記錄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網絡聊天記錄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現出來;

另一方面要在內容上具有完整性,即舉證責任人在將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交時,必須完整的提交整個網絡聊天記錄,不能只提交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刪減或者不提交。

網絡聊天記錄的關聯性是指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網絡聊天記錄的內容須與該民間借貸案件的借貸事實有聯繫,包括該聊天記錄與待證事實有實體意義上的聯繫和法律意義上的聯繫。

三、聊天記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需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條。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借款人並沒有給出借人出具借條或者簽訂借款協議,而是通過網絡聊天的方式向出借人提出借款,出借人給借款人支付借款後,難以收回,產生糾紛。在這種情況下,載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商討借款事宜的網絡聊天記錄就成為了關鍵證據,但是僅憑網絡聊天記錄就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還是存在一定難度的。

因此,如果只是沒有借條或者借款協議,而有銀行轉賬憑證、手機銀行轉賬記錄、出借人催收借款的電話錄音等證據資料予以佐證,那麼網絡聊天記錄可以與這些證據一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貸事實的存在,網絡聊天記錄可以認定為具有證據效力的證據。

未實名認證微信聊天記錄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條件的,可以成為定案證據——肖金平訴簡時掄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網上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證據,但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該如何採用及其證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爭議,審判實踐中法官在審查判斷電子證據的可採性與證明力時必須進行全新的考慮。既需要考慮電子證據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採性與證明力方面予以差別對待,但仍主要從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案號:(2015)靖民初字第2821號;(2015)漳民終字第3621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

案情簡介:

原告肖金平訴至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稱,被告簡時掄因缺乏資金,從2014年12月3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雙方於2015年7月15日通過微信確認,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幣66000元。原告經多次催討未果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66000元及支付從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

裁判理由:

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微信號(暱稱噯財宥導)於2015年7月13日與原告微信號(暱稱快速刻章)在微信平臺上互應對方要求進行銀行轉賬,根據中國民生銀行廈門東浦支行提供的個人對賬單,該筆轉賬交易對方戶名為簡時掄;結合證人鄭建國的證言,可以認定微信號(暱稱噯財餚導)使用人是被告簡時掄。

從簡時掄微信號(暱稱噯財宥導)於2015年7月15日。在微信聊天平臺上向原告微信號(暱稱快速刻章)承認“之前不是還欠你35000,—共6萬6”的事實,可以認定被告簡時掄尚欠原告肖金平借款本金人民幣66000元。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福建省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案例

1.網聊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應當確定使用者身份及內容未被刪除篡改——樟芝(上海)投資中心訴深圳牛樟芝製藥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通過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條,但其未能充分證明微信借條真實存在,亦未能證明該微信借條為被告出具,故對微信借條的真實性,法院不予認可,該微信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據。

案號:(2015)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965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08.11

2.庭審中,通過被申請人手機微信提取並撥打的電話號碼為申請人的,可以確認被申請人手機微信中微信號的真實身份即為申請人——唐蜀軍、劉彪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

案例要旨:在庭審中,能夠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手機微信中的信息一致,當庭通過被申請人手機微信提取申請人暱稱的詳細資料及電話號碼並點擊該號碼,撥打後為申請人的手機號碼的,可以確認被申請人手機微信中微信號的真實身份即為申請人。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反證的情況下,申請人認為微信號系偽造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號:(2016)魯17民特6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6.07.19

3.滿足條件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成為定案證據——易洪剛訴馮雪贈與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記錄屬於證據中的電子數據。根據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記錄在審判實踐中作為定案證據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微信聊天記錄的來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非實名制微信註冊時,應當確定微信聊天的雙方為本案當事人;確定微信聊天時間在涉案事實的時間段內;微信聊天的內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對完整性,能夠反映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

來源:新疆法制報 2015.04.13

4.微信語音作為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但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李康訴王苗苗、王燦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微信語音作為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但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微信語音具備證明效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保存原始記錄;微信語音中記載的內容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均有明確表態;由於微信語音存在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證明依據,有時並不充分,故除微信語音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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