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後反悔,隱名股東權益如何保障?

股權轉讓後反悔,隱名股東權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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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創期的公司為籌措資金,發起人股東往往會以公司股權進行融資。隨著公司不斷髮展上市,低價受讓的股權會給投資者帶來了豐厚的回報。但是如果發起人股東在公司上市後反悔,不同意將股權交付隱名股東怎麼辦呢,下面來讓我們看下今天的案例。

一、 大康牧業公司股權轉讓

陳黎明作為湖南大康牧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康牧業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擁有大康牧業公司2624.58萬股股權。荊紀國是國家公務人員,因看好公司發展前景,想要入股大康牧業公司。

經過協商,2008年8月20日,陳黎明與荊紀國簽訂《股份轉讓協議》,雙方約定:1.陳黎明將其在大康牧業公司2624.58萬股股份中的190萬股股份轉讓給荊紀國;2.荊紀國付給陳黎明200萬元以購買陳黎明在大康牧業公司的190萬股股份;3.陳黎明從其股份轉讓之日起,不再享有大康牧業公司該轉讓部分的權利,亦不承擔相應的義務,其在大康牧業公司轉讓部分的權利義務由荊紀國承擔。後荊紀國支付完成了股權轉讓款,大康牧業公司向荊紀國頒發《股權證》,該《股權證》記載:荊紀國持有大康牧業公司股份壹佰玖拾萬股,佔總股本比例2.98%。該公司時任董事長陳黎明簽名,並加蓋了公司公章。但是由於未辦理變更登記,荊紀國成為了大康牧業公司的隱名股東。

二、 大康牧業公司上市

2010年11月18日,大康牧業公司股票上市。上市後通過送股、轉增股,至2016年6月30日,荊紀國受讓的190萬股股票已增加至2859.12萬股。期間,荊紀國多次找陳黎明交涉,要求交付股票。但是陳黎明卻認為荊紀國為公務員的特殊身份,股權轉讓不具備真實交易背景,簽署背景存在非法因素。同時雙方違反法律規定,未在指定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股權轉讓,該轉讓行為無效。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我們來看明律師是如何做出分析的。

三、 明律師分析:

(一)《股份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份轉讓協議》簽訂時大康牧業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場所或方式的規定,對股權轉讓關係效力並無影響。陳黎明作為大康牧業公司的股東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對自己權利的正常處分,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後,陳黎明並未將擬轉讓的股份交付給荊紀國,而是由其繼續持有,而對於股份交付或者變更的具體期限,雙方當事人亦未明確約定。該股份轉讓關係不會引起陳黎明股東身份及大康牧業公司股權關係的變化,亦不導致對股份轉讓市場秩序的負面影響。故《股份轉讓協議》系陳黎明與荊紀國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荊紀國已按協議完成了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股份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二)隱名股東荊紀國的權利如何保障。

陳黎明與荊紀國的股權轉讓發生在大康牧業公司上市之前的2008年,之後在大康牧業公司上市公告中並未將荊紀國登記在股東名冊。根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要求,大康牧業公司有關的財務記載、股東信息已經相關行政部門審查確認,且已向社會公開披露。若陳黎明向荊紀國交付2859.12萬股股票,勢必與大康牧業公司首次公開募股已經行政部門審查確認的內容不一致,也與大康牧業公司向社會公開披露的信息相悖。為維護大康牧業公司首次公開募股的行政審查效力及對公眾披露信息的確定性,不宜將2859.12萬股股票進行交付,而是由陳黎明支付荊紀國受讓的190萬股股票所派生的財產權益,即以目前的股票價格為計算依據,由陳黎明支付荊紀國2859.12萬股股票的對價及股票在此期間的分紅等收益。

股權轉讓後反悔,隱名股東權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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