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快遞“春運” 如何維權?針對雙十一物流問題法官進行提示

雙十一已過去十來天,巨大交易額的背後是大量需要派送的訂單,這對快遞行業是一個嚴峻的考驗,可以說雙十一已經成為了快遞行業的“春運”。那麼問題來了,拼熬夜、拼手速、拼網速,好不容易搶來的“寶貝”遲遲未送到怎麼辦?還未謀面的“寶貝”丟失,責任誰來承擔?退換貨快遞被快遞員擅自留置遭拒收又該怎麼辦?昨天海淀法院法官對雙十一過後物流出現的問題,進行了維權提示。

快遞延誤送達 可要求賠償

張女士在網上購買了一個電飯鍋,然而賣家發貨半個月了,張女士卻遲遲未收到快遞。張女士查詢後發現,快遞還在運輸途中。快遞公司工作人員答覆說,會盡快配送,並讓張女士耐心等待。

法官提醒:海淀法院法官胡美青表示,根據國家郵政局發佈《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徹底延誤時限主要包括:同城快件為3個日曆天;國內異地快件為7個日曆天;港澳快件為7個日曆天;臺灣快件為10個日曆天;國際快件為10個日曆天。

快遞延誤的,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可以要求快遞企業賠償。快遞服務組織與顧客之間有約定的應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延誤賠償應為免除本次服務費用(不含保價等附加費用)。由於延誤導致內件直接價值喪失,應按照快件丟失或損毀進行賠償。張女士遇到的情況屬於快遞徹底延誤,若與快遞公司協商無法處理可以選擇提起訴訟,要求快遞公司承擔快遞延誤送達的責任並依法賠償。

送達前丟失 快遞公司擔責

李女士網購了一件皮衣,衣服從浙江寄出到北京。一週後,李女士仍未收到包裹,她查詢發現快遞仍滯留在上海中轉站。李女士聯繫快遞公司後被告知快遞丟失,同時對方承諾可以對李女士進行賠償。但由於寄送快遞時沒有對物品進行保價,只能依其公司規定,按照郵資費12元的5倍賠償,即對李女士賠償60元。

法官提醒:胡美青稱,根據今年5月1日實施的《快遞暫行條例》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胡美青提醒說,為避免同李女士一樣因快遞丟失遭受損失,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並仔細閱讀快遞單相關內容,必要時選擇保價服務;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快遞企業未盡到合同條款、快件保價的提醒義務或者其他應盡告知義務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相應損失。

擅留快件被拒收 公司擔責

朱先生在網上消費1799元購買了一部手機,但使用三天後,手機出現故障,於是聯繫商家退貨。商家讓朱先生把手機及原包裝、發票、充電器一併郵寄退回。朱先生通過順豐快遞將手機寄回被商家拒收,理由是手機包裝破損、手機串碼不對,發票也沒有,拒絕為朱先生辦理退貨。朱先生詢問派件員後得知,派件員將快遞放在收件人處就去送其他快遞了,收件人並非當面拒收。

法官提醒:胡美青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快件無法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據寄件人的要求進行處理。因此,上述快遞員擅自留置快遞導致寄件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胡美青提醒說,交寄快件尤其是郵寄貴重物品,除保價外,應將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在快遞單上進行詳細備註並留好底單,若出現快遞物品與寄出時不符或缺少內件遭拒收的,寄件人有權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損失。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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