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上市公司長期停牌需要更有剛性約束力的“狠招”

近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進一步規範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

《指導意見》明確了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的基本原則,對停牌期限、信息披露、配套機制都做了規範,這有利於遏制上市公司隨意停牌、長期停牌現象。《指導意見》中有頗多亮點,下一步交易所在制訂具體規則及進行業務監管時,應將這些亮點發揚光大。

《指導意見》第一個突出亮點,是明確提出不得以申請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代替相關各方的保密義務。此前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就開始停牌,究其緣由,若讓股票停牌、待內幕信息公佈再恢復交易,那麼停牌期間即使洩密也不會造成內幕交易,這是一種上市公司忽視投資者交易權的“懶政”行為。今後上市公司應儘量少停牌,但無論是否停牌,董監高等內幕信息知情人都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當然,在有內幕信息產生的期間讓上市公司正常交易,更易引發內幕交易,這需要交易所以及監管部門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保密制度,加大對內幕交易的監控和查處力度,以此減少停牌新規定的副作用、確保新規定能夠順利實施。

第二個亮點,就是《指導意見》要求證交所進一步縮短上市公司因重大事項申請股票停牌的期限,明確各類型重大事項停牌的最長期限;超過規定期限仍不復牌的,原則上應強制復牌。2016年5月,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別發佈《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備忘錄》《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其中規定籌劃重組停牌不得超過5個月,這個最長時限規定比較長。下一步,交易所應大幅壓縮各類重大事項尤其是重大重組停牌的最長期限。事實上,這個時間應控制在1個月以內、甚至可以更短。

此前,對重大重組等重大事項,市場太過估計其對上市公司的正面影響。實際上,大多數重大重組對上市公司內在價值沒有太大影響。因為併購重組是公平交易,上市公司並不能從中得到多大便宜。因此,在併購重組方案還沒有出來的情況下,即便恢復股票交易也不會出什麼亂子。況且,新規定也需強化對內部人的保密責任,沒有什麼可擔憂的。

第三個亮點,是《指導意見》要求證交所建立股票停牌時間與成分股指數剔除掛鉤機制。顯然,若股票停牌時間過長,上市公司將有可能從成分股名單中剔除,這有利於約束上市公司的隨意停牌行為。

要強化這種約束,還需琢磨更有剛性約束力的“狠招”。今年8月1日生效的港交所《上市規則》,規定對於連續停牌18個月的證券,港交所可對其進行摘牌,這或許是對隨意停牌最具威懾和殺傷力的終極武器。

這給A股市場解決長期停牌問題提供了參考思路,A股市場或許可以參考採納。如此,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自然會產生儘快解決停牌問題的緊迫感,改變對長期停牌的不作為局面。不僅如此,對借無端理由停牌時間雖不到18個月、但也有一年半載的,證交所也應強化紀律處分或監管措施。

不管何種原因,上市公司長期停牌,剝奪了投資者的交易權、財產處置權,雖然仍屬投資者名下資產,卻猶如深沉海底的石頭,導致投資者與財產可能失去聯繫。投資者若是耄耋老人,或許有生之年都等不到股票復牌,那麼股票的價值如何體現?

可以說,股票長期停牌,是對股民福利(甚至財產)的變相侵害或剝奪。因此,對上市公司隨意停牌,到了該徹底整治的時候了!

整治上市公司长期停牌需要更有刚性约束力的“狠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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