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丨老人被“遺忘”在敬老院!敬老院起訴失聯子女,一審敗訴!

《老父送入敬老院後 子女均失聯》後續報道——

事件回放

今年1月22日,《江城晚報》曾報道:2017年8月時,陳老漢的兒子將他送到我市一家敬老院內,在繳納了一個月的費用後便人間蒸發,陳老漢的另外三個女兒也始終沒有前來探望過。此後,敬老院多次試圖聯繫陳老漢的親屬無果,相關費用也一直被拖欠著。

被“遺忘”在敬老院的陳老漢整日以淚洗面,盼望著他的子女們能主動履行贍養義務,讓他安度晚年。

追踪丨老人被“遗忘”在敬老院!敬老院起诉失联子女,一审败诉!

今年6月,敬老院將陳老漢的兒子陳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相關費用,但一審判決不支持敬老院的訴訟請求。隨後,敬老院提起上訴。11月19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老人被“遺忘”在敬老院

一年多無人管

據敬老院負責人朱女士介紹,2017年8月24日,陳某某將其父親陳老漢送到該敬老院內,在繳納了800元費用後,就再也沒有出現過,還把朱女士的手機號碼、微信都“拉黑”了。

如今,一年多時間過去了,敬老院多次試圖聯繫陳老漢的家屬,可陳老漢的一個兒子、三個女兒,要麼不接電話,要麼拒絕支付相關費用。至今已拖欠了敬老院相關費用共計5200元,始終無人支付。而敬老院卻並未因此將陳老漢拒之門外,依舊每日悉心照料。

追踪丨老人被“遗忘”在敬老院!敬老院起诉失联子女,一审败诉!

陳老漢(右)在敬老院內

今年6月時,敬老院在船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陳老漢的兒子陳某某,要求其支付相關費用,可陳某某並未到庭。

一審法院認定陳老漢與敬老院已形成服務合同關係,其兒子陳某某隻是作為家屬在老人登記表上簽字,而非接受服務人身份,不是服務合同的相對方,因此不支持敬老院的訴訟請求。

敬老院一方不認可該判決,隨後提出上訴。

中法開庭審理此案

11月19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依然是陳某某。

朱女士的兒子孫先生作為敬老院的代表,提出上訴理由:

我們服務的是其父親,而且被告對其父親是有贍養義務的,是被告將其父親送至敬老院,並由被告和本院簽訂的服務合同,被服務人是其父親,簽訂合同的人是被告。

我們並沒有因費用問題把老人趕出敬老院,仍然每天照顧著老人。可老人吃住在這裡也是有費用的,我們並不是慈善機構,雖然我們很善良,但我們對老人並沒有贍養的義務。”孫先生表示道。

老人支持敬老院狀告其兒子

二審未當庭宣判

在庭審現場,陳老漢作為證人出庭,他當庭表示,自己確實欠了敬老院的錢,他也同樣認為支付費用的人應該是他的兒子陳某某。

“我兒子和兒媳是開面食店的,一個月收入有7000多元,可他卻不肯付我的養老費。另外三個女兒,也都在跟他攀比,覺得兒子都不拿錢,當女兒的更不拿了。”陳老漢的情緒激動中帶著憤怒。

陳老漢說,他年過六旬之後,每月有100元左右的養老金,也始終是被其兒子掌握著,對於敬老院狀告他兒子陳某某一事,陳老漢表示支持,他認為法院應該判決他兒子陳某某支付這筆費用。

此次開庭,被告陳某某依然沒有出席。法院在收集相關證據和證詞後休庭,並未當庭宣判。

律師:二審有改判的可能

吉林市明達偉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日輝表示,此案關鍵是法律主體及當事人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根據合同文本來看,如果乙方或者丙方拒絕支付相關費用,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而且根據合同內容來看,甲方可以同時起訴乙方和丙方,乙方沒有經濟來源,可以要求丙方支付,法院應該支持,他認為二審可能會改判。

據瞭解,《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據養老院入住協議有關約定,子女作為協議履行的擔保人,也有義務來支付拖欠養老院的護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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