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高令面前耍花招,這個“老外”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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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限制高消費,可他非但沒有積極去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反而通過中介數次出入國(邊)境辦理“緬甸護照”,以“老外”身份在國內工作和生活,行為敗露後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並最終獲刑。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一審判決後,該男子未提起上訴。

在限高令面前耍花招,这个“老外”太天真了

為躲限高令

失信被執行人搖身變“老外”

商人沈某因未履行生效判決被限制高消費。一次外出活動中,沈某認識了移民中介蔣某(已另案處理)。蔣某稱可以為沈某辦理“緬甸護照”,能讓他以外國人的身份在國內出行自如,這樣就可以不受限高令的影響了。兩人一拍即合,沈某支付蔣某32萬元作為辦理護照的費用。

2017年1月至次年4月,沈某在蔣某的安排下,除第一次從便道偷渡出境外,前後共5次使用假護照出入國(邊)境,並且還以緬甸籍員工名義,在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了就業居留許可等。2018年5月,沈某接到警方電話後至上海市公安局投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一中院提起公訴。

多次出入國(邊)境

失信被執行人獲刑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的犯罪事實有出入境記錄、銀行轉賬記錄、簽證申請資料、緬甸護照等物證、書證,涉案人蔣某、王某及沈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沈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多次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沈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並結合上述從寬處罰情節,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法官提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還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本案中失信被執行人為躲避限高令,辦理假的外國護照多次出入國(邊)境,觸犯刑法,最終付出代價。

法官提醒失信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以免造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更不能採用辦理假護照這種觸犯刑律的辦法以圖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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