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發佈《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即日起實施

福建省发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即日起实施

11月23日,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民政廳、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佈《福建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查看原文),明確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

福建省发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即日起实施

適用範圍

本標準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由教育部門許可,在民政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工商)部門登記,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舉辦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補習輔導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和線上網絡培訓機構除外)。

涉外教育培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本條件

申請設立校外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要求的舉辦者;

(二)有黨團組織設立及開展活動的工作方案;

(三)有合法的名稱、規範的章程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

(六)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

(七)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經費來源;

(八)有符合房屋質量和消防安全要求,並與開辦培訓類別和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

(九)有與開辦培訓類別相對應的課程計劃及教材;

(十)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兩個以上舉辦者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還應有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各自計入註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舉辦者

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社會組織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無不良記錄,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機構名稱

(一)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文件規定,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彙,不得有違公序良俗。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名稱中不能使用“國際”“世界”“全球”“中華”“中國”“全國”“中央”等字樣,新設立的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大學、學院、中學、小學、幼兒園等字樣。

(二)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兩個以上漢字組成)、行(事)業或業務領域、組織形式四部分組成。

(三)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原工商總局制定的《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工商企注字〔2017〕133號)、《工商總局、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等規定。

(四)本標準實施前經審批設立的校外培訓機構,其名稱可以繼續沿用。

章程

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章程,章程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機構的名稱、舉辦者、地址、法人屬性;

(二)舉辦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的規則;

(三)培訓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業務範圍等;

(四)註冊資金以及資產的來源、性質、資金管理等;

(五)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決策機制、管理制度等;

(六)黨組織負責人進入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及罷免程序;

(八)內設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九)培訓業務的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以及教職工、學員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機制;

(十)自行終止的事由,剩餘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應記載的內容。

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章程,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章程,還應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關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的有關規定。

管理制度

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依規制定並完善以下各項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員工管理制度;

(五)學生(學員)管理制度;

(六)檔案管理制度;

(七)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八)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

(九)場地及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十)教師培訓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開制度。

師資隊伍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專兼職教師隊伍,且專職教師數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1/4。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用的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

(二)從事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其聘用人員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

(三)校外培訓機構聘任外籍教師,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培訓內容

(一)校外培訓機構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發展素質教育,以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為落腳點,應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及培養目標,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不得開展違反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的培訓。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嚴格自律,科學制定與其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計劃,合理安排教學內容以及教學進度。面向普通中小學生開設的學科類培訓,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標準以及我省有關學科教學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不得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

(三)校外培訓機構應選用與其培訓課程及培訓計劃相匹配的教材,培訓教材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導向和價值取向,並報審批部門備案,且舉辦者必須對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規性以及自願接受主管部門檢查等作出書面承諾。涉及使用境外教材的,應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違反憲法法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

附則

本設置標準自頒佈之日起實施。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關於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另有新規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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