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撿錢不還又弄丟,失主能否向拾得者索賠

撿錢不還又弄丟,失主能否向拾得者索賠

【案例】

中學生劉某(15歲)和高某(15歲)放學後回家,在某路的拐彎處,發現地上有一個黑色塑料袋,二人撿起發現裡面是一沓百元鈔票。二人躲至僻靜處,仔細清點,一共有5000元。二人商量決定,先各拿500元零花,剩下的4000元藏起來,以後慢慢花。不料,兩天後,二人去藏錢處取錢時,卻發現錢不翼而飛。一個月後,失主盧某得知此事,於是找到劉某和高某的父母,追要丟失的5000元現金。協商無果,盧某隻好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令劉某和高某的父母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盧某5000元。

法律常識:撿錢不還又弄丟,失主能否向拾得者索賠

【法律解析】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如果劉某和高某撿到錢後,尋找失主或上交學校及有關部門,由此所支出的費用應當由失主盧某來承擔,即使途中現金被盜或又丟失,二人也不負返還義務。但是本案中,二人並沒有尋找失主,也沒有上交學校或有關部門,而是打算將錢分掉,主觀上有非法佔有該款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私分以及隱藏行為,因此,對於後來錢又丟失,二人應全部賠付給失主。由於劉某和高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以由其監護人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