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VIP卡不限次數免費保養 車主1年多保養19次4S店不幹了

办VIP卡不限次数免费保养 车主1年多保养19次4S店不干了

手握一張3年內(每5000公里或每半年)不限次數免費保養的VIP卡,溫江的姚勇(化名)確實沒有辜負4S店的耿直。2017年8月,他在位於申蓉斯柯達溫江4S店買了一輛轎車,到今年11月共一年零三個月時間裡跑了9.6萬多公里,在該4S店免費保養了19次。12月2日,當汽車又跑了5000公里要再做保養時,4S店不幹了,並稱最多再給5次免費保養,原因是受不了姚勇瘋狂的公里數。

在對記者的回應中,該4S店銷售人員提到VIP卡上寫有“最終解釋權歸4S店”的條款。一個解釋,就真的能瞬間將“VIP”身份轉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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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

車主:

三年不限次數保養,用了一年多被拒再保養

去年8月份,在成都溫江區新華大道的申蓉斯柯達溫江4S店,姚勇妻子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到現在一年零三個月。然而記者在儀表盤上看到,汽車已經跑了9.6萬多公里。購車的同時,她還花了999元辦了一張VIP至尊卡,憑此卡可以享受3年內不限次數的免費保養。

在VIP卡的正面,“三年免費更換機油”的字樣尤為醒目,卡背面詳細闡述了享受的服務項目,包括憑VIP至尊卡,對應車輛享更換原裝進口全合成機油;3年內可享不限次數更換機油(更換條件每5000公里或半年);此卡有效期為:從車輛開票時間算起,3年內到店使用有效;憑此卡可享3年內不限次數保養(限機油、機濾、工時費)。同時,還註明“最終解釋權歸四川申蓉泓盛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溫江分公司所有”,“有限期至2020年8月8日”,也就是說,從購車的2017年8月到2020年8月這3年內,只要姚勇的車達到了5000公里或是半年,滿足任何一個條件就可以在4S做免費保養。

購車後,每到要求的5000公里一保,姚勇就把車開到了4S店享受VIP級待遇,不過在今年12月2日,當姚勇再次把車開到4S店做保養時,4S店卻改變了方案,“工作人員說車保養次數過多,現在憑這張VIP至尊卡只能做5次保養。”不限次數瞬間變成了今後只限5次?姚勇無法理解,明明VIP卡是不限次數的,也沒有到期,車也達到了保養的條件,為什麼就只剩5次保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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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卡

4S店:

最終解釋權歸我們,他保養次數太多了

12月2日下午,記者找到了該4S店的銷售經理餘斐,對方稱,目前給客戶提出了兩種方案,要麼一次性發放5張保養卡的券,要麼一年做兩次保養,做滿三年。

當被問到為什麼不按照VIP卡上3年內不限次數的約定來履行時,對方並沒有正面回答,而是指出了車主是在跑網約車,“從去年8月份購車到現在,已經做了19次保養,正常的家用轎車一年最多做兩次。”

姚勇在隨後承認了跑過網約車的事實,不過,VIP卡上並未寫明跑網約車不能享受3年不限次數保養的服務,也沒有指出購買了VIP卡後,不能去跑網約車,“但是我最後寫了,最終解釋權歸我。既然你做運營,那下次來我們就一年跟你做兩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他以前不曉得,我現在告知他了。”該經理指著VIP卡上關於“最終解釋權”一條告訴記者。

“一年零三個月19次保養,平均每個月要來一次多,已經超出正常使用範圍了,999元做了19次,50多元錢一次在4S店做保養,可能不嘛?要基於一個正常的範圍當中,你不拿車去跑運營,你會一年多時間保養19次嗎?”銷售經理反問記者。

那麼,這個正常使用範圍是什麼?對方即便是跑網約車,如果一年只來保養兩次,4S店會不會改變這個方案。對方稱,“不會。”“說到底,改變這個方案,原因就是他保養得次數太多了?”對方回答:“對。”

在採訪中,該銷售經理多次提到“最後解釋權歸我們,他以前不知道,現在我告知他了。”而姚勇對4S店的解釋很不滿意,難道一張寫入購車合同的VIP卡,多條為客戶的服務條款,最終抵不過一條“最終解釋權歸四川申蓉泓盛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溫江分公司所有”?而銷售人員也可以根據該條款對合同進行任意解釋,更改合同中的方案嗎?

律師觀點:

“最終解釋權”屬無效條款

限制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佔說,這個上面(VIP卡)的約定很清楚,就是不限次數保養,以及保養的內容,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來執行。至於最終解釋權,其實是商家的單方解釋權,在未與客戶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商家無權單方解釋。

“實際上,花錢辦理了貴賓卡,雙方形成的服務合同關係,這種合同是一個雙向的合同,應當體現的是雙方的合意,而不能以單方的解釋權排除他人的合法權,‘最終解釋權’因而也就是無法執行的霸王條款,也是無效的。”對方提到,雖然貴賓卡賦予了客戶無限次保養,但客戶也要遵循民法中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如果客戶的保養次數過多,於車無益,也沒必要。

四川法典律師事務所李英俊律師也認為,該VIP卡背面的“用戶使用須知”是汽車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合法有效,汽車銷售商應當依約履行。

他說,關於最終解釋權,並非是商家可以從自己的利益出發隨意解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最終解釋權本身屬格式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屬於無效條款,因為法律對這個合同的解釋方式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在任何合同中都屬於無效條款,“很多商家仍然規定了這個,目的是可能是對很多對法律不是很熟悉的人,會起到一定的作用,一些人搞不清是否有效,在這種情況下在聽了商家解釋之後,就不會再找商家麻煩。”

李英俊說,其實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如果這種最終解釋權有效的話,那麼商家就可以不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去理解這個合同條款,可以任意解釋,“那麼所有的條款都可以做出五花八門的理解,這些附加的義務就成了廢紙,不需要去履行。”

關於4S店提出的該車主購車後實際是去跑網約車,其很多手續和保險都沒有達到網約車的要求,李英俊認為,就此事件而言,商家合同條款外附加條件沒有法律依據,保養次數明確約定的是三年內不受次數限制,因此對合同的解釋只能依照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解釋。

紅星新聞記者 逯望一 實習生 陳紅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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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聲明:本文為人民日報新媒體平臺“人民號”作者上傳併發布,僅代表作者觀點。人民日報僅提供信息發佈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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