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不能只圖省事,依法立據才能保權益

民間借貸不能只圖省事,依法立據才能保權益

長期以來,社會當中都存在很多民間借貸,但並不是每一筆民間借貸行為都能把錢要回來的。其中,民間借貸的合法與否,更是直接關係到借錢出去的人是否能要回自己的借款。下面講一則關於民間借貸的真實案件,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

民間借貸不能只圖省事,依法立據才能保權益

2016年7月河北保定的張某與郭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郭某向張某借款18萬餘元,張某當日通過轉賬和現金的方式將上述款項交付郭某,並且除郭某外,郭某偉與劉某共三人就上述款項簽署了共同還款承諾書。三人於2016年8月歸還17116元、2016年9月歸還17116元、2017年3月歸還17000元后,拒絕繼續履行還款義務,於是張某將三人告上法庭。

民間借貸不能只圖省事,依法立據才能保權益

首先,張某與郭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及郭某偉、劉某為該筆借款出具的承諾書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其次,郭某與張某簽訂的借款合同載明"借款本金18萬餘元,包括網上銀行付款15萬元和現金付款35093元",與銀行轉賬憑證和郭某為張某出具的收條內容相互印證,本案涉及借款本金應認定為18萬餘元。郭某偉辯稱"借款數額應為整數倍,本案中郭某向張某借款有零有整,不符常理"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第三,還款數額因郭某偉、郭某、劉某均未提交證據,依據張某在訴狀中的陳述認定為還款共計 5萬元。

經法庭裁定,郭某應向張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15萬餘元並支付違約金13881元、律師費8000元,共計177953餘元,郭某偉、劉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民間借貸不能只圖省事,依法立據才能保權益

所以說,在借款關係中,不論是親戚朋友還是同學同事,借款時都應出具借條,在向債權人償還借款後,一定要收回借條或讓債權人出具收據,或者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進行借款和還款,留好憑證,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消息參考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刊登的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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