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什麼還會被公司無故或變相辭退,心裡不痛快。來看看哪些情況 是可以獲得勞動經濟補償的。
我們跟公司簽訂的合同一般有以下幾類:
勞動合同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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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如三年或者五年。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長期合同,如果不發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方解除,要承擔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幾種情形可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4)《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的;
- 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的;
-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 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 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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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發生勞動爭議時,我們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維權並獲得賠償金的途徑
-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 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 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此外,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以上,你瞭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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