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有這種行為,員工可依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那麼,在現實中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能否拿到經濟補償金?如何維權?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有這種行為,員工可依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案例。2012年,小麗受商場購物中心招聘,在商場從事服裝導購工作,約定每月工資1500元。此後,小麗一直在商場工作,商場也按時的向小麗發放工資,但是商場一直未為小麗繳納社會保險。期間,小麗生病住院數月,康復後要求繼續上班,商場拒絕安排小麗工作,小麗據此要求商場支付經濟補償金,商場拒絕給付。

小麗於是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

1、責令商場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責令商場支付其墊付的養老保險金。

勞動仲裁作出裁決後,小麗不服,於法定期限內起訴至法院。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有這種行為,員工可依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小麗醫療期滿後要求繼續上班,商場未安排其工作,亦未依法為小麗繳納社會保險,小麗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商場應支付小麗解除勞動經濟補償金4000元。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場支付小麗墊付的養老保險金單位應承擔部分3000元。

如商場未按照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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