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袁项城就说“二十一条”,又有几个人真正知道“二十一条”都是什么吗?

卡洛斯丶董


1914年12月11日,日本内阁通过了企图吞并中国的“二十一条”。面对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关于投机的袁世凯在民族大义上并不含糊,今天刀叔将给你讲述这段惊心动魄的历史。

1914年7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欧洲列强忙于欧战,无暇顾及在远东地区的扩张。日本则利用这一形势,趁机加强在华的侵略势头,企图排斥其它帝国主义国家,达到独霸中国的目的。早在大战爆发前夕,日本参谋本部就已获得情报,得知袁世凯确有做皇帝的念头。

所以,日本政府在这一阶段很注意加强与袁世凯身边一些人的联系,以了解袁世凯的心态,掌握袁世凯的动静。

同时,针对日本全面占领中国,其内阁也进行了谋划。

第一,武力威胁,迫使袁世凯在地方区域彻底丧失信心。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欧洲列强已无暇顾及在远东地区的殖民地和租借地。从地理位置的便捷性和战略地位的重要性两个角度,日本将武士刀指向了山东。当时山东青岛和胶州湾是德国的租借地,日本趁火打劫向陷在一战中的德国下达最后通牒:德国在山东地区的租借地,全部归日本所有。

德国当然不会答应,在象征性的抵抗后于1941年9月向日本投降了。至此,山东青岛、胶州湾以及胶济铁路归日本管辖统治。日本有了从海上登陆进攻中国的资本,控制了胶济铁路也等于战略纵深延伸到了中国华北腹地。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日本内阁开始了全面占领中国的谋划。

第二,武力渗透,迫使袁世凯在全局投降日本。

日本在山东正式对德宣战是1914年8月23日,以海陆军两万余人由中国山东之龙口上岸,横截 莱州半岛为交战区域,所有沿途之中国城镇,尽行占领,视同敌国办理。日军在山东的登陆事先并未通知中国政府,在袁世凯得知此消息后,最初的对策是采用当年日俄战争时期用过的方式,即划定日军过境的一条走廊和参战国战区,此外即为中立区,以防战争波及中国。

其实这是一种变相的绥靖政策,虽然没有阻止日本侵占德国租界区,但也同意了日本在不通知中国的情况下,在中国地区直接动用武力。

眼见袁世凯“软”了,在占领德国租界区和胶济铁路之后,日本内阁集体谋划并在1914年12月11日通过了“二十一条”。

1915年1月18日,由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秘密会见袁世凯,面交了“二十一条”。当日置益陈述完基本内容后,袁世凯十分吃惊,当时他表情严峻,回答说:“此条款请与外务部会商。”临行,日置益威胁说:“如秘密(指“二十一条”)泄露出去,日本当断然采取行动。”

“二十一条”共分五号:第一号是关于山东,第二号是关于满蒙,第三号是关于长江流域,第四号是关于福建省,第五号是关于中国政府聘用日本顾问、中国武器的标准化以及全国警察聘用日本教官等问题。

纵观袁世凯从小站练兵的发迹到后来的称帝,堪称民国投机第一人。然而面对日本步步蚕食中国的“二十一条”,袁世凯在民族大义面前没有含糊,反而是精明得很。

第一,喜怒不形于色。

袁世凯虽然总想着当皇帝,但从基层小官到掌握中国权柄上可以看出其政治上的老练。在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面见袁世凯后,袁世凯说:“中日两国亲善为我之夙望,但关于交涉事宜应由外交部主管办理。”

然而就在当晚,袁世凯紧急召集了国务卿徐世昌、陆军总长段祺瑞、秘书长梁士诒、政事堂左丞杨士琦、外长孙宝琦、次长曹汝霖等人,连续三天研究对策。

第二,拖延时间。

在袁世凯内阁的最终对策里,由国际各国和在华的利益国共同向日本施压才是上策,但这一切都需要时间。因此,拖延时间是当务之急。在这样的情况下,袁世凯在外交官中进行了“换帅”——原外长孙宝琦下台,启用了更擅长在困局中周旋的陆徵祥。

事实证明,这次“换帅”是正确的。

在谈判时间上,日本公使要求天天谈、全天谈,实则怕来自国际的干预,希望尽早敲定。另一头,时任外长的陆徵祥找各种理由最终将会谈确定为每周谈三次,每次下午三个小时。

在这三个小时中,陆徵祥也是做足了功夫:会议开始前必有一段无聊至极的开场白;随行官员上茶递烟,走路要多慢有多慢;安排侍从偶尔故意将茶杯打翻,让茶水溅到日本公使衣服上,然后又擦又抹......结果硬是把本来三个小时的会谈时间给压缩到两个小时。

自1915年2月2日正式开始谈判,至1915年4月26日日本提出最后修正案止,历时84天。前后会议25次,会外折冲不下20余次。从谈判时间之长,我们即可看出交涉之艰辛。当然了,一味的拖延也不是办法。

第三,以夷制夷。

按照袁世凯的判断,面对日本的“二十一条”,欧美列强不会不管不问。因此,他交代陆徵祥按照在华利益国的“需求”,将部分内容进行泄露,但从来不指明这是日本的“二十一条”。同时,泄露信息的顺序也是相当讲究。

首先,陆徵祥拜访俄国公使,将内容泄露给俄国。然后,袁世凯让专门对接西方记者的蔡廷干把信息泄露给西方媒体,英国驻华大使朱尔典就是通过《泰晤士报》得知。最后,袁世凯让时任英文秘书的顾维钧将信息泄露给美国。

这一下子算是炸开了锅,各国反应极其强烈,尤其是美国。美国向北洋政府和日本连致两电:凡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业经议定或将来仍须议定之合同,并所允认各节,美国政府对于该合同与所允认各节内所有损害美国政府及美国人民按约所有权利之处,并损害中国国政主权、领土权、或各国与中国邦交上名称所谓门户开放主义,一概不能承认。

同时,袁世凯还派出他的日本顾问有贺长雄前去日本,联络日本外务省的部分元老并走访各个部门,以刺探日本人的底线在哪里。

最终,袁世凯的民国政府没有同日本签订“二十一条”,最后在1915年5月25日同日本签订的是《中日民四条约》。

《中日民四条约》相较于“二十一条”,不过是删去了“二十一条”中的第五号条约,即关于中国政府聘用日本顾问、中国武器的标准化以及全国警察聘用日本教官等问题。

第五号条约相较于前四号其实无关痛痒了,毕竟前四号是实实在在的领土卖国行为。但我们也该客观的认识到袁世凯政府在外交上的努力,为了多减少那么一点点的损失,付出的精力确实非常大的,其中过程饱含屈辱。

还是那句话,弱国无外交。铭记国耻,复兴中华!


刀墓手札


很有必要先澄清一个基本史实:

《二十一条》是日本人在1915年1月单方面提出来的。

最后袁世凯于5月份与日本人最后签署的,是《民四条约》。

《二十一条》与《民四条约》,根本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这本来是个很简单明了的史实,长期以来却一直被曲解、误读。

如果袁世凯与日本人签的真是亡国灭种的《二十一条》,那为什么签了以后,中国也没有真的亡国灭种呢?

对比这两个条约内容可以发现:与日本人1月份提出的《二十一条》相比,《民四条约》做了很大幅度的调整,两者根本不能视为同一条约。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认真对照下面这张表格内容来看看:

如果当时中国不是袁世凯执政,换成别人,别说《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也接受了。

孙中山早在1912年,就和日本人谈过把东三省、外蒙古租给日本人,换取日本人的贷款。所幸日本人信不过他,拒绝了他的这个提议。

民国时期,日本人最恨的两个中国人:一个是袁世凯,另一个是张作霖。

因为他们坚决不拿主权和日本人做交易。袁世凯复辟称帝是他的败笔,但要说他卖国,还卖国给日本,那纯粹是信口雌黄,颠倒黑白。

最想把国卖给日本人的人,恰恰是袁世凯的死敌。


风谈天下


中日谈判现场

在普通人心目中,中国近代史上最臭名昭著的不平等条约就是袁世凯与日本人签订的“二十一条”了,一百多年来,“二十一条”已成为北洋军阀政府无耻卖国的一个铁证,与之相关的人物也都无一例外地戴上了“卖国贼”的帽子。

其实所谓的“二十一条条约”在历史上并不存在,“二十一条要求”只是日本单方面提出的一个谈判文本,并未被中国政府接受,当时中日两国签订的正式条约是《中日民四条约》,从法律层面讲,“二十一条要求”与《中日民四条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1914年夏欧战爆发后,日本对德宣战,出兵被德国人占领的青岛,并趁机向中国政府提出了“二十一条要求”。1915年1月18日,回国述职刚刚回到北京的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将其当面递交袁世凯。按照当时的外交礼节,日方这一举动是一个极为失礼的行为。一个国家的公使要求和驻在国进行外交谈判,只能通过外交部门,而绝对不可直接面见元首,日本政府竟让日置益越过中国外交部当面向袁世凯递交外交文书,实在是不可思议,由此也可看出日本人的骄横、狂傲和自大。据当时陪同接见的外交部次长曹汝霖回忆,袁对此十分不悦,话里有话地对日置益说:“中日两国亲善,为我之夙望,但关于交涉事宜,应由外交部主管办理,当交曹次长带回外部,由外交总长与贵公使交涉。”言毕即将日使递上的公文向桌上一搁,并未展阅。

日方提出的“二十一条要求”内容大致如下:

第一号,共有四条:要求中国承认,把德国在山东的一切特权,移交日本,并另加其他路矿权利;

第二号,共有七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在南满和东内蒙的一切路矿和无限制移民等,既有特权,不许列强介入,并延长旅顺、大连租期为99年;

第三号,共有二条:要求中国承认,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其邻近矿山等,未经日本政府同意,中国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号,只有一条:要求中国承认,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第五号,共有七条:要求中国承认,聘用有力日人为中央政、财、军顾问;日营医院、寺庙、学校,在内地有土地所有权;中日合办各地警察局;中日合办中国军械厂,统一武器使用;日本享有武昌至九江、至南昌,及南昌至杭州、潮州各铁路之建造权;筹办或整理福建省内的路、矿、港口、船厂,日本有优先权;日人有在中国布道权。

(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大出版社)

面对这个要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袁氏政府又是如何应对的呢?

袁世凯处理这场危机的举措还算得体。

首先袁氏提出了对日交涉的指导性意见。袁世凯对“二十一条要求”作了仔细研究和推敲,指出应逐项逐条商议,绝不可笼统并商,至于哪一条不必争论,哪一条可以缓议,哪一条须斟酌慎重,都用红笔一一标注。特别是对于第五号的七条要求,袁批注说:“此项限制我国主权,简直似以朝鲜视我,这种条件岂平等国所应提出,实堪痛恨,日本自己亦觉不妥,故注希望条件,不理可也,万万不可开议,切记切记。”为引起重视,袁世凯还专门用红笔画了圆圈,以示醒目。

袁世凯采取的第二个动作是更换外交总长。在日使提出“二十一条”后,袁世凯马上将前清官僚出身的外交总长孙宝琦免职,换上谙熟对外谈判交涉且有英美背景的老牌外交官陆徵祥,其动作之快令日本人措手不及却也无可奈何。

经过一番

讨价还价,日方只好放弃了第五号七条等内容,以求速战速决。1915年5月7日下午3时,日置益亲自造访陆徵祥,向他提出了最后通牒,限中国政府5月9日为限作出答复,否则则采取“必要之手段”。

中国政府这才答应签字,1915年5月9日23时,陆徵祥、曹汝霖、施履本将同意复文送交日本使馆,交与日置益。

关于“二十一条”,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

首先是袁世凯以接受“二十一条”换取日本支持帝制的说法。此说最初出自何处已不可考,后来经过不断夸大和渲染,与真正的史实已相去甚远。其实早在交涉之前,日置益就提出采取威压和利诱手段迫使中国政府屈服的办法,其利诱手段大抵如下:在一定条件下,将胶州湾(即青岛)归还中国;保证袁世凯及其政府的安全;不支持革命党、宗社党、留学生及日本浪人针对中国政府的挑衅、捣乱行为——在日本人的这些手段里,并未发现支持袁世凯称帝的主张。

其次是关于条约的内容和名称问题。日本人提出的这五款二十一条只是其单方面的要求,双方以此为蓝本展开激烈交涉,最后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及13件换文,这与原文已有很大的不同。专注于中国近代外交史研究的台湾史学家唐启华在其《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一书中指出:

由“二十一条”原案与《中日民四条约》约文比较,可知中国完全接受者仅第一号总纲及第一款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权利一条,其余各款或由日本自行撤回,或改以换文方式约定,或将原案修正语气、限制范围。中国虽于南满、东蒙部分损失甚多,然迫使日本将于中国主权损害最重之第五号条文除福建一款外全数撤回,使中国损失相较于原案已尽可能减至最低程度。

对于这些条约及换文,中国使用的正式名称是《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中日两国政府所订之条约及换文》,日本方面称之为《大正四年日中条约及换文》,学术上的严谨称呼应是《民国四年(或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缔结之中日条约及换文》,简称《中日民四条约》。

从这个意义上讲,袁世凯政府与日本从来没有签订所谓的“二十一条条约”,既然是子虚乌有的东西,所以也就谈不上是卖国条约了。后来一些史料、书籍甚至官方文件将《中日民四条约》与日本人提出的“二十一条要求”混为一谈,都不是正确、严谨的学术态度。


民国年间那些事


一、背景

1914年中,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中国提出德国直接将山东权益交还被拒,于是决定保持中立。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在其远东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对德宣战,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山东半岛。1915年,日本向中国提出不平等的“二十一条”要求,意欲独占中国的权益。

  时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已经平定了二次革命,同时袁世凯修改大总统选举法。日本政府见机不可失,于是大隈重信内阁议定不平等的“二十一条”,起初遭到反对,但经过辩解,得到元老的谅解。

二、详细内容

第一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该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该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该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该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该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该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该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该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该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该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该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该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该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

三、历史的误读

一般人认为“二十一条”是存在的。而史实是,二十一条只是日本单方面提出的,而并未被中国所接受,而且当时也没有任何人与之签字。袁世凯与日本签订之条约为《民四条约》。简介如下

  1914年7、8月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英、法、德、俄等欧洲主要国家相继卷入战争;美国并未立即参战,但注意力已转向欧洲战局。日本认为这是它独占中国的大好时机,首先以参战为名,出兵中国山东,夺取了德国在山东的侵略权益。接着于1915年1月18日直接向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提出企图独霸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 二十一条分为五号:第一号要求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并扩大之;第二号要求扩大在南满、东蒙的各种利权;第三号企图控制汉冶萍公司;第四号要求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给或让与他国;第五号要求中国中央政府聘用有力之日本人为顾问,等等。日本公使日置益要求袁世凯接受这些条件,并绝对保密。袁世凯决定与日本谈判,以最小代价了结此案。从1915年2月2日开始,外交总长陆征祥、次长曹汝霖等与日置益、日本公使馆参赞小幡酉吉等人开始秘密谈判。后来中国有意地逐渐将谈判内容泄露出去。在谈判中中国代表对日本的要求有所抵制。日本方面不断使用外交讹诈、武力恫吓等相威逼。4月26日,日本代表提出"最后修正案",做了些小让步。当时,国内反对"二十一条"的呼声日渐高涨,广大人民群情激愤。5月1日中国方面提出修正案,仍坚持自己的立场。日本政府删削了第五号要求,于5月7日向中国政府发出最后通牒,限9日午后六时前答复。袁世凯政府最后妥协,接受日本提出的条件,25日与日本正式签订了《民四条约》。 

  此外,在21条交涉过程中,他尽心尽力,努力减少损失;被迫签字后,布置官员拖延抵制,使之成为废纸。


南墙蹲在墙角下


《二十一条》是日本在一战期间乘着西方列强无法东顾而向袁世凯政府提出的扩大在华利益的要求,我们传统的观点认为,袁世凯为了争取日本对其称帝活动的支持,所以在1915年5月接受了日本政府提出的《二十一条》,实际上,当我们仔细回顾这段历史的时候,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袁世凯的确接受了《二十一条》,但是是修正和调整过的《二十一条》;另一方面,袁世凯并不是为了称帝而接受日本方面的要求,实际上袁世凯是一直反对日本方面的无理要求的。

1914年12月,短暂回国后的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再度回到中国,日置益以新任公使为名拜会了袁世凯,并乘机向袁世凯提出了旨在控制中国内政外交的《二十一条》,袁世凯没有立即回复,而是表示要详细考虑后,再由外交部进行答复。

而当时袁世凯正在准备称帝,中国内部基本上已经被袁世凯摆平,但是袁世凯亟需列强的支持,彼时袁世凯主要争取的对象是西方列强,而不是日本,因为袁世凯与日本的关系自朝鲜甲申政变后就一直是不和睦的。所以日本人想乘着欧洲列强正打得不可开交的时候向中国提出进一步的侵略要求。

《二十一条》的内容包括“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等等,此外,《二十一条》还涉及日本在华的商业利益扩张等内容。比如日本人曾经提出将来要将“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而且中国政府没有独自处理该公司的权力。

很明显,日本人的野心是非常庞大的,一旦该条约生效的话,中国的内政、国防和外交将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在日本人手里面。

袁世凯在看到日本方面提出的《二十一条》的内容后,也积极进行了反应,在外交上面,袁世凯派出了以陆征祥为代表的谈判团与日本方面进行了谈判,袁世凯的指导方针是以托待变,但是日本方面等不及了,1915年5月7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向袁世凯政府提出了最后通牒,并在通牒中写道:“如到期不受到满意之答复,帝国政府将执认为必要之手段。”

袁世凯政府随后进行了密集的外交交涉,包括寻求美英等国的支持,以及将《二十一条》的内容公诸于众,引起了中国国内强烈的反日浪潮。

最终,1915年5月25日,中日双方签订了修改过的《中日民四条约》,其中一些中国方面认为万难接受的条款被删除,这就是《二十一条》的来龙去脉。


青年史学家


20世纪的第二个十年,西欧列强在经历了一轮快速的殖民扩张之后,相互之间积累的矛盾爆发,开启了长达4年的“一战”序幕。而当西方战火正酣之时,古老的东方大国刚刚经历了一次剧变,辛亥革命的炮火结束了数千年的帝制,中华民国在大清的废墟中诞生。

在民国初期,外交方面基本延续了清末以来列强在中国“利益均沾”的格局,西方各国互相牵制。但一战之后,欧洲各国无暇东顾,使得列强在中国的势力失去了平衡,虎视眈眈的日本侵华野心开始膨胀。

日本以对德国宣战为由,不顾中国的中立国声明,派兵占领德国在山东的势力地区。一开始,袁世凯政府企图仿效清末的日俄战争,通过划定中立区和交战区,限制日军行动。

没想到日军对此置之不理,反而大肆派兵进驻山东,同时日本公使日置益还借题发挥,向民国政府提出了一项无理要求,即企图实现其“大陆政策”,全面控制中国的“二十一条”。

我们知道,最终袁世凯迫于日本压力,签订了这一丧权辱国的条约。但最初袁世凯对于是战是和,是有过考量的。若签,则国权尽丧;若不签,又恐重蹈甲午战争的覆辙。袁世凯为此询问陆军总长段祺瑞,若中日开战,胜算几何?段祺瑞回答,可抵挡日军48小时,其后便未可知了。

得此答复,袁世凯便不再考虑开战这一选项,而开始考虑怎么谈判了。日本人狼子野心,自然是恨不得一口把整个中国吞进肚子里,希望尽快秘密签订条约。而民国初年国力羸弱,无法独抗日本,因此需要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为争取时间,袁世凯临时采取了一项举措,换下了外交总长孙宝琦,让陆徵祥接替。

此次临阵易帅,陆徵祥对袁世凯的授意自然心知肚明,于是也使劲浑身解数,尽可能地拖延时间。每当日本公使提出要谈判时,陆徵祥以新官上任,许多事务尚待交接为由拖延。等到每次开始谈判时,陆徵祥又命侍从们对每个日本外交官一一敬礼奉茶,在礼节上做得极其周密繁复,来缩短谈判时间。

此外,陆徵祥本人不懂日语,要通过翻译来与日本人交流,加上他说话故意慢条斯理,谈判进度就更加缓慢了。日本公使明知陆徵祥在耍诈,但他们大和民族又号称是极讲礼节之人,因此也只能哑巴吃黄连,一时也不好发难。

陆徵祥通过拖延手段,使谈判进行了近3个月,依然毫无进展,终于将日本惹急,给袁世凯下了个“最后通牒”。此时,民国政府已经通过各种渠道,将日本“二十一条”的密约公布给媒体,引来了英美各国的关注。

在欧美的干涉下,日本被迫放弃了“二十一条”中部分条约,而袁世凯也迫于各方压力,以及寄希望于日本支持他的“皇帝梦”,最终与日方签订了《中日民四条约》。此条约与最初版本的“二十一条”相比,删去了九项不平等条款。

但无可否认的是,此条约的签订,对保卫国土而言,无疑是抱薪救火,反而进一步刺激了日方侵华野心。妥协无济于事,最终还是不得不靠硬碰硬的血战,才能打倒敌人,拯救中华民族于水火之中。


搞哥读史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晋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二十一条”,也称《中日民四条约》。

条约全文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

条约简述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废除条约

随着护国运动的开展,袁世凯最终死去。该条约的部分内容由于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在华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我认为说老袁特别期望签署21条,有点冤枉老袁,但是毕竟21条是在他手里头签署的,他必须要承担这个责任,骂他是卖国贼无可厚非,但是也不能不考虑他这样做的原因。


碧瑶历史站


之前看过一篇文章。袁大头和日本签了21条之后,各种耍赖,各种钻空子。21条实际上没几个真正落到实处的。最后不了了之。历史教科书上对中国近代的各种条约内容,危害基本都写的很清楚。唯独21条就一句“几乎把中国所有的主要权益全部出卖”然后就写不出来危害了,因为根本就没执行!签是一回事,执不执行是另一回事!


Terminal8


请大家注意,袁世凯并未签二十一条,如果大家不信,可以上网查询。袁世凯签订的其实是《民四条约》。我们现有的教科书对一些历史人物缺乏正当的见解,可能会有很多人说我为袁世凯洗白,但我想说如果你们不信,大可自己去图书馆,百度查询。二十一条被誉为灭国条约,袁世凯其实当时对此条约的痛恨不比你们任何人少。并且袁世凯也没有签订二十一条。


流殇千年止于思念


1、日本政府提交的这份《21条》并非无理取闹,而是很久前已与中方进行了认真的沟通。是谁?请看美国政府二战史解密档案 “……相继完成对两座战略目标城市的轰炸后,放弃了对东京的投弹计划。在麦克阿瑟将军的指挥下攻占东京的先头部队从日本外相家中搜获大量密档,其中包括有关中国同盟会和孙中山与日本外相的往来信件,涉及相关《中日21条》的与信中内容基本一致”。

2、历经两年艰辛追求,孙中山于1901年在横滨与15岁高中女生大月薰举行婚礼结为合法夫妻并育有一女,成为日本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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