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名初中生教室殴打同学时猝死,是谁之过?

畅享人生


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每每看到这样的新闻,总是会感到痛心疾首。虽然,我的大宝才刚刚上幼儿园。但是。从怀孕的第一天开始,我就无时不刻都在思考如何教育他们了,并且考虑到了所有他们人生道路上可能会遇到的事情,包括像这样子的校园霸凌的问题。

所有的家长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受到欺负,我也不愿意,但是我更不愿意看到的是我的孩子成为霸凌问题中的霸主。

事件如下:

网友爆料,在12月10日,河南省柘城县一学校七年级8班,3名学生围殴一名同学,先动手的刘姓学生打人后突然猝死。随后其家长到学校门口拉横幅“维权”,标语是“还我孩子命来”。网络上传的视频显示,在一间教室内,包括猝死者在内的3名学生,把一个矮个同学围在门背后的角落里“拷问”,随后揪住头发、摁住脑袋群起围殴,被打者反击,但寡不敌众被打倒在地,其随后站起与3人理论。这时,先动手打人的刘同学却突然身子一软、步履踉跄的退了几步后倒在地上。由监控视频可见,刘同学并非是被踹倒,倒地前与他人没有挨在一起。

孩子的死,是谁的错?谁该负法律责任,谁该承担什么,自有司法机关去评定。我在这里,也不针对谁,只讲讲自身感受。

不管事件是如何发展的,打人总是不对的。而打人这个坏习惯,只能是父母没有教育好养成的。父母是孩子一生的老师,大人怎么做,怎么思考,怎么处事,孩子有样学样。三岁看大,七岁看老,从很小的时候就开始了。看到这个事件,也给我敲了警钟,以后务必谨言慎行,以身作则。

最后,想说的是,孩子父母目前应该做的是积极配合警察,尽快搞清楚死因,不要拉横幅“维权”,网上发文博同情说校方视频做假,网友们心里都有一杆称,群众们眼镜也都是雪亮的,孰是孰非,自有公论。


花匠菜农小美


晚上看到新闻”初中生3人校园暴力欺凌,打人者反而猝死,家长校门口拉横幅喊冤,还我孩子命来“,看到的第一反应是义愤填膺,贼喊捉贼啊,心理阴暗的有点快意,现世报来的快。洋洋洒洒写了篇文章来吐糟,后来看到公布的1分钟视频,反复看了20几遍,突然有点不一样的想法,又把写的全删掉了。

现在网络盛传的是三个初中生殴打一名较弱小的初中生,被打者没有还手,打人者反而自己猝死,校园暴力欺凌。毋庸置疑,这个是校园暴力,但是否是三人围殴一人?是否没有还手?通过反复看视频(假设这个视频没有剪切过),三名初中生确实围着邬某,也是刘某先动的手。另外两名初中生我没有看到动手殴打,反而在邬某和刘某撕打后,进行劝架,其中一名初中生用身体将两人分开,这里需要先排除这2名初中生的责任。邬某和刘某撕打过程中,邬某身体较为弱小,但邬某确实有还击动作。同时刘某将邬某踹倒后,突然站立不稳,自己向后倒去,另外一个同学搀扶不及,刘某倒下的过程中有碰到桌子,视频无法判断后脑是否碰到桌角。目前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有无撕打过程中被打到内脏?是否有自身疾病情绪激动导致猝死?是否倒下的过程中后脑砸到桌脚或地面?目前通过视频或舆论是无法判断,需要尸检报告才能确定。

邬某和刘某都未满14周岁,是不需要付刑事责任的年龄。那这个事件中,邬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现在说邬某完全不需要负责为时过早,如果尸捡报告显示,邬某在反击的过程中对重要内脏造成伤害是死亡的主要原因,或者因击打重要内脏造成刘某站立不稳,导致后脑被砸到而死亡。那么邬某是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因为邬某是未成年人,所以赔偿的主体是邬某的父母。但需要注意,邬莫是被欺凌的对象,先动手的也是刘某自己,邬某是被打后才反击的。我认为邬某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邬某是由于自己存在疾病猝死的或者自己站立不稳摔倒后脑的,我认为这个是属于意外事件,邬某也不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就我自己的观点而言,邬某是不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的。但实务中,往往有死者为大的恶习,邬某父母可能会负人道主义责任(我建议是不给)。

那作为学校是否有责任呢?事情发生在上午8点多的课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同时\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课间老师发现冲突没有及时制止,发现严重后果后没有及时救助。那学校肯定需要负相应的责任。但课间往往是没有老师在,这个时候主要靠学生的行为规范,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就我自己的观点而言,如果不能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也是不需要负赔偿责任。但同样的,国情决定,学校会负人道主义责任。

刘某家长的心情我能理解,孩子在学校好好上学,突然人就没了。家长肯定承担极大的痛苦,家长也需要宣泄自己的情绪,只是到学校门口拉横幅喊冤,这是要被打的同学还你孩子的命?还是学校还你孩子的命?这样的”维权“已经严重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而且刘某家长也要反思,孩子的身体是否有定期检查,是否有教育孩子不要欺凌别人?如果没有一开始的欺凌,那这一切都不会发生。


吃瓜群众坐等警方后续通报。


行粥


自己孩子先打人猝死了?怪得了谁,自己的过,家长的过

在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高新区实验学校发生一起校园欺凌事件,七年级8班3个学生围殴一个矮个同学,孰料先动手的刘姓同学突然猝死。

后来根据监控看出来,被欺凌的矮个男孩压根没有动着刘姓同学,是刘姓同学自己突然身子一软,倒地身亡的。

抛开欺凌本身来说,孩子应该是具有一定的先天性疾病,无法受刺激,或者不能情绪激动。这本身是孩子自身健康的问题,再者事发时并非是意外事件,不是学生造成的也不是校方造成的而是他自己的原因。

只能说自认倒霉,再来说欺凌本身,监控里面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死者围着别人还先动手,所以孩子能有这样的孩子,真要找谁之过,那就是家长的过。


保险岛


一初中生先动手殴打同学,后突然猝死。这虽然不能说是报应,但是至少可以说是怨不得别人。

一、初中生也算年龄不小了,动手殴打别人,甚至于三个人殴打一个人,这不仅是违反学校纪律的表现,也是违法的表现。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



二、先动手打人的这位同学,他是一种侵权人,而被打的那位同学才是受害人。但是那位被打的受害人没有事,而这位侵权行为人却在打人后猝死。

如果说是打人累死的,也不太可能。那么只有一种原因,就是该打人者自身有一定的疾病,由于殴打他人引起病情复发,导致死亡这也是有可能的。

但是不管怎么说?作为被害人的行为是被动的,他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三、本案最主要的责任还是打人者本人,其过错之一就是合伙欺负别人,过错之二就是不顾自身的疾病殴打同学。至于学生家长拉横幅,要求还他儿子命来,这可以说是一种过激行为,应予制止。

总之,发生这件事情也是非常不幸的,无论是学校、家长,甚至于对方同学都不愿意看到这种结果的发生。希望各方能够冷静对待,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法重情深


看了半天视频,猝死的这个并没有挨打,是他和别的两个在打比较矮小的一个同学。



而家长觉得这孩子死的冤不知从何而来,从视频看得出打人的学生身材要比挨打的高大,出手挺狠,明显欺凌行为,而且挨打的还手反击几乎轻微,毕竟是三个打一个,倚强凌弱。



视频中殴打别人猝死的这个学生身材看起来比也比较高大,家长认为的冤死看起来不成立的。



至于死因当地警方通告正在尸检调查中。 等待后续公布死亡原因吧,而那家长丧子之痛还可以理解,但是这样不讲理的闹事,说明这个熊孩子背后有熊家长存在。


煙波千里


在我看来,这就是所谓的恶人自有天收!这个初中生之死完全是他咎由自取,与被打同学无关,更与学校无关。

据报道,12月10日,河南省柘城县一学校七年级8班,3名学生围殴一名同学,先动手的刘姓学生打人后突然猝死。

从监控视频来看,在一间教室内,包括猝死者在内的3名学生,把一个矮个同学围在门背后的角落里“拷问”,随后揪住头发、摁住脑袋群起围殴,被打者反击,但寡不敌众被打倒在地,其随后站起与3人理论。这时,先动手打人的刘同学却突然身子一软、步履踉跄的退了几步后倒在地上。由监控视频可见,刘同学并非是被踹倒,倒地前与他人没有挨在一起。



很明显,死者刘同学是在动手打人的过程中猝死的,在该过程中完全是他在张牙舞爪,被打者毫无还手之力,足以看出他的死并非是被打者造成的。据我推测,死者刘同学是动手打人时血流加速,再加上情绪激动导致突发心梗而死,可以说是完全是他咎由自取。

既然刘同学之死是他自找的,那被打者当然没有任何责任,同样学校也没有任何责任。可是让人措手不及的是,死者刘同学家属竟然在学校门口厚颜无耻地拉起横幅,哭天抢地地喊着:“冤!还我儿子命来!”

这真是岂有此理!我都不知道冤在何处!不过,刘同学的家属清楚,他们儿子的命是还不回来了,可是能够讹一笔钱,他们想要的仅仅是钱而已。不信,你让学校给他百八十万,他们肯定不会再喊冤了,相反还会感激黑白无常呢!


冰焰


那还用说吗?

这让我想起了三十几年前在大学的一幕。一同宿舍同学,个挺高,并没多大劲,就是爱与同学动手,可能与家庭(干部)优越感有关。一次为争论什么,猛然间来我床前要打我(当时是双层架子床,我在底床),可还未动手,就被床沿碰破了头,没少流血。去校医院包了白纱布。第二天后,我也没说,但同宿舍义愤的人传了出去。一些打暴补平,或者是好事同学就故意问他怎么了,他就是不说原因。那个事对他影响很不好,毕业分配受到大的影响。后来我们关系尚好,由于我未追究他,他一直对我怀歉意。

言归正传。这个打人同学的家长追究学校或者是其他人的行为,一是毫无道理的,有些强盗性质的逻辑。二是自己的孩子可能是由于什么病,猛然发作了,能怪谁呀?!三是现在有些人没皮没脸到极点了,无论什么意外都想榨点钱。这种风气,必须用法律实践刹住,不然,会越来越离奇的。


鱼磊卫静


借着这个话题,我想问一下,被打者是否可以告打人者父母?打人者已经死了,是否应该监护人来承担责任,该坐牢坐牢该赔偿赔偿!



乃因组特3606245


谁之过?说实话,目前来看死者的死亡显然与学校无关,与被打的学生更是无关,目前没有查明猝死原因,所以不好去说谁有过错,谁应该承担责任,只有查明猝死原因之后才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但是我个人认为该案当中打人者猝死原因可能与被打的一方反击过程中打击到致命器官导致,例如:脾内伤。

个人看法:谁之过?关键看死者死亡的原因

很显然这起案件中死者是主动殴打他人的一方,目前死因尚未查明的情况下,我认为这起案件要问谁之过?关键在于查明死者死亡的原因是外力导致的还是自身的身体原因。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死者自身身体原因导致

这种情况下,很显然谁都没有过错,而且死者的猝死本身在死前并没有和任何人接触的情况下,单方面突然倒地死亡,我想无论是学校还是被打的学生,都必然与死者的猝死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自然不需要对死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被打一方暴力反击导致打击到死者致命部位诱发或者导致的猝死。

这种情况下,被打的一方有没有责任?我认为结合当时三人殴打一人的情况来看,被打的一方即使进行暴力反击殴打到死者的身体部位,导致其死亡的情况下,也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在被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被打一方的反击属于合理的反应范围内,而且新闻说的很清楚,尽管被打的一方反击,但是仍然寡不敌众。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被打的一方的行为,在不是蓄意造成致命伤害的情况下,误伤到死者的致命部位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也难以说服众人。

其次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没有责任?本案当中的学生均为七年级学生,按照入学年龄来计算死者应当为14岁左右,仍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被第三人侵害的,学校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并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来看,该案当中学校显然可能没办法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当然,说到最后,这起悲剧无论是死者自身原因导致还是被打的学生反击导致的,归根结底本身都是可以避免的,无奈死者生前的学校霸凌行为促使了其死亡的悲剧发生,只能说作为同学,还是应当以学业为重,切莫最终逞一时之快,得一众苍凉。


麋鹿说法


我的观点是先等尸检结果,还是相信科学的检验结果。毕竟只有尸检结果出了,才能科学的判断猝死原因,从而帮助我们确定过错责任人。
打人本就不对,更何况在教室这种地方就更加不妥。最后造成这样的结果,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本是青春年华的学生,最后却猝死,真是何必如此何苦如此呢。其实这时候谁之过对于逝去的生命来说都没有太大的意义了。


人生苦短,不能因为一点过而失去生命,留下一地鸡毛。所以还是安分守己的好。谁之过,自然在大家心里。其实为什么没有人同情猝死的男生,大家也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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