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二十條”政策措施》解讀

《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措施》解读

《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措施》解读

12月10日,全市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大會隆重召開。會上出臺了《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二十條”政策措施》,從減輕企業負擔、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八個方面,對全市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全省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大會精神,堅決落實“兩個毫不動搖”“三個沒有變”,進一步鼓勵和支持我市民營經濟快速健康發展,著力破解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突出困難和問題等作了詳細部署。

文件出臺背景和起草制定情況

11月1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民營企業座談會並發表重要講話,充分肯定了民營經濟、民營企業的地位和作用,重申了黨和國家對民營經濟“兩個毫不動搖”和“三個沒有變”的大政方針,提出了減輕企業負擔等6個方面的政策舉措,為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指明瞭方向、提供了遵循。11月26日,全省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大會在省城太原召開,省委書記駱惠寧作了重要講話,提出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五個再”“五個進一步”的部署和要求,會議還發布了《山西省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為我省支持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開啟了新篇章。

市委、市政府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全省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大會精神,多次召開專題會議,就支持民營經濟、民營企業發展進行深入研究,按照習總書記提出的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6個方面具體政策舉措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並充分借鑑廣東、山東、上海、廈門等民營經濟發達地區最新出臺的扶持政策的相關提法和條款,結合我市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實際,擬定了我市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二十條”政策措施,經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修改完善後形成最終稿。

減輕企業負擔(2條)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大減稅力度。推進增值稅等實質性減稅,而且要簡明易行好操作,增強企業獲得感。對小微企業、科技型初創企業可以實施普惠性稅收免除”。省委、省政府《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全面落實國家稅費優惠政策,推進增值稅等實質性減稅,對小微企業、科技型初創企業實施普惠性稅收免除,確保國家出臺的各項減稅降費政策落地。適時降低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圍繞民營企業關心的“降本清費”問題,我市“二十條”就減輕企業負擔提出了2條具體措施:一是嚴格落實稅費優惠政策,二是著力降低企業運行成本,通過依法依規落實執行好國家和省各項支持小微企業的稅費優惠政策、穩定社保繳費方式、規範涉企保證金管理、研究降低小微企業用電價格等方式,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

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4條)

一段時間以來,不少民營企業發展遭遇困難,其中反映最為強烈的是資金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我省《意見》中提出了防範化解流動性風險、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企業直接融資、提高融資擔保水平、建立“紅黑名單”制度等破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措施。我市出臺的“二十條”把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放到突出位置,提出了4條具體措施:

一是完善政府融資擔保體系。完善政銀擔合作機制,建立合理的政銀擔合作與風險分擔模式。支持市財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接省再擔保集團,鼓勵其市場化參股、控股各縣區政府融資擔保機構,提高融資擔保能力。建立大同市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貸款、創業擔保貸款風險代償補償核銷機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向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發放流動資金擔保貸款、技術改造擔保貸款、創業擔保貸款等,對貸款擔保出現的風險損失予以代償補償核銷。對融資擔保機構開展小微企業業務並滿足一定條件的,市財政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小微企業業務在保餘額的0.1%給予風險補償。市政府2019年新增不少於2億元企業應急週轉保障資金,扶持我市因臨時資金困難難以還貸的企業。

二是支持民營企業直接融資。大力推進民營企業股份制改造,對券商輔導期滿並通過山西證監局輔導備案驗收的企業、上市申請被證監會正式受理的企業、上市融資並投資在本市的企業、通過併購重組上市並遷回我市的企業、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掛牌後融資並繼續在我市投資的企業,給予不同程度的獎勵;對通過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發行企業“私募債”“可轉債”的企業,給予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的貼息補貼;對完成規範化改制並經過第三方機構評審合格的企業、股改並掛牌企業、在“晉興板”掛牌並融資成功的企業,給予不同程度的獎勵。對上市後備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因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全額返還扶持。

三是降低民營企業流動性風險。建立民營企業紓困制度,將產品有市場、發展前景好、公司管理規範且信用良好的民營企業納入紓困名單,在企業遇到暫時經營困難時,由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落實增貸、穩貸、降息、債務重組等措施,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不得盲目停貸、壓貸、抽貸、斷貸。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無還本續貸制度,理順業務流程,實現貸款到期後無縫續貸,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行為管理和監督,杜絕人為縮短融資鏈條。

四是加大民營企業金融支持。緊抓中國人民銀行增加支小再貸款、再貼現1500個億的政策機遇,鼓勵和引導各商業銀行加大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貸款投放力度;擴大支小再貼現支持範圍,將單戶授信額度500萬元以下調至3000萬元以下;鼓勵民營企業在市場發行債券,支持商業銀行購買民營企業發行的債券,拓展企業融資渠道。建立“紅黑名單”制度,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紅名單內的企業進一步加大在融資擔保、紓困、無還本續貸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併為其提供多樣化、針對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將失信嚴重、長期違約、惡意拖欠的企業納入“黑名單”,並公開曝光,取消已有榮譽和補貼等。

營造公平競爭環境(3條)

公平競爭一直是民營企業大聲疾呼、亟待解決的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營造公平競爭環境。要打破各種各樣的“捲簾門”“玻璃門”“旋轉門”,在市場準入、審批許可、經營運行、招投標、軍民融合等方面,為民營企業打造公平競爭環境,給民營企業發展創造充足市場空間。我市出臺的“二十條”,明確把民營企業作為平等的市場主體,清門檻、搭平臺,真正讓民間資本投資有門、投有所報,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一個更加公平、開放、透明的發展環境,提出3條具體措施:

一是放寬民間投資市場準入。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準”原則,對投資負面清單外的項目,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以制定規範性文件、公佈歧視性招標公告等任何形式設置或提高民間資本的准入門檻;對具備相應行業資質的民營企業,參與政府主導重大建設項目,不得設置初始業績門檻;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使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稅收、煤、水、電、暖等收費方面真正享受到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標準。

二是拓寬民營資本投資領域。允許和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參股、控股等多種方式進入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鼓勵民營企業創辦以本科教育為主的應用型、綜合性非營利普通高等院校,並根據相應成績給予一定獎勵;積極引導我市企業與民辦院校建立合作關係;鼓勵民間資本創辦具有國內外領先醫療技術水平的醫療機構;鼓勵民營企業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等模式投資建設高端養老服務機構,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符合建設標準和資質條件、運營滿一年的,在省級補貼的基礎上,由許可部門的同級財政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

三是助推國企與民企合作發展。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間資本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的比重;支持民營企業參與軍民融合發展等。

優化行政審批服務(2條)

優化行政審批服務是優化資源要素配置,打造“六最”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我市出臺的“二十條”中提出2條具體措施:

一是加快推進“放管服效”改革。加快省、市、縣、鄉、村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全面推行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市級實行“一枚電子印章管審批”和“一窗通辦”模式。深化“多證合一”“證照分離”改革,推進企業投資項目無審批承諾制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在省級“3545”專項改革基礎上,2019年實現市級申請新開辦民營企業2個工作日內完成營業執照辦理、涉稅辦理、公章刻制等事項;查封、抵押、註銷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壓縮至3個工作日內完成;一般性工業項目從備案到竣工驗收審批時限壓縮至30個工作日內,其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限壓縮至60個工作日以內。

二是優化和完善環評服務,對未列入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建設項目,除未來可能出現的環境影響或環境風險較大的項目,以及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泉域重點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的項目外,無需履行環評手續。把區域環評納入政府服務事項,簡化區域內項目的評價內容、前置條件、總量管理等。研究制定推進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在風險大、汙染嚴重的區域或行業實施強制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積極化解民營企業環保責任風險。

推動民營企業轉型升級(4條)

根據我省《意見》要求,我市“二十條”從創新發展、做大做強、人才引進、企業家培育4個方面對民營企業進行鼓勵和扶持,鼓勵民營企業緊扣“示範區”“排頭兵”“新高地”三大目標,擴規模、提效益、高質量發展,加快傳統產業改造升級。

一是鼓勵民營企業創新發展。對引進國際先進、填補省內空白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企業,設立院士工作站,建立並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技術中心的企業,設立博士後工作站,與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單位簽訂產學研長期合作協議併產生高新技術成果且在我市轉化的企業等給予不同程度的補助與獎勵;對列入山西省技術創新重點項目計劃的企業在融資擔保、紓困、無還本續貸等方面優先考慮。

二是支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強。對首次上規入統的小微工業企業、上規入統後連續2年、3年未退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庫的企業、進入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的企業、進入山西民營企業100強、山西民營企業製造業30強的企業、在兩榜單排名前10的企業、新取得中國馳名商標和山西省著名商標的企業等進行不同程度的獎勵。發揮政府採購支持作用,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按照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積極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三是支持民營企業引進人才。對民營企業引進具有核心專利技術的“高精尖”人才到我市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聘任年薪10萬元以上的中高端人才等給予獎勵。對企業招錄的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給予勞動保障的保護。

四是培養優秀民營企業家隊伍。組織優秀民營企業家到國家知名重點院校進行管理研修培訓;組織民營企業高管人員進行系統性管理培訓等;定期評選表彰大同市優秀民營企業和企業家;逐步提升民營企業家政治地位,對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民營企業家優先推薦授予省、市勞動模範、“山西省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等榮譽稱號。

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2條)

習近平總書記對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提出了明確要求,我市“二十條”按照中央、省要求,就加大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和社會環境,提出2條具體措施:

一是依法保護企業家財產和人身安全。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和自主經營權,嚴厲打擊針對民營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影響正常經營的黑惡勢力;依法加強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嚴厲打擊危害企業家生命健康、名譽等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等。

二是妥善處理民營企業涉紀涉法案件。完善民營企業涉法維權機制,堅持公開公正文明執法,嚴格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產權主體合法權益和正常經營活動的損害及影響;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防範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進一步細化實化涉嫌違法的企業和人員財產處置規則,對涉及民營企業重大財產處置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民營企業和投資人申訴案件、企業改制糾紛案件等進行依法甄別,規範、公開審理,接受社會監督。

構建“親”“清”政商關係(1條)

把支持民營企業發展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各級黨委政府需要花更多時間和精力關心民營企業發展、民營企業家成長,這就要求黨委政府必須把政商關係營造好,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二十條”從暢通聯繫民營企業渠道、規範政商交往行為、加強民營企業同各級黨委、政府交流等方面做出相關規定,指導企業健康發展的同時,打造政府“為企、扶企、助企”的良好形象。要暢通聯繫民營企業渠道,完善各級領導幹部聯繫服務民營企業工作制度,強化市、縣(區)級四套班子成員聯繫重點民營企業制度,按照市領導聯繫企業部署安排,深入一線瞭解企業經營情況和存在困難,聽取企業家意見建議,及時幫助企業協調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具體困難和問題。要嚴格規範政商交往行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執紀監督監察,對政商交往中各種違紀違法行為“零容忍”。要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鼓勵民營企業及其負責人積極主動同各級黨委、政府多溝通多交流,通過正常渠道反映情況、解決問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完善政策執行方式(2條)

民營經濟發展離不開政策的支持和激勵,更離不開政策的落實與落地。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實際出發,提高工作藝術和管理水平,加強政策協調性,細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關配套舉措,推動各項政策落地、落細、落實,讓民營企業從政策中增強獲得感。”我市本次出臺的“二十條”中對加強組織領導和加強督查考核方面作出規定,旨在進一步加大民營經濟的組織領導和政策措施的執行力度,強化對民營經濟發展政策、重大困難等現實問題的研究解決,傳導責任壓力,推進普惠性政策早落地、真落地、見實效。市裡成立了以市長為組長、各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大同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民營經濟發展政策、重大困難和問題等事宜。

加強民營經濟發展規劃指導,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二十條”要求,將民營經濟發展指標和優化營商環境情況納入縣區和有關市直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加強對各級、各部門支持民營經濟發展落實情況的督查,對政策執行不到位、對民營企業反映的合理合法訴求辦理不力的依規依紀予以問責。

(記者 王瑤 李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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