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狗致人残疾,无人承认被判全楼负责!

高空坠狗致人残疾,无人承认被判全楼负责!

时常有人会习惯性地往窗户外抛扔杂物,这种行为既没有道德,也容易引发安全事故。近日,就有一篇名叫“高空坠狗”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事故的当事人张女士在经过一栋厂房时,被从天而降的大狗砸中,瞬间便不省人事。在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虽然生命被抢救了回来,但却不得不被高位截瘫。

基本案情

高空坠狗致人残疾,无人承认被判全楼负责!

2018年4月15日,当事人张萍路过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的厂房时,被一只从天而降的大狗砸中。狗砸完人后快速离开了现场,消失在了监控画面中,但当事人却因此被高位截瘫。当事人张萍想依法维权但却一直无人“认领”这只狗。寻找狗主人未果,张女士将整栋楼的居民和厂房房东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2018年8月28日上午,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且在此之前还曾发布公告,但一直无人承认,狗主人依然是谜。据查,该狗是从一栋两层厂房的天台坠落。对于事故的发生众人表示很惋惜,但让其承担责任却感觉到莫名其妙。

高空坠狗致人残疾,无人承认被判全楼负责!

法律分析

该案中存在着很多有争议的问题,我们一一进行讨论。

一、高空坠物常见,但在该“高空坠狗案”中,“狗”能否作为法律中规定的“物”?

从我们一般的观念来看,狗作为物并没有任何争议。但法律中并没有条文对物进行过明确地界定。“活物”能否成为侵权法律关系中的“物”,尚需要我们进行论证。从理论上讲,民法中的物一般具有以下五个特征:非人格性、主要为有体物、特定性、具有独立性、人力所能支配。狗作为活物,并没有被排除在民法中“物”的范围之外。且民法中已经开始将精神产品、虚拟物品等逐渐纳入“物”的范围,说明物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将活物认定为法律中的物并无不妥。故本案,“狗”可以作为法律中规定的“物”。

二、狗主人成谜,受害人张女士究竟如何通过法律维权?

毫无疑问,假如找到了狗主人,张女士可要求狗主人承担法律责任,整件事也将简化为普通的民事侵权。但现在狗主人成谜,在无法查证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张女士究竟如何通过法律维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适用该款的条件有三:其一是建筑物形成区分所有权,即建筑物不同部分归不同人占有使用。假如该栋楼归属一人使用,则该案不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即使用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其二,从建筑物专有部分脱落、坠落或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第三是难以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故本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整栋楼的居民和厂房房东承担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三、该案中整栋楼业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应当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份承担责任,对受害人适当补偿,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该处有几点需要注意。其一,虽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份承担责任,但其并非《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而是一种公平责任。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其二,该处并非是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发生均没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过错,该处不再是“赔偿”而是“补偿”,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再是法律责任,不再具有谴责性和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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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金刚提示

1、不要在自家露天阳台上放置花盆等容易坠落的物品,否则容易掉落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自己也将承担严重的赔偿责任。

2、无论是在自家楼上还是在火车、汽车等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上,均勿从窗户抛掷杂物。当物体速度达到一定程度时,一个馒头都足以致人重伤甚至死亡。

3、不要故意抛掷物品,否则不仅会承担民事责任,还会涉嫌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图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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