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違法建設無處遁形——咸寧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五問

香城都市報報訊(記者周陽 通訊員羅玲)

近年來,隨著我市城鄉一體化進程快速推進,偷建、突建、搶建等違法建設時有發生,這不僅浪費土地資源、提高開發成本,還影響依法治理、增加安全隱患、影響社會穩定。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及時發現、制止、查處違法建設,形成嚴查嚴控合力,營造良好的城鄉環境,又好又快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一體化建設,日前,市政府印發《咸寧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

該《辦法》明確了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分工、管理巡查、調查處理、責任追究等方面內容。

查處違法建設有何成效?

《辦法》適用於咸安區和咸寧高新區,赤壁市、嘉魚縣、通山縣、崇陽縣、通城縣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參照執行。

《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其他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

為確保工作落實,市政府成立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定期研究通報違法建設綜合治理情況,協調處理查處違法建設中出現的突出問題。該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執法委(簡稱市控違辦),具體負責組織、協調、考核、督辦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今年以來,全市(含縣市區)各級共依法查處存量違法建設約50315平方米,累計佔建成區違建存量總面積的79%。同時,我市對新增違法建設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堅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依法處理新增違法建設約99686平方米。

我市將力爭到2019年底查處違建存量比例不低於目標總量的90%,同時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建設的蔓延勢頭,發現一處,處理一處,查實一處,拆除一處,到2020年圓滿完成既定目標任務。

違法建設該誰管?

《辦法》規定,咸安區政府、咸寧高新區是其管轄區及管理範圍內違法建設控制工作的責任主體,全面組織轄區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違法建設進行監督,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國土部門負責查處非法佔用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非法轉讓土地等違法行為。

住建部門負責查處在建設和裝修中擅自變動主體和承重結構、違反施工許可和建築工程質量等規定的違法行為。

房產部門負責督辦物業服務企業及時勸阻、制止物業小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並向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規劃部門負責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將建設工程規劃信息同城管執法部門共享,配合城管執法部門做好疑似違法建設的認定、控制和查處工作。

土地收儲部門負責對已儲備、已回收和已徵收地塊的巡查和管控,在巡查和管控工作中發現疑似違法建設的應及時告知城管執法部門。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由交通部門管養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水務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林業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擅自佔用、毀壞林地的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維護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秩序,及時制止和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的行為。

消防部門負責查處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違法建設的行為。

不動產登記中心對依法認定為違法建設的不動產,不得辦理登記、變更、轉移、抵押手續。

工商、衛計、文新廣、稅務、環保等部門核發有關許可證和執照時,應當嚴格審核把關,對利用違法建設開展經營活動、不能提供合法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不予核發有關許可證、執照。

供電、供氣企業在受理用電、用氣報裝申請時,對不能提供房屋合法手續的,不予辦理報裝。

違法建設怎麼查?

《辦法》要求,咸安區政府、咸寧高新區要建立“雙線巡查機制”,堅持人防、技防、物防相結合,確定責任單位,劃定責任區域,提高管控效率,設立駐村(社區)專、兼職信息員,及時發現和報告違法建設情況。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組建專職控違巡查隊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重點地塊要安排專人重點看守、嚴格檢查。

我市實行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情況報告制度。在市城管指揮中心設立違法建設舉報信息平臺,對經核實的舉報信息給予獎勵。

城管執法、國土、住建、房產、土地收儲、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等負有違法建設查處職能的部門應當制定違法建設巡查管控方案,明確責任人、責任區域、巡查時段和巡查重點。

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由屬地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負責,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所屬的住宅小區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及時發現和制止小區內違法建設,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屬地街道辦事處和城管執法部門或者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在單位。

各巡查部門要按照巡查管控方案規定的時段和責任區域巡查,做好巡查記錄;發現違法建設應及時制止、報告,並採取影像記錄或者現場勘驗等方式取證;發現有堆放建築材料的,及時登記並詢問用途,對無法說明合理使用需求的,作為線索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違法建設怎麼處理?

《辦法》要求,違法建設一經發現,城管執法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依法快速處置。

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區分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和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對逾期不改正或不拆除的,依法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並處建設工程造價 10%的罰款。

在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建設或者自行拆除期限內,各巡查部門應當明確專人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實時監控,防止發生繼續搶建行為。

做出責令停止違法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鄉、村莊規劃範圍內的,由鄉鎮政府組織拆除;市區範圍內的,由城管執法部門組織拆除;高新區範圍內的由咸寧高新區組織拆除;公路、河道、消防等管理領域內的,由負有查處職能的部門組織拆除。

在徵地搬遷中,對違法建設一律不予補償。對屢拆屢建或者有組織實施違法建設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理;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對涉嫌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建設如何追責?

《辦法》提出,對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社區、村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黨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行問責:執行有關城鄉規劃、土地、建設等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有關規定不嚴,縱容、庇護、放任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違法建設的;在本轄區或者工作職責範圍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開展不力,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責任制沒有落到實處,導致轄區發生嚴重違法建設的;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建設行為,未及時妥善處理,致使矛盾激化的;在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直接參與或強迫、唆使、煽動他人妨礙、抗拒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因違法建設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或發生安全事故的;屢犯不改或者拒不糾正違法行為的;因違法建設壓佔道路紅線,侵佔綠地,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市容市貌的;因失職、瀆職造成違法建設行為嚴重或社會影響惡劣的;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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