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违法建设无处遁形——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五问

香城都市报报讯(记者周阳 通讯员罗玲)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快速推进,偷建、突建、抢建等违法建设时有发生,这不仅浪费土地资源、提高开发成本,还影响依法治理、增加安全隐患、影响社会稳定。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形成严查严控合力,营造良好的城乡环境,又好又快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日前,市政府印发《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管理巡查、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查处违法建设有何成效?

《办法》适用于咸安区和咸宁高新区,赤壁市、嘉鱼县、通山县、崇阳县、通城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参照执行。

《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

为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成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委(简称市控违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督办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今年以来,全市(含县市区)各级共依法查处存量违法建设约50315平方米,累计占建成区违建存量总面积的79%。同时,我市对新增违法建设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处理新增违法建设约99686平方米。

我市将力争到2019年底查处违建存量比例不低于目标总量的90%,同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蔓延势头,发现一处,处理一处,查实一处,拆除一处,到2020年圆满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违法建设该谁管?

《办法》规定,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是其管辖区及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控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进行监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查处在建设和装修中擅自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违反施工许可和建筑工程质量等规定的违法行为。

房产部门负责督办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劝阻、制止物业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规划部门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建设工程规划信息同城管执法部门共享,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疑似违法建设的认定、控制和查处工作。

土地收储部门负责对已储备、已回收和已征收地块的巡查和管控,在巡查和管控工作中发现疑似违法建设的应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由交通部门管养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毁坏林地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查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不得办理登记、变更、转移、抵押手续。

工商、卫计、文新广、税务、环保等部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活动、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供电、供气企业在受理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对不能提供房屋合法手续的,不予办理报装。

违法建设怎么查?

《办法》要求,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要建立“双线巡查机制”,坚持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确定责任单位,划定责任区域,提高管控效率,设立驻村(社区)专、兼职信息员,及时发现和报告违法建设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组建专职控违巡查队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重点地块要安排专人重点看守、严格检查。

我市实行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在市城管指挥中心设立违法建设举报信息平台,对经核实的举报信息给予奖励。

城管执法、国土、住建、房产、土地收储、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负有违法建设查处职能的部门应当制定违法建设巡查管控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属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住宅小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制止小区内违法建设,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

各巡查部门要按照巡查管控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违法建设应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影像记录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发现有堆放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询问用途,对无法说明合理使用需求的,作为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违法建设怎么处理?

《办法》要求,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处置。

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逾期不改正或不拆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10%的罚款。

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或者自行拆除期限内,各巡查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继续抢建行为。

做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乡、村庄规划范围内的,由乡镇政府组织拆除;市区范围内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组织拆除;高新区范围内的由咸宁高新区组织拆除;公路、河道、消防等管理领域内的,由负有查处职能的部门组织拆除。

在征地搬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建设如何追责?

《办法》提出,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社区、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问责: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不严,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在本辖区或者工作职责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开展不力,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导致辖区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直接参与或强迫、唆使、煽动他人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因违法建设压占道路红线,侵占绿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的;因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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