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生而平等”並不是《獨立宣言》首創,卻來自中世紀?

人人生而平等,因為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而廣為傳播。這句話,堪稱美國獨立戰爭時期甚至整個世界近現代史上最有持久影響力的單一短句。你可以在1789年頒佈的法國《人權宣言》、1945年胡志明草擬的越南《獨立宣言》和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上,看到這個短句的微調版本。你也可以在近兩個半世紀以來一些知名政治人物的公共演講中,聽到這個短句的鏗鏘引用。

“人人生而平等”,嵌在美國《獨立宣言》第二段的段首。《獨立宣言》因為有了“人人生而平等”,成為一個可供傳誦的經典文本。

1776年6月10日,大陸會議響應弗吉尼亞州代表理查德·亨利·李(南北戰爭時期南軍總司令羅伯特·李的叔祖)的提案,任命了一個由約翰·亞當斯、本傑明·富蘭克林、托馬斯·傑斐遜、羅伯特·利文斯頓、羅傑·謝爾曼組成的五人小組,起草文告以宣示獨立之決心。其中,托馬斯·傑斐遜為執筆者。傑斐遜在完成初稿後,交由德高望重的富蘭克林審閱。富蘭克林有廣告文案的天分,更擅長修辭。當看到“人人生而平等”時,他提筆為這句話的前置導入語做了一個修改,將傑斐遜原文中略顯拖沓冗長的“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神聖和不可否認……”改為“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

事實證明,富蘭克林這個充滿靈感的修改,配得上他那登上一百美元大鈔的尊容。“人人生而平等”因與“不言自明”搭配,具備了先驗的色彩,神啟的威儀。

“人人生而平等”并不是《独立宣言》首创,却来自中世纪?

富蘭克林

不過檢視“人人生而平等”的語境,它似乎更應該被譯作“人人被造而平等”。因為,賦予眾生平等的是造物者。“造物者”乃“權利”的先決條件,作為一種價值觀貫穿於《獨立宣言》。

顯然,《獨立宣言》是一個具有濃厚基督教背景的政治史文本。美國獨立,本質上是清教徒移民的立國實驗。考察《獨立宣言》的形成過程,不難發現,美國的開國先賢——他們政治信念與宗教信仰之間的內在聯繫。華盛頓說過,沒有宗教的原則,國家的道德就不可能建立。而刻在華盛頓傑斐遜紀念碑上的碑文,則更直白地闡述了《獨立宣言》所蘊含的價值觀:“給我們生命的上帝,同時也給了我們自由。這些自由是上帝的恩賜。如果我們將人們心中對此的確信除去,這個國家的自由還有保障嗎?”

值得一提的是,在十三位美國國父中,《獨立宣言》的執筆者傑斐遜恰恰是基督教傾向不那麼鮮明的一位。而在撰寫《獨立宣言》時,他還是個自然神論者。這是傑斐遜深受歐陸理性主義思潮影響的佐證,他認同於上帝創世,但在“上帝是否監管這個世界”方面,傑斐遜要比漢密爾頓等正統基督徒激進一些,他更認同世界是按照其本身規律存在和發展的。撇開上述區別不論,美國開國先賢們在一點上達成共識,即因為相信有一位造物主,所以人人被造而平等。“人權—天賦”,是上帝律法的一部分。

縱觀人類文化史,各個文明形態或多或少都表達過平等的願望。但只有基督教真正提出了所有人一律平等的觀念。《聖經》所說“人都為神所造”和“上帝不偏待人”,為基督教的平等觀提供了神判的基礎。而基督教原罪觀,則是對等級社會的一種否定。

作為基督教平等觀的新大陸實踐,《獨立宣言》在兩個方面有所繼承:其一,《獨立宣言》所倡導的平等觀是“神本主義”的平等觀,每個人受造於上帝,人唯有在神面前平等,才能實現在人面前平等;其二,《獨立宣言》所表達的平等是所有人的平等,在神的俯瞰下,無論貴富還是貧賤、無論統治者還是被統治者、無論國王還是草民甚至奴隸,都不可輕慢和忽視,都有權進入天國。

與此同時,在將平等當成一種社會政治權利的理解上,《獨立宣言》比之基督教又有所突破。《獨立宣言》所言的平等,是基於自由的平等,而非那種平均主義的、削足適履式的平等。林肯曾對《獨立宣言》中的平等觀有過解讀:他們不是宣佈所有人在所有方面都平等,他們不是說所有人在膚色、身材、智力、道德發展或社會能力方面都平等,他們界定了可以容忍的差異。提出“基於自由的、有差異的平等”,正是《獨立宣言》對基督教平等觀的發展,是基督教平等觀在現代化過程中的表達。

那麼問題來了,“人人生而平等”作為一個提神的格言體短句,是《獨立宣言》的首創嗎?

翻閱《聖經》,可以找到許多帶有平等意味的表述,譬如“神就照著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象造男造女”,又如“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凡此種種。但是,《聖經》並沒有“人人生(被造)而平等”的句子。

在《聖經》的平等訴求與《獨立宣言》的平等金句之間,究竟是誰完成了關鍵性的擺渡?

荷蘭歷史學家約翰·赫伊津哈給出了線索。在赫伊津哈所著《中世紀的秋天:14世紀和15世紀法國與荷蘭的生活、思想與藝術》一書中,他告訴讀者:教皇格里高利一世為即將來臨的中世紀留下了“人人生而平等”的格言,這句格言以各種各樣、略有變換的形式被反覆使用……

有必要指出,在對中世紀起點的認定上,赫伊津哈與當下世界史通行的說法不盡一致。我們所熟悉的是,中世紀始於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依此判定,格里高利一世,他擔任教皇的時期(590至604年),歐洲已經邁進了中世紀的門檻。

“人人生而平等”并不是《独立宣言》首创,却来自中世纪?

格里高利一世

格里高利一世生活的時代(540至604年),歐洲社會剛入“黑暗隧道”。對於漫長的中世紀而言,他是一個難以評判的角色。在教會話語中,格里高利一世享有“至聖”“偉大”的榮耀。但在歷史視野裡,中世紀的黑暗恰恰在於教會統攝了一切,教權壓倒人權甚至君權。而格里高利一世,是此等局面的肇始者。正是他利用日耳曼蠻族入侵、西羅馬帝國分崩離析後所形成的有利形勢,增強了羅馬教會的實力、提高了羅馬主教的地位。在他之前,羅馬主教受制於拜佔廷皇帝,僅在羅馬教區享有統治權,且僅限於宗教事務;而在他之後,羅馬教會擺脫了拜佔廷皇帝的節制,管轄權拓及整個西歐,且延伸到民事領域,羅馬主教贏得了“普世牧首”的頭銜。格里高利一世是教皇制的奠基者,中世紀文化的締造者,所謂“中世紀教皇之父”。

除此之外,格里高利一世還是一位神學理論家,與奧古斯丁、安布羅斯、哲羅姆並稱為拉丁教會四博士。格里高利一世神學理論的核心是什麼?簡單講,就是認為知識盡在《聖經》之中。世俗知識,無用、無益、無趣,應加以反對。此人最著名的舉措是一把火焚燬了羅馬圖書館,因為“不學無術乃虔信之母”。

對世俗知識持否定態度的格里高利一世,窮其一生的思想活動都與基督教有關。與前輩思想家奧古斯丁相比,格里高利一世不算精深,卻足夠廣博。所以,他的理論建樹主要體現在詮釋基督教教義上。他撰寫了許多宗教著作,有三部在中世紀的歐洲流傳甚廣,分別是《伯約記解說》(又譯作《道德論》或《倫理書》)、《論神職人員的職責》(又譯作《論教牧職守》或《牧人的準則》)和《意大利父老生平神蹟對話錄》(又譯作《對話錄》)。其中,《伯約記解說》稱得上是格里高利一世基督教神學思想的總彙,全書35卷,共6部分。在這本大部頭的著作裡,格里高利一世對舊約《約伯記》進行了詳盡的評述。

《約伯記》第31章第15段有云:“造我在腹中的,不也是造他嗎?將他與我摶在腹中的,豈不是一位嗎?”

當註釋到這一段時,格里高利一世猶如一支灌滿油脂的火把被閃電擊中,他口吐蓮花:唯有造物主超越一切……當上帝審判,該如何作答?人人被造而平等……

這個神句泊靠於《伯約記解說》第21章“面對審判的人”,第一次將基督教平等觀從含糊的訴求提煉為明確的文字。

就觀念來說,“人人被造而平等”足以對其他文明形態的倫理表達構成領先,甚而套圈。可笑的是,說出這句格言的人——格里高利一世,卻立於歐洲千年停滯的起點。在看似沒有盡頭的“黑暗隧道”裡,“人人被造而平等”更像是一盞孤獨的路燈,閃亮但無法指引人們走向未來。就像赫伊津哈所說,對中世紀的人而言,其要害是近在眼前的死亡的平等,而不是實際生活中毫無希望的平等。

格里高利一世看不到他身後的歷史,他只是一位品德高潔、無上尊崇的神職人員,他以個人的虔誠、善念和力量壓倒自己所處的時代,以及其後很多世代。而當“人人生而平等”作為一顆希望的種子被播入《獨立宣言》,已是遙不可及的1200年後。後果如此深遠,當時之人豈可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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