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農用地建養殖場,這麼幹會被認定為違法建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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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鵬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農用地上建養殖場是否需要城鄉規劃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未經許可即建養殖場,被認定為違法建築,進而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又該如何救濟呢?

佔用農用地建養殖場,這麼幹會被認定為違法建設嗎?

【案例回顧:農用地建了養豬場】

A市某區B村村民張女士,於上世紀90年代在本村農用地(基本農田以外)上建了一個養殖場,經營養豬,形成了一定的規模,提供了一定數量的就業崗位,在一定程度上帶動了本村經濟的發展。2009年,張女士家的養殖場被地方政府納入徵收拆遷範圍,但張女士與徵收單位一直未能就安置補償問題達成一致。2010年初A市規劃局向張女士下發了《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等法律文件,稱張女士建養殖場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未經合法審批,未依法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屬於違法建築,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將予以強制拆除。

張女士十幾年經營的養殖場,無疑投入了巨大的心血和汗水,突然遭遇這樣的事,怎能不讓老百姓心急如焚呢?

【法律分析:農用地上建養殖場會是違法用地嗎?】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佔用農用地建設養殖場是否需要進行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之規定,養殖禽舍及養殖場內必要的附屬場所用地均屬於設施農用地,從有利於支持設施農業和規模化農副產品生產發展、規範用地管理出發,按農用地管理,相關建設無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A市規劃局以“張女士建養殖場非法佔用農用地,未經合法審批,未依法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屬於違法建築”為由,對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據此並無法律依據。如行政機關認為養殖場建設是非法佔地,非法建設,將地上建築物認定為違法建築進行拆除,將嚴重侵犯廣大養殖專業戶的合法權益。

【律師提醒:基本農田不能隨意佔!】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強調,“各類禽畜養殖場、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佔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作為“吃飯田”“保命田”,國家對其規定了特殊的保護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亂佔亂用基本農田,即使為了公共利益徵收基本農田也須經國務院批准,而不能由省級政府直接批准。所以,廣大農民朋友需要注意,即使我們的養殖場可以帶動當地經濟不小的發展,也不要佔用基本農田進行建設,尤其是不能因為村幹部、村長“同意”了就隨意建,因為這些人的意見都不能替代法律。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強調,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範圍,以下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大家千萬不要借“設施農用地”之名,行“建設用地”之實,否則只會是自嘗苦果。

在明律師最後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上述《通知》是在2014年9月29日發佈的,有效期為5年。也就是說在2019年9月28日,該《通知》將自動廢止,屆時就不要再據此在設施農用地上興建養殖場了,而要尋求新的法律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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