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市監委移送第一案

连云港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市监委移送第一案

2018年12月21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贛榆區原政協副主席穆家瑩貪汙、受賄、濫用職權、私分國有資產、挪用公款一案。對被告人穆家瑩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對被告人穆家瑩的犯罪違法所得人民幣180.3492萬元予以追繳。

连云港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市监委移送第一案

經審理查明:

一、貪汙事實: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穆家瑩利用其擔任中共贛榆縣厲莊鎮黨委書記、中共贛榆縣(區)沙河鎮黨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先後4次採取虛列工程合同、虛開工程款發票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共計人民幣139.2842萬元,用於歸還其個人借款、家庭購買車輛及消費。

二、受賄事實: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穆家瑩利用其擔任中共贛榆縣厲莊鎮黨委書記、中共贛榆縣(區)沙河鎮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先後收受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30.62萬元,為個別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三、濫用職權事實:2015年,被告人穆家瑩任中共贛榆區沙河鎮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裕農公司虛假引進外資以完成考核任務。2016年11月1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贛榆支局對裕農公司非法結匯行為作出罰款98萬元的處罰決定。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穆家瑩超越職權,擅自決定用沙河鎮財政資金為裕農公司繳納該罰款,致使財政資金損失共計人民幣98萬元。

四、私分國有資產事實: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穆家瑩擔任原贛榆縣厲莊鎮黨委書記期間,與時任鎮長、時任鎮黨委副書記等人商議,違反國家規定,先後7次採用虛開發票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共計人民幣87.6771萬元,以厲莊鎮人民政府發放獎金的名義私分給“專項清理資源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其中被告人穆家瑩個人分得人民幣10.445萬元。

五、挪用公款事實: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穆家瑩利用擔任原贛榆縣厲莊鎮黨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賬外公款人民幣60萬元挪用給他人使用,用於經營活動。2012年3月29日,被告人穆家瑩將挪用的人民幣60萬元歸還。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穆家瑩的親友代為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預繳罰金人民幣15萬元。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穆家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39.284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被告人穆家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0.6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穆家瑩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造成國家財產損失人民幣9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穆家瑩作為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人民幣87.6771萬元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告人穆家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幣6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穆家瑩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對被告人穆家瑩犯罪所得依法應當予以追繳。被告人穆家瑩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穆家瑩認罪悔罪,其親屬積極代為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穆家瑩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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