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重庆大巴车坠江,该名乘客和大巴车主会被追责吗?

一起傻笑


目前,重庆大巴坠江案已经水落石出:系公交车司机与女乘客发生口角,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向对向私家车,冲下大桥后坠入江中!你瞧瞧,司机司机没有安全意识和职责规范,乘客乘客缺失基本素质和道德意识。最终因为二人的“一时之气”,搭上15条鲜活无辜的生命。这种结果无异于“故意杀人”,且后果十分严重,印象十分恶劣。因此,两人都负有不可饶恕的罪责。

公交车司机犯重大安全事故罪,女乘客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通过最新的监控视频可以清楚的看到,女乘客因错过下车站点,通过右手击打公交车司机面部,司机出于本能予以还击,导致司机左手单手控制方向盘,并在收回右手后下意识的向左打方向,导致惨剧瞬间发生!栋哥观点:女乘客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量刑标准,请看官们自己翻书查);公交车司机犯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无期徒刑。

事故责任划分司机占百分之三十,女乘客承担百分之七十

要论责任划分,毫无疑问女司机要承担百分之七十的主要责任,至于原因,我想监控视频已经替我做了解答;而公交车司机要承担百分之三十的次要责任。作为社会公共交通一线服务窗口,不应该将矛盾升级,或者说,应该将公交车靠边听稳停好,再与女乘客理论,常言道:无风不起浪!

素质素质素质,公民素质亟待提升

最后栋哥仅代表头条号“栋哥曰”,向事故中无辜被伤的红色私家车女司机致意。回过头来说说近些年来的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因丈夫未登车,滞留堵住车门阻止高铁发车、大闹飞机强行打开机舱门......这是怎么了?你自私也就算了,别危及到大众的安全出行。对于这样的乘客,除了严惩跟他们说素质,我觉得已经无济于事。如今,咱们国家是高度法治社会,想犯傻和犯蠢之前,先想想成本和后果吧,NCM!


栋哥曰


目前官方定性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定性是可以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条罪名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就目前公布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可以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不太适合,因为交通肇事罪一般表现为过失,而且这么多无辜乘客也因此而遇难,严重性上也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女乘客和司机分别都构成犯罪,对最终结果的发生都有过错。


个人来说,女乘客是有错在先,对于这种不守规矩的人员,人人得以唾弃。司机的行为也不理想,为了一己得失,罔顾整车的性命。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依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报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机关不应立案;如果在公安或者检察院侦查阶段死亡的,侦查机关应予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死亡的,则应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所以就该事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虽然构成犯罪,但公检法是不会再立案侦查,审判的。

受害者可以向司机和女乘客的家属在遗产范围内主张民事赔偿,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依据运输服务合同向公交车公司主张赔偿,但不属于交强险范围

虽然不能主张刑事责任,但受害者家属可以主张民事赔偿,一种方式是向犯罪嫌疑人的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主张民事赔偿,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一种方式是依据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的运输服务合同,主张公交公司赔偿。

两种方式只能择一主张。

另外,本事件定性上不是交通事故,而且受害人是车内的人员,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车内人员不认定为第三者,所以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司机撞的女司机可以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她的损失

对于女司机被撞这部分,可以定责,由保险公司来赔偿,也是无辜受害者,不仅是财产,在这个事件中心理也是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对于不守公共场所安全的人员,应给与惩处措施,其他乘客不能坐视不管,不然罔顾的是自己的安全

网传的万州之前的报道:

值得学习的做法:


匠心法意


再回首,恍然如梦,再回首,我心依旧;

再回首,背影已远走,再回首,泪眼己朦胧。……

重庆坠江公交司机冉某的歌声还音犹在耳,可就在他带着爱车和全车的十几个人坠入江中的一刹那,再回首变成了难回首了,尽管人们好象看到他远去的背影,在泪眼朦胧,在反复追问……



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在毫无症兆的前提下,突然大力左转变道,撞过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爬上人行道,冲破拦杆,坠入江中等这些诡异的连贯动作,经过网友们对其是否疲劳驾驶,机械故障,自杀,恐袭,赌气故意,与乘客争吵,犯罪分子抢夺方向盘等各种猜测,今天终于被官方发布的真实视频澄清:果然是他在与乘客发生争执中,被乘客用手机猛击了一下头部,他动手还击后,导致车辆失控,才酿成了这一悲剧的发生。而且正因为他与乘客的争执打斗,导致全车十几条生命和公交车等重大的损失;致使他们两个都会被追究罪责;尽管他们都已经走在了不能再回首的天堂。……



但是,对于此事,个人却有几个不同的疑问?……从视频可以看去,不讲道理的乘客同司机的激烈争吵,是否影响了司机本应全神贯注对车辆驾驶的操作?继而用手机猛击司机头部的那一下,是否造成了一心两用高强度下驾驶的司机冉某产生意识上的模糊?才导致了他动手还击了乘客,并在回手方向盘后突然向左猛打了一圈这个本该不要操作的程序?同时忘记了右脚本该松了油门,踩向刹车?因为,一个有二十余年的老司机,这些重复了不知多少遍的操作程序,本来是他本能会产生的自然反应,为什么会在这个关键时刻丧失?难道他就不怕死,愿意去死?……其实,他的"再回首"还没有“唱好”呢!



图片摘自网络


知足常乐1284922


称赞重庆警方及时公开视频,可惜只公布了最后几十秒,新闻里说中年妇女骂了五分钟以上。看了视频,有图有真相了。中年妇女刘某因为自己愿意坐过站,辱骂司机,并动手打司机。司机还手,导致车辆失控坠江,造成十几条冤魂。

第一,主要责任,是中年妇女刘某辱骂殴打司机,严重干扰安全行驶,已经涉嫌触犯危害共同安全罪,负有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建议乘客家属除了向公交公司申请经济赔偿外,一定不要放过这个罪魁祸首,向刘某的财产继承人索赔,现在要立即冻结刘某个人的财产,防止家人转移。否则,这些无辜的遇难者太冤了。

第二,主要责任,是公交车司机。同情你受到殴打,条件反射般还手,但不能原谅你的职业素养和安全培训的问题。 公交司机的岗位太特殊了,你要为全车人生命安全负责啊。正确的做法是立即靠边停车,报警。警察会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刘某,让刘某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个的例子也很多了。

第三,次要责任,是公交公司。一是对司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乘客可以直接攻击司机,这是本质安全不到位的问题。二是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不合格,虽然是突发事件,但反映出公司平时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和应对措施培训不力,没有履行安全责任。三是无人售票之后,谁来维护车内秩序?难道让司机来维护车内秩序吗?那么,就干扰了司机的主要职责——安全驾驶。

第四,感到惋惜的是,众人冷漠的态度,也害了自己。据新闻报道,中年妇女刘某辱骂司机长达五分钟之上,又是在中高速行驶的车上,这么多乘客难道不劝一劝、拉一拉吗?这些遭难的乘客,真的令人惋惜,但网民无话可说。换位思考,谁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但这次“关己”了。

综上,思想根源是,这个社会太浮躁了,许多人都充满了戾气,充满着焦虑,充满对别人的不满。这位中年妇女这么霸道,这位司机这么不冷静,这么多乘客当看客。这些现象,都值得反思。


职场火锅


随着重庆坠江大巴车被成功打捞上岸,事故原因也逐步明朗,这是一起因乘客司机互相殴打导致的重大事故。
据官方通报,司机冉某驾驶公交车正常行驶,乘客刘某(女,48岁)因坐过站蛮横要求司机停车,当然遭到司机拒绝。于是刘某对着冉某破口大骂,骂得相当难听,冉某忍无可忍就予以回骂。刘某恼羞成怒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紧接着,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事发经过已经还原,那么事故责任应当
怎样划分呢?首先乘客刘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明知道公交车不能随便停车,还强行要求司机停车以弥补自己坐过站的错误。遭到司机拒绝后,她明知道打骂司机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但仍然不顾一切地打骂司机,从而放任危险发生,显然她是整起事件的罪魁祸首。

其次,司机冉某也有过错,虽然他遭受乘客刘某的无理打骂,但他作为公车司机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重要职责,不该冲动地意气用事。

他明知道出手反击会影响行车安全,但还是在冲动之下反击刘某,从而放任危险发生,显然也具有部分过错。

因此,司机冉某和乘客刘某共同酿造了这场悲剧,他们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我认为绝大部分责任都在刘某身上,司机冉某也是在忍无可忍之下反击的。只是倒霉了其他乘客,由此遭受了命丧黄泉的无妄之灾。


冰焰


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都感觉心痛。生命太脆弱,但是我们需要从这些悲剧反思和学习什么。

女魔头的挑衅男司机,男司机的不沉着枉顾一车人生命于不顾而引发的15人死亡交通事故。

斯人已逝,后人只能引以为戒,避免这样的事故再次发生。

1.毕竟全车人生命的的方向盘掌握在司机手里,司机冉某是第一责任人

2.第二就是女魔头的挑衅。

3.大桥没有汽车防护措施,也是一个公交车这么容易就冲出去防护栏坠河的重要原因。看完视频我们不禁疑问,速度51码的公交车就直接冲出去掉河,而且是桥面距离河面20层楼高的桥,防护措施居然形同虚设,防护栏如同纸糊。

今天重点说一下这重庆万州长江二桥防护栏的问题。

图一就是发生事故的所谓的防护栏,图二是我广东这边的一条大桥的防护栏。万州长江二桥是没有汽车与行人的隔离带,行人走在这里也是很危险,看了发生事故的视频也看到,有一个人侥幸逃过一劫。只有行人防护栏但是这种防护栏只能摆设,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任何作用。

设计大桥方必须要看到这个问题。

图二是设计合理的大桥,即使汽车失控或者发生汽车碰撞也不至于随意就跑出来大桥而掉河。这样的设计是从减少事故带来的伤害来考虑问题。

建议大桥必须要重新改造,首先为行人安全着想,更加为了防止这样的事故再次发生。

我们国家其它设计不合理的大桥也该反思一下。不要为了美观忽略这些危害我们的安全隐患。




李布衣ll


视频出来了,一切都清楚了,评论几乎倾向于司机,仔细看看视频,泼妇似的女乘客是此次事故的起因,导火索,燃爆了炸药,直接责任人司机。

大凡开过车的人,遇到紧急情况,第一反应就是刹车,刹车是司机脑子里的生命安全阀,冉司机最后一句话一直重复"来嘛",为报复这个女乘客,过激的采取了极端行为,让你跟我一起死,却葬送了全车人的生命,没有人性可言。
有律师分析,该司机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主体消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冉司机离异单身,母亲尚在。

但是,保险公司对于此类刑事责任的,不予理赔,公交公司对事故付全责,然后公交公司对司机再追责。

事故造成的影响是恶劣的,女乘客成了众矢之的,女乘客是事故原因的直接原因,但只指俩人打骂直至伤亡,怎么也上升不到重特大事故的层面上,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手握方向盘的冉司机,从头到尾方向盘就在冉司机手里,并没有其他类似事故的乘客抢夺方向盘的情况发生,冲过中心实线,这是每个司机都不可越过的底线,冲撞迎面而来的红色小轿车,完全可以刹车的,刹车没有失灵,可怕的是直接冲上桥体护栏,这需要多大的怒火,真的很悲哀。
车打捞上来了,人全部罹难,每一个人心都十分悲痛,瞬间阴阳相隔,我们只有祈祷的份了!安息!


陈能先A


目前这段视频在微博上已经传开,至于说为何发生争执,原因是女乘客坐过站,要求下车,与司机发生了矛盾。而与公交车相撞的红色轿车女司机,受了伤在医院治疗,而这位女司机是穿着高跟鞋(穿高跟鞋开车是非常危险的,要谨记!)。

实际上就是因为一点小事,发生冲突,可是却害了一车人。 按道理来说,是要负责的,但是根据现在打捞的情况来看,应该是无人生还。这个事情再一次提醒我们下次遇到这种乘客与司机争执事件,不要做围观过客,要及时制止,避免这种意外的再次发生。

到底怎么避免?

这种事情平时坐公交都有发生,很多都是因为坐过站、孩子的票价问题,一言不合就是抢方向盘打人。现在公交车最好是能给司机做一个隔离空间,避免乘客与司机的肢体接触。现在北京公交车多数都有这样的隔门。

这是一场大悲剧,现在的最新消息:

11月1日最新消息据万州发布,10月31日23时28分,重庆坠江公交车打捞出水,现场鸣笛致哀。公安机关此前初步核实,失联人员15人。愿逝者安息!
最新消息:今早6点半左右,潜水员下水发现一具遇难者遗体,目前已打捞出3名人员遗体。初步核实失联人员15人(含公交客车驾驶员1人)。目前落水公交车位置已基本确定。

电商EC


仔细看视频,司机没位移,可见仍完全控制车辆。双脚没位移,可见毫无刹车意识。桥上直路直行情况下,不存在迎面红车问题,红车在左车道靠里一侧相隔甚远。在闹事乘客已与司机脱离物理接触后,司机双手控制方向盘,突然转弯打死,方向盘自动回盘半圈后,再淡定抓死,表情坚定意图明显,若干秒后越过左边的外侧道,撞上左边里侧道的红车,不存在拉扯导致失控以及避让车辆情况。应该是公司规定不得与乘客争执,不得还手,违者重罚,最终司机羞愤难当之下冲动。闹事乘客知道打司机顶多批评教育,无所顾忌。其他乘客担心劝架后出事故或老人死亡担责任,于是只能胆战心惊观望,等待别的倒霉蛋能挺身而出。社会应该扬正气,是非分明,不要一出事就方圆100米是个活物就担责。没有过错死了人也坚决不用负任何责任,有过错没死人也要坚决重罚,这样风气才能正!还有,至少先给公交司机安装防护栏吧


52yh


民事责任:闹车女士和司机都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司机的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闹车女士的责任,由她的遗产承担。具体的责任分配,我倾向于闹车女承担大部分,公交公司次要责任。

有人问,一车13人,假设每人的死亡赔偿金算下来平均50万,算下来至少650万,闹车女士的个人遗产能够经得起这么赔偿么?受害者家属岂不是赢了官司依然无法得到赔偿?

这一点不用担心。

这是共同侵权案件,公交公司和闹事女乘客刘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同时,公交公司本身也需要对自己的乘客安全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其他13名乘客家属和红车女司机)可以单独要公交公司赔偿全部损失,然后公交公司再向女乘客刘某追偿其应该承担的部分。

闹车刘女士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从官方公布的视频和通报来看,闹车的女士自己要求司机违规停车,司机拒绝,双方发生争吵,之后闹车女士主动拿手机击打司机头部,导致双方冲突升级。司机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导致无法控制车辆方向,悲剧发生。

因此,可以得到的结论是,公交司机此前提醒乘客到站下车,闹车女士刘某未下车,冉某并未违规停车,之后闹车女士刘某的行为举动导致冲突升级,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因为闹车女士刘某已经死亡,应该从其个人财产的范围内(也就是遗产)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女士的部分,刘女士亲属的合法财产不会受到牵连,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交公司可以向公交司机和闹车女士追偿。

而对于司机本身,其虽然不是矛盾冲突的发起者,但是其在驾驶大巴途中,与乘客争吵、肢体冲突,显然是一种重大的过失,甚至属于对可能的危害结果持放任心态的故意,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车安全,从民事应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由于公交司机与公交公司是劳动雇佣关系,本案中,发生该类交通事故,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如果是员工个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的他人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也就是说,公交司机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司机的家属索赔,索赔的范围就是冉某个人的遗产范围内。

被撞的红车女司机和其他乘客,可以向公交公司或闹车女家属索赔。

对于这种有两方共同侵权的民事案件,受害人方既可以将向公交司机和闹车女家属一起索赔,也可以单独向某一方提出索赔申请,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后,比如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闹车女家属追偿,要求其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司机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是故意犯罪或者自杀,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本案中,闹车女子的行为涉嫌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司机与女子互殴,严重违反公交司机操作规范,属于一种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的是过失犯罪,但这一点,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认定,因此笔者认为公交司机是否能认定工伤,存在一定的争议。


刑事责任:都不会被追究了

刑事责任上,他们的行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因为两人都已经不在人世,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