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電動自行車上牌、摩托車集中備案登記的通告

關於開展電動自行車上牌、摩托車

集中備案登記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咸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鹹政規〔2018〕3號)和《通城縣推廣安裝物聯網車輛智能防盜管控系統實施方案》(雋政辦函〔2018〕51號)相關規定,為切實加強電動自行車、摩托車規範管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報縣政府同意,我局決定自2018年 12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在全縣範圍內集中開展電動自行車上牌、摩托車備案登記和安裝物聯網車輛智能防盜管控系統工作,現將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核發號牌、行駛證後,方可上路行駛。2019年 3月 31日電動自行車上牌、摩托車集中備案登記期滿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巡邏大隊和派出所等部門將加大路面執法力度,對不按規定註冊登記上牌的電動車、摩托車將依法處罰。

二、全縣電動自行車上牌、摩托車備案登記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統一受理、承辦。

三、辦理備案登記(上牌)注意事項:

(一)車輛所有人需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二)購車發票或者車輛合法來歷證明;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四)對無法提供購車發票等合法來源憑證的電動自行車車主應當簽署統一格式的《電動自行車來歷承諾書》,並經車主管轄派出所出具證明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視情況核發號牌。

(五)摩托車已註冊登記上牌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

四、廣大電動自行車 、摩托車車主應主動安裝物聯網車輛智能防盜管控系統,投保車輛防盜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和《咸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一)未經備案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

(二)擅自改變電動自行車結構、主要技術參數和性能的;

(三)駕駛電動自行車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四)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按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

(五)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

(六)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之間穿行的;

(七)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

(八)駕駛電動自行車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九)違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電動自行車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

對駕駛電動自行車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除處罰外,應當責令其迅速駛離;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電動自行車。

對駕駛未登記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除罰款外,應當告知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六、對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摩托車駕駛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摩托車至依照規定投保和註冊登記上牌並處罰款後予以放行。

七、備案登記(上牌)安裝地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老廣場警務綜合服務平臺。

諮詢電話:0715-4553709

特此通告。

通城縣公安局

2018年 11 月15 日

附件: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上牌、摩托车集中备案登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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