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盤否認受賄534萬 “造船之神”顧逖泉上訴遭駁

全盘否认受贿534万 “造船之神”顾逖泉上诉遭驳

新京報訊(首席記者 趙毅波)10月31日,新京報記者獨家獲悉,在一審獲刑13年後,有著“造船業之神”稱號的央企廳官顧逖泉發起上訴,否認受賄情節,但遭到法院駁回。

新京報記者自該案相關方面獲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最新裁定,上訴人顧逖泉、舒方浩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符合事實與法律規定,本院均不予採納。

2017年11月,上海媒體報道稱,法院一審判決顧逖泉受賄534萬餘元,判處有期徒刑12年;貪汙52萬元,判處有期徒刑2年,兩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3年。舒方浩則是顧逖泉案另一位相關人員。

根據一審法院查明,1998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顧逖泉、舒方浩分別利用職務便利,為上海仁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某公司)成為江某某集團供應商以及供應鋼材、催收貨款等業務提供幫助。其間,顧逖泉索取、收受焦某某給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均同)534萬餘元;舒方浩收受焦某某(另案處理)給予的賄賂款共計239萬餘元。

新京報記者自該案相關方面獲悉,在一審判決後,被告人顧逖泉、舒方浩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高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6月22日開庭審理了本案。

據悉,上訴人顧逖泉及其辯護人對原判認定其犯受賄罪和貪汙罪的事實和罪名全部不予認可,並提出如下意見:第一,原判認定顧逖泉受賄534萬元,定性錯誤,該534萬元系股東分紅收益和往來款以及公司正常的旅遊福利;第二,原判認定的230萬元分紅款未實際支取,與兩次買房從仁某公司分別支取的195萬元和100萬元存在重複計算;第三,顧逖泉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仁某公司謀利;第四,顧逖泉購買單位房產系市場價購買,不存在低價購房。據此,請求二審改判顧逖泉無罪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顧逖泉犯受賄罪、貪汙罪,被告人舒方浩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建議上海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高院表示,顧逖泉、舒方浩從仁某公司焦某某處收受錢款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主要理由是:

第一,不能認定顧逖泉、舒方浩實際出資及參與管理、經營仁某公司。仁某(泉浩)公司成立時顧逖泉、舒方浩二人並未實際出資;在仁某公司經營過程中,顧、舒兩人借給仁某公司的錢款大都收取利息;且在案證據顯示,顧逖泉、舒方浩不參與仁某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仁某公司主要由焦某某負責經營。

第二,顧逖泉、舒方浩利用職務便利,為仁某公司從江某某集團承接業務等提供幫助。經查,仁某公司所從事的部分業務均與江某某集團及關聯企業有關,且通過部分業務獲取了鉅額利潤。第三,在案證據證明,顧逖泉從仁某公司焦某某處實際收受錢款534萬餘元,舒方浩從焦某某處實際收受239萬餘元;同時,顧逖泉、舒方浩以分紅名義等收受的部分錢款未從仁某公司實際取走,並不影響受賄數額及犯罪形態的認定。

上海高院認為,上訴人顧逖泉、舒方浩關於二人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的相關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公開信息顯示,顧逖泉1959年出生,畢業於大連理工大學,曾任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經濟運行部主任,中船第九設計研究院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黨委書記,上海社科院所有制結構研究會理事,江南造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企劃部副部長、江南造船廠路線定額處處長兼路線定額處黨支部書記,江南造船廠企劃部副部長,上海江南長興造船有限責任公司董事、董事長,滬東中華造船(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2014年5月,顧逖泉落馬。

顧逖泉執掌的滬東中華造船集團實力龐大。據介紹,滬東中華造船集團是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旗下的骨幹核心企業,是集合造船、海洋工程、非船三大業務板塊為一體的綜合性產業集團。公司是中國海軍重要裝備承製單位,建造過新型導彈護衛艦、綜合登陸艦等900餘艘各類海軍水面艦艇和軍輔船,被譽為中國“導彈護衛艦的搖籃”和登陸艦的“搖籃”。

新京報首席記者 趙毅波 編輯 劉曉陽 校對 李立軍

記者聯繫郵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