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改正”,沒動靜就能直接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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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眾所周知,在違建處置、拆除領域裡,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是其中的“關鍵文件”。一方面,行政機關要憑藉它來責令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另一方面,當事人要通過對這一文件的起訴來暫時阻滯拆違的推進,依據《行政強制法》尋求有效的權利救濟。那麼,僅憑“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就有權直接動手拆房了嗎?“限拆”和“限改”的效力一樣嗎?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改正”,沒動靜就能直接拆了嗎?

【基本案情:沒下限拆通知,房屋就被拆了!】

劉先生在河南省滎陽市某鎮擁有一幢3層房屋,在鎮規劃範圍內。2018年2月起,劉先生在原有的3層房屋之上開始加蓋。短短几天時間,在其加蓋至5層尚未封頂時,當地鎮政府發現了這一情況。工作人員隨即對劉先生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後考慮到涉案房屋處於當地地鐵建設施工用地紅線範圍內,經多次宣傳、公告禁止違法建設,劉先生仍然“頂風違法”,造成了“惡劣影響”,鎮政府於作出上述通知3個月後的一天組織人員將其加蓋的兩層房屋全部拆除。

劉先生認為自己不僅承受了部分財物損失,更為重要的是涉案拆違行為欠缺行政目的的正當性,系典型的“以拆違促拆遷”的逼遷行為。劉先生遂委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陳麗芳律師幫助其維權。

【勝訴:沒“限拆”的強拆終遭確認違法】

在明律師陳麗芳代理案件後進行了詳細周密地情況蒐集,發現涉案責令限期改正通知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的作出時間是同一天,未給委託人預留任何改正的時間,明顯違背限期改正的本意。且拆違過程存在大量程序違法問題,嚴重違反了《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拆違程序,剝奪了委託人的救濟權利。陳律師遂指導委託人將鎮政府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強拆行為違法。

《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一般認為,這裡的“需要強制拆除的”,係指涉案建築已被下達了強制執行決定。而本案中,鎮政府僅僅下達了一個責令停止文書一個責令限期改正文書,顯然是沒有履行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便將委託人的兩層房屋拆除。

最終,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81行初78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其加蓋的兩層房屋的行為違法。

【法律分析:停止、改正均不是處罰,更非“決定”】

《行政處罰法》第23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據此,“責令限改”本身並不是行政處罰決定,而只是其的一個步驟或者部分。根據拆違領域的實踐情況,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才是拆除違法建築前所必須作出的行政決定。而要想合法的拆違,必須依靠決定,而非“通知”,本案中的兩份名為“通知”的文書從形式和內容上均不具備“決定”的特徵,故不符合《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的要求。

何況,拆除違法建築前還要經過書面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公告限期拆除等步驟,類似於本案的情形下行政機關顯然跳步嚴重,拆違行為嚴重程序違法。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在遭遇“以拆違促拆遷”類案件時,針對違建認定、處置的維權是十分必要的步驟。這對於最終獲取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將會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在房屋遭強拆後及時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不再等待、拖延,是維權之必需。一旦過去了三年五年,再想維權將變得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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