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警法小報|男子輕身跳海漂浮半小時,兩地民警聯動成功營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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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日 星期四 北京 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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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限行車號:0號&5號

早7點至晚8點,限行機動車(含臨時號牌)禁止在五環路以內道路行駛。

為了您和您的錢包考慮,小編建議如果今天限行的話還是乘坐公共交通吧~也是別有一番風味呢~

1.3警法小报|男子轻身跳海漂浮半小时,两地民警联动成功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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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萬州一化工廠起火:明火已基本控制,無人員傷亡

1.3警法小报|男子轻身跳海漂浮半小时,两地民警联动成功营救

1月2日6時10分左右,位於九龍園的重慶華歌生物化學有限公司五車間五硫化二磷堆放區發生自燃,接到報告,萬州經開區和萬州區相關部門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目前火勢基本得以控制,未造成人員傷亡,據環保檢測現場及周邊空氣指標,數據均未超標。事故原因還在進一步調查中。據介紹,起火車間存儲有五硫化二磷,救援人員到達後發現現在濃煙較大,且氣味刺鼻,已及時組織疏散工廠全部員工。據介紹,五硫化二磷是農藥合成的重要原料,熔點276℃,有毒,遇水分解產生易燃的硫化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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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輕身跳海漂浮半小時,兩地民警聯動成功營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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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憑一條簡單的朋友圈無法判斷真假,但警方還是迅速啟動重大警情響應機制。“接到報警後,我們研判團隊首先要做的,就是找到小王到底在哪裡。”當日進駐情指聯勤中心的執行指揮徐磊說道。

經民警詢問報警人張女士得知,其兒子小王在三天前跟家人發生矛盾後,獨自一人離家,去向不明。

“我們一組人查到了小王的出行和入住記錄,另一組人從報案人張女士處進一步瞭解了情況,兩下對照,我們的研判立刻有了方向,人應該在舟山沒錯了。”徐磊肯定地表示。

接下去是找到小王在舟山的具體行蹤。研判民警沈鋒偉通過進一步的數據、信息分析,快速鎖定了小王可能出現在舟山某島嶼一民宿內,這為營救爭取了寶貴的時間。

當日10時20分許,南湖公安分局情指聯勤中心立即向上級申請兩地公安聯動,隨後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前往該民宿附近尋找小王下落。

11時30分許,小王縱身一躍,跳入了舟山某島嶼附近一海域。

12時許,民警在鎖定的民宿附近海域發現了一漂浮在海面上的男子,其被救起後經確認就是報警人張女士所提及的兒子――小王。

目前,小王已在舟山接受了治療,無生命危險。

經瞭解,小王大學剛畢業,近期工作不順,加之感情生活也出現了問題,一直鬱鬱寡歡。他每天宅在家裡,一日三餐靠外賣,家裡人一時心急,說了幾句重話,致使小王離家出走甚至產生了輕生的念頭。

關於這次營救成功的“秘訣”,徐磊解釋:“現在的模式跟以前不一樣了,我們入駐情指聯勤中心的研判團隊在警情發生後,及時關注,多條線同步開展研判工作。若按照以前的程序,很有可能怠慢了營救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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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元旦小長假夜查查出一名網上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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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晚上,雞澤交警中隊的民警在執行元旦小長假夜查任務時,查獲一名網上逃犯。

為了確保元旦小長假期間道路平安,30日晚上民警在孫堡營至雙塔公路永光村路段夜查酒駕。22時許,查到一輛小型汽車時,駕駛員滿身酒氣,且神色慌張,拒不提供證件,民警迅速將其控制。將其帶至中隊後,經核查,該駕駛員叫柴某強,系雞澤縣小寨鎮柴莊村人,系一名網上逃犯。

現柴某強已被移交給小寨派出所,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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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警元旦為旅客找回遺失物品68起價值1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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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鐵路警方統計,截止到1月1日19時,鐵警元旦假期共為旅客找回遺落遺失行李物品68起,價值10餘萬元。

據北京鐵路警方相關負責人介紹,元旦期間,北京鐵路公安局管內各大火車站的客流量明顯增多,為確保廣大旅客出行安全,北京鐵路警方加大警力部署,全員停休進站上車維護治安秩序,全力確保廣大旅客安全出行。

據統計,元旦期間,北京鐵路警方共查獲各類違禁物品11344件,其中刀具305件,鈍利器3865件。另外,還查獲公安機關網上通緝的在逃嫌疑人17名,行政處理在高鐵列車上吸菸的旅客3名。

【案例回放】

子女拒認老人遺贈“一半房屋”協議,保姆起訴但未獲法院支持

江蘇南京的一位獨居老人病逝後,照顧他的保姆手持遺贈扶養協議,以老人生前已將房屋一半份額遺贈給自己為由,拒絕搬出老人的房屋。老人的子女對遺贈扶養協議並不認可,由此引發紛爭,保姆將老人的三個子女訴至法庭。那麼,老人留下的房產,究竟歸誰?

“空巢老人”遺贈保姆一半房屋

汪忠勇與郭琴娣夫婦是江蘇省南京市人,兩人育有兩女一男三個子女。步入老年之後,因考慮到次女汪秋月的家庭比較困難,夫妻共同立下了遺囑,指定他們共有的房屋在汪忠勇百年之後由汪秋月繼承。但當時對這份遺囑沒有進行公證。

2008年,郭琴娣因病去世後,汪忠勇一個人獨居生活。雖說子女也經常登門探望,但老人還是感到孤獨、甚至有些恐懼。汪秋雲姐弟三人看在眼裡,急在心裡。然而,他們確實沒有分身之術,不能全方位照顧父親。考慮到父親的年齡大了,身體也不好,三人經過商量,決定找一個住家保姆。

2012年5月20日,姐弟三人從勞務市場找來時年54歲的徐海蓉到家中做保姆,雙方未簽訂勞務合同,口頭約定每月支付徐海蓉報酬2000元。汪忠勇每月收入共計六七千元,自2012年7月起,汪忠勇的收入由徐海蓉保管並支配,扣除徐海蓉及汪忠勇的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餘款項均歸徐海蓉所有,汪忠勇不再另行支付徐海蓉報酬。

有了住家保姆照顧父親,汪秋雲姐弟三人也就放心了。為了給予父親更多精神安慰,三人決定不管多忙,都要抽時間輪流去探望父親。後來,因為汪忠勇的身體越來越差,徐海蓉感覺自己一人照顧汪忠勇有些吃力,便又為汪忠勇聘請許曉梅作為兼職保姆。

2015年起,徐海蓉認識了李月芹、嚴梅芳等幾個做保健品的生意人,在李月芹、嚴梅芳等人的宣傳、推薦下,徐海蓉漸漸熱衷於保健品,慫恿汪忠勇與自己一起購買保健品服用,為此花掉不少錢。汪秋雲姐弟三人發現了徐海蓉與父親一起購買保健品服用的事情,曾與徐海蓉發生過爭執。可是,汪忠勇當時十分相信徐海蓉,與子女也鬧得有些不愉快。為此,汪秋雲姐弟三人減少了探望父親的次數,改由兩個女婿和兒媳探望。

當時,汪忠勇患有帕金森病,身體狀況每況愈下。2015年7月,汪忠勇因感冒住院治療一次。同年12月,汪忠勇再次住院。徐海蓉預感汪忠勇來日不多,便打起了汪忠勇住房的主意。

2016年1月15日,徐海蓉聘請律師起草了《遺贈扶養協議》一份,並請來李月芹、嚴梅芳及兼職保姆許曉梅作為證明人,一起來到汪忠勇的家中,與汪忠勇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一份。《遺贈扶養協議》載明,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一,甲方汪忠勇(遺贈人,被扶養人)簽訂協議時,神志清楚,意識清楚,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思;二,甲方願意將自己房屋的一半份額遺贈給乙方徐海蓉(受贈人,扶養人),並由乙方承擔扶養甲方的義務,乙方願意承擔扶養甲方義務,並願意接受甲方遺贈的財產;三,甲方承諾上述房屋在甲方去世後贈給乙方。

這份協議還提到,乙方已照顧甲方近4年,所以甲方在此之前借給乙方的6.5萬元以及叫甲方的二女兒轉賬給乙方的9萬元(甲方有40萬元存款在二女兒處)均視為甲方贈予給乙方,甲方不再要求乙方歸還。甲方單方處置遺贈財產或上述遺贈財產甲方無處分權導致本協議解除,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還已支付的扶養費按每月6000元計算。汪忠勇在該協議尾部甲方處摁印,徐海蓉在乙方處簽字。嚴梅芳、李月芹、許曉梅在證明人一欄簽字。

在簽訂過程中,由律師向汪忠勇宣讀了《遺贈扶養協議》內容,汪忠勇對律師宣讀的內容進行了簡單的重複或附和,後在其中一名見證人的協助下在該協議尾部摁下手印。受徐海蓉的委託,律師在協議簽訂現場錄製了視頻錄像,記錄了協議的簽訂過程。

2016年4月,汪忠勇病情加重,臥床不起,6月6日,出現了昏迷狀況。在此期間,徐海蓉未將汪忠勇送醫,亦未通知汪秋雲姐弟三人將其父送醫。6月11日,汪秋雲上門探望父親,發現父親有些意識不清,立即將其送至醫院治療,這才發現汪忠勇患有大面積褥瘡。汪忠勇入院治療後,徐海蓉隨院照料。7月4日,在徐海蓉不知情的情況下,汪秋雲姐弟三人將父親轉院至另一家醫院治療。8月19日,徐海蓉找到汪忠勇,要求隨院照料,遭到汪秋雲姐弟三人的拒絕,雙方發生爭執,並驚動警方。經警方的協調,徐海蓉離開了醫院。8月22日,徐海蓉又找到汪忠勇,要求隨院照料,雙方再次發生爭執,同樣驚動警方,在警方的再三協調下,徐海蓉最終離開了醫院。

2016年10月12日,汪忠勇因病死亡,相關喪葬事宜,由汪秋雲姐弟三人協同辦理。

子女拒認遺贈協議被訴至法庭

汪忠勇去世後,徐海蓉仍然住在汪忠勇的房屋內。汪秋雲姐弟三人多次與徐海蓉協商,希望她搬出房屋,遭到了徐海蓉的堅決反對,雙方的矛盾更加尖銳。

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2016年11月14日,汪秋月以繼承方式辦理了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同月21日,汪秋月委託律師事務所向徐海蓉發送律師函,告知徐海蓉其已繼承房屋並要求徐海蓉搬離房屋。

汪秋月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過戶,還委託律師給自己發律師函,這讓徐海蓉十分惱火。隨後,徐海蓉也委託律師事務所向汪秋雲姐弟三人發送律師函,告知其與汪忠勇簽有《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繼承涉案房屋的一半產權,但未得到汪秋雲姐弟三人的回覆。2016年12月8日,徐海蓉將汪秋雲姐弟訴至南京市秦淮區法院,請求法院將汪忠勇房屋的一半份額給付其本人。

徐海蓉訴稱,本人自2015年5月開始照顧汪忠勇。其間,汪忠勇對本人產生了深厚的友情,多次要求本人照顧其一生,其去世後將與妻子共有房產中屬於其的份額遺贈給本人,雙方於2016年1月15日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2016年10月13日,汪忠勇因病去世。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汪秋雲姐弟三人將房產登記在汪秋月名下,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將汪忠勇房屋的一半份額給付本人。

汪秋雲姐弟三人共同辯稱,不同意徐海蓉的訴訟意見和請求。理由為:徐海蓉提交的《遺贈扶養協議》並非汪忠勇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儘管是以“遺贈扶養協議”冠名,但實際是用汪忠勇的錢養活汪忠勇,並免去了徐海蓉15萬元的債務,成為徐海蓉的權利書,並非遺贈扶養權益,該《遺贈扶養協議》違反繼承法的規定;徐海蓉未能盡到協議約定的扶養及生養死葬之義務,系其本人的行為造成的,徐海蓉明知汪忠勇身患褥瘡半個月之久,未通知汪忠勇的子女帶其就醫,主觀上不願意盡到生養死葬的義務。徐海蓉要求將房屋的一半份額歸其所有,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保姆訴求未獲法院支持

南京市秦淮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首先,從《遺贈扶養協議》的訂立過程來看,該協議系徐海蓉委託律師草擬製作,該協議的見證人系多次與徐海蓉發生保健品買賣交易的李月芹、嚴梅芳,及徐海蓉為汪忠勇聘請的兼職保姆許曉梅,上述製作人和見證人均與徐海蓉有利害關係;徐海蓉提供的視頻錄像顯示,製作該協議時系由徐海蓉聘請的律師向汪忠勇宣讀協議內容,汪忠勇僅對協議內容作了重複與附和,徐海蓉及其聘請的律師與汪忠勇間並未對協議內容有交涉及協商以形成合意的過程,汪忠勇亦無明確自主意識表示,也未在協議上簽字,僅系他人幫忙摁下手印。據此,法院對該《遺贈扶養協議》是否系汪忠勇真實意思表示無法確認,對協議及視頻錄像的合法性、關聯性不予採信。

其次,從《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來看,該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徐海蓉的具體扶養義務只有生養死葬概述,並無具體約定,而對汪忠勇的義務設定明顯較多,且所有的扶養費用均是汪忠勇的財產支付,同時排除了用涉案房屋支付扶養費用,限制了汪忠勇的財產處分權;在協議簽訂後,徐海蓉保管支配汪忠勇的財產,扣除徐海蓉及汪忠勇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餘款項歸徐海蓉所有,故徐海蓉仍存有收取勞動報酬的情形。再言之,從協議履行狀況來看,該協議於2016年1月15日簽訂,同年7月4日徐海蓉即不再照顧汪忠勇,徐海蓉未能履行約定的生養死葬義務,在被繼承人汪忠勇出現褥瘡和昏迷病情後未及時送醫,亦未及時通知汪秋雲姐弟三人送醫,存在重大過錯。故法院認定徐海蓉與汪忠勇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無效。對徐海蓉要求享有房屋一半份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秦淮區法院依據法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徐海蓉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徐海蓉不服,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提出了上訴。在上訴中,徐海蓉提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遺贈扶養協議》系汪忠勇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因汪秋雲姐弟三人的阻止,導致本人後期無法服侍汪忠勇,從法律上講,阻止條件成就,視為徐海蓉已按約履行對汪忠勇的扶養及生養死葬之義務,其應享有《遺贈扶養協議》中關於房屋部分份額的繼承權。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汪忠勇房屋的一半份額歸本人所有。

南京中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對該《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及簽訂該協議的現場視頻錄像的合法性、關聯性不予採信,並認定該協議無效並無不當。徐海蓉主張該《遺贈扶養協議》內容系汪忠勇真實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

在徐海蓉與汪忠勇簽訂該協議後,尤其在汪忠勇出現大面積褥瘡和昏迷病情後,徐海蓉未及時將汪忠勇送醫,亦未及時告知汪秋雲姐弟三人或汪忠勇其他家人,存在重大過錯,且自2016年7月4日起,徐海蓉即不再照顧汪忠勇。一審法院結合徐海蓉在對汪忠勇扶養期間已得到相應的報酬,且未能履行上述協議約定的生養死葬之義務。駁回徐海蓉享有《遺贈扶養協議》中關於房屋份額繼承權的請求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徐海蓉以其已盡到《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及生養死葬之義務為由,主張其應享有汪忠勇房屋部分份額的繼承權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徐海蓉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2018年8月8日,南京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權利義務不對等

遺贈扶養協議無效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法律關係。一般來說,遺贈扶養協議的遺贈人主要分為兩類:一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二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鰥寡孤獨的“五保戶”老人。遺贈扶養協議是否有效,主要取決於三點:一是內容是否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二是形式是否合法;三是協議是否得到完全履行。

本案中,內容上,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徐海蓉的具體扶養義務只有生養死葬概述,並無具體約定,而汪忠勇的義務明顯較多,且所有的扶養支出均由他的財產支付。同時在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徐海蓉保管支配了汪忠勇的財產,扣除兩人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餘款項也歸徐海蓉所有,故徐海蓉仍存有收取勞動報酬的情形。形式上,這份遺贈扶養協議的製作人和見證人均與徐海蓉有利害關係,汪忠勇只是對協議內容作了簡單重複與附和,手印也是別人幫忙摁下。履行上,該協議於2016年1月15日簽訂,但同年7月4日徐海蓉即不再照顧汪忠勇。而在汪忠勇出現褥瘡和昏迷時未及時送醫,徐海蓉也未通知其子女,存在重大過錯。綜合這些原因,法院認為本案徐海蓉與汪忠勇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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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是暫時的遺憾,而錯過則是永遠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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