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全面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決定錯誤依紀依法追責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重大執法決定前,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將不得作出決定。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2019年1月4日舉行新聞發佈會,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發佈會上獲悉,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要嚴格進行法制審核。

《意見》明確了重大執法決定的範圍: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都要進行法制審核。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結合本機關行政執法行為的類別、執法層級、所屬領域、涉案金額等因素,制定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對下一級執法機關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編制工作加強指導,明確重大執法決定事項的標準。

審核的內容包括: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執法是否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範;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法制審核機構完成審核後,要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問題的書面審核意見。行政執法承辦機構要對法制審核機構提出的存在問題的審核意見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後再次報送法制審核。

對於誰來審核的問題,《意見》要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明確具體負責本單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工作機構,確保法制審核工作有機構承擔、有專人負責。加強法制審核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員調整充實到法制審核崗位,配強工作力量,使法制審核人員的配置與形勢任務相適應,原則上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人員不少於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要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別是針對基層存在的法制審核專業人員數量不足、分佈不均等問題,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統內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統籌調用機制,實現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共享。

在審核責任方面,《意見》規定,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因行政執法承辦機構的承辦人員、負責法制審核的人員和審批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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