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合同签订后 一方将股权转让后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主讲人:蔡玉菁
案 例
2013年1月7日,贺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余某某转账400万元,后经贺某某与余某某协议,贺某某受让余某某持有的柬埔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部分股份,2013年4月12日双方达成股东协议。协议约定贺某某受让余某某在柬埔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15%的股份。贺某某确认需于2015年5月1日之前完成股权过户变更手续。同日,余某某出具收款收据载明其现在正式收到贺某某650万元,4月底前应付350万元,5月底前在(再)付款200万元,合计1200万元,此款为柬埔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15%股份变更费用。2013年4月22日,贺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余某某转账200万元。2014年5月16日,贺某某通过乌鲁木齐银行向余某某转账600万元,后余某某下落不明。
银行转账
诈骗
案例分析及使用法律条款
贺某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余某某与贺某某于2013年4月12日签订的《股东协议》约定,余某某将其在柬埔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15%股权以1200万元转让给贺某某,余某某应当于2015年5月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贺某某按照协议约定向余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但余某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贺某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贺某某与黄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二人另案解决
2015年6月22日,余某某与贺某某、黄某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约定贺某某将其持有柬埔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15%股权转让给黄某某。依据该合同约定的内容:
1
第一,并未免除余某某应当按照《股东协议》履行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合同义务。
2
第二,余某某未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履行变更登记义务,致使《股东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贺某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3
第三,贺某某与黄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二人另案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该案自一审、二审、再审,黄某某均未提出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法院未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来源|阜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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