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揪住周立波涉毒问题不放?

在之前发表过不少关于周立波美国涉毒事件的文章。主要观点集中在周立波在美国涉毒不可放过。但也听到了很多反对和不同的声音。基于周立波美国涉枪涉毒一事至今在网上热度不消,就再多说几句,归纳一下自己的观点。

尽管在美国,美国法院因警察执法程序的瑕疵而没有认定周立波的涉枪涉毒构成刑事犯罪。但正如很多网友讲的,在美国法律上你没事不代表你周立波就真的没事。要是周立波也认为经过美国法院认定无罪后万事大吉,回国后就可以将美国涉枪涉毒一事彻底抹除,那么他也不会大张旗鼓的构建一个被人陷害的故事来为自己洗白。他之所以这么费心费力的向社会大众说一个被陷害的故事,就说明他认为讲这个故事对自己有用。否则他不会多此一举去做这样的无用功的事。毕竟,他从美国回来,《局面》和《贵圈》都不是他的脱口秀时间,他不必用一个虚构的故事在别人的自媒体平台上娱乐大众。

一、还原美国周立波涉枪涉毒事件。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警察在周立波所驾驶的车里一个属于周立波个人的双肩包里,发现了涉嫌违反美国当地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枪和毒品,以及毒品吸食工具。由此,美国司法程序开始启动,要对周立波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这个环节中,有几个节点值得注意:

1、同车人唐爽,其地位特殊,在警察搜查的整个过程中他既是现场目击者,又是同车嫌疑人,还是整个执法行动的英语翻译。他的证词,可以决定警察究竟是不是违法搜车。也就是警察究竟有没有通过唐爽向周立波表明要搜车的意思表示并通过唐爽的翻译得到了周立波的现场应允。按照唐爽在《局面》采访中播出的视频,唐爽明白无误的指出警察搜车的整个过程都经过唐爽的翻译获得了周立波的应允。也就是说警察的搜查举动完全合法。如果警察搜查时向嫌疑人宣告了权利并得到了嫌疑人的应允。那么警察执法程序就完美无瑕疵。那么搜出的枪和毒都将成为这个案件合法的证据(物证)用于证实周立波的犯罪。

如果按照唐爽事后在《局面》中所陈述的事实经过。毫无疑问周立波是不可能获得美国法庭最后的“因程序违法导致证据非法”无罪认定的。

出现了相反的意外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

(1)唐爽没有为此到法庭作证。所以,无论他是证明自己如实翻译并获得周立波应允还是他根本没有向周立波翻译警察问话而周立波没有同意警察搜查,因而警察搜查违法。从唐的缺席作证,证明警察搜车行为合法或者违法都忽略了唐爽这个唯一在场关键证人的证词,从外面看就是极其反常的。假如在中国,唐爽怎么可能不对此作证陈述呢?不可思议!

我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不知道唐爽为何会缺席周立波案件的作证。是美国司法系统的疏忽?还是唐爽在律师的授意下采用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合法的拒绝了出庭作证,从而使得周立波获得了一个可以翻盘的重大契机?——至今我们不知道为什么这个环节会出现唐爽缺席作证的情况。

(2)法庭开庭质证的会议上,当时搜车的警察缺席作证。这就是更加蹊跷的情况了!等于办案警察公然在法庭上认输,主动放弃了出庭作证的工作职责。试问有哪个警察,对自己经办的案件愿意是一起无用功的白辛苦?早知如此,当初何必把周立波抓起来?——这后面的水很深!我们不知道是谁说服这个警察放弃出庭作证的。是鄢军的关系所致?还是周立波前后几任律师疏通的关系?还或者是伟大祖国的某实力部门机构暗中出力“营救”?

(3)法庭上似乎没有见到美国警察的标配——执法记录仪的实时执法记录。假如唐爽不出庭,警察不出庭,只要执法记录仪的内容作为呈堂证供,警察执法过程是否经过唐爽翻译获得周立波明确认可同意,那也就真相大白了。但是,连执法记录仪的内容都没有。这些个可以认定周立波犯罪成立的证据环节齐齐缺失,给人的感觉就是美国这个法院这个法官还有警察,从上到下都被神秘力量买通了,都在为周立波开绿灯,特意为他放行。

由此,周立波的律师通过上面三个环节,积累起搜查违法这一小小突破点,轰然击溃了整个美国的刑事法律追究。让周立波咸鱼翻身,逃过一劫。

我想说,同样的事情,如此草率的证人质证程序,在国内是几乎不可能发生的。在美国发生,也是刷新了我们对美国的认知。

所以,周立波正是在警察从他的车里,从他车里他的双肩包里,明明白白搜出了上膛的手枪和带有吸食工具的毒品,在有着这两件真实物证的前提下,被认定为这两件真实的物证因为程序违法不得使用。因此从美国法律上,搜出的枪和毒品被“视作”不存在。不能用来指控周立波持枪持毒刑事犯罪,所以周立波逃过一劫。

对此,我们只能说,除了水很深,就是运气超级好。太牛了!

二、对于被判定程序违法不能用作指控周立波犯罪的物证:枪和毒品。怎么看?

首先,枪和毒品(含吸毒工具)是客观、真实存在的。

其次,枪和毒品是警察在周立波的双肩包内搜出来的。

第三,周立波的双肩包是在周立波驾驶的私家车车内发现的。

通过以上三点,我们看到枪和毒品的“持有人”在警察搜车的当时,除了唐爽,只能是周立波。唐爽已被警察撤案,各种信息也显示这个双肩包不可能是唐爽的。因此唯一“持有人”,只能是周立波。我们始终没有认定说周立波吸毒。这个现在没有证据证实。尽管很多网友说可以让周立波去做个检验以自证清白。但我们还是可以将“吸毒”这件事搁置在一旁。单单只是讨论“持有毒品”这一节事实。

“持有”这个概念很清楚:某样东西在你的控制下,这样东西可能不是你的,但是在你的控制下,就是你“持有”着。“持有毒品”在国内法律上就是犯罪。

毒品在周立波的双肩包里,双肩包在周立波的车里。这就明明白白表明了枪和毒品都在周立波的有效控制下。周立波有权可以打开包拿出枪和毒品,其他人却不能够也不可以从周立波的包里拿出枪和毒品。因此,说周立波是他双肩包内手枪和毒品的“持有人”不会有任何异议。我们不需要讨论手枪和毒品的“所有人”是谁。只需要知道警察搜车当时的“持有人”是谁,在法律上就已经足够了。

有人吹毛求疵说指纹问题。那是一个锦上添花的证明事项。没有指纹,就能否认你包里的手枪和毒品是被你“持有”着吗?不能!一个人的口袋里可能有些东西没有指纹,但确实在你的口袋里装着,那你就是这些没有指纹的东西的“持有人”。这个没得跑。我们甚至根本不要找“戴着手套所以没有指纹”之类的理由来解释。不用。在你口袋里,这不就得了?!打个比方,公交车上,有人钱包失窃。停车报警,结果发现失窃的钱包在你的口袋里。除非真正偷窃钱包的人被抓到,否则大家都会认为你就是偷窃钱包的人。

周立波和一些网友说那是被人“栽赃”。谁栽赃你?这个需要周立波拿出证据来证明枪和毒都是被栽赃者偷偷放进自己包里的。在拿不出证据证明是谁栽赃前,作为“持有人”必得对“持有枪支和毒品”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某天你有确凿证据把栽赃人找出来。否则只能暂且认为“被人栽赃”的说法是你编造的一个借口和谎言。哪怕你自己觉得比窦娥还冤,牙齿打落也只得和血咽下。没办法,在法律上,你单方面说话没什么用。除非你能用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谁主张,谁举证”。

综上所述,由于警察从周立波双肩包内搜出的枪和毒品真实、客观存在。那么周立波“持有”枪支和毒品也就是一个客观事实。尽管这在美国因为法院判定程序违法而不成为一个法律事实,在国内也并没有被国内司法机构按照相关法律立案审查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尽管在法律上有依据国内法律仍然有权可以对周立波在国外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但这一个客观事实在道德层面却是不容置疑的存在。

非法律层面的,道德层面的“持有枪支和毒品”对周立波有什么影响吗?

如果没有,周立波回国后就不会费那么大精神,搞出那么大一个场面来洗白自己了。

三、至于周立波对唐爽,鄢军,莫虎的纠葛,没有兴趣再去评价。既然有官司打着,那就等法院判决好了,是非曲直都由法院判决来定。光是嘴巴上巴拉巴拉对于已经起诉的案件没有实际意义。至多给对方增添一点诽谤侮辱威胁的证据而已。这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做法只是图个口头爽快。本人不是他们四个人当中任何一个人的水军。所以最后谁输谁赢都各按法律判定。这样最好。

最后,关于周立波这波涉枪涉毒案的网络争论时间也太久了。这个热度炒的,让人都怀疑是不是为了让人们不要忘记周立波。为了持续保持他的热度? 所以这篇是评论周立波的最后一篇。

歇了。

为什么要揪住周立波涉毒问题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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