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入刑不該成為“休眠條款”

欠薪入刑不該成為“休眠條款”

在河北省香河縣東方家園工地幹了3個月,包工頭熊德貴和他手下的80多名農民工沒有拿到一分錢工資。他們向工程承包商香河縣三強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討要,得到的答覆是,包括他們工資在內的工程款經縣建設局清欠辦協調,已全部撥付清欠辦,然而,清欠辦以工人冒領工資為由扣押工程款,拒不支付。

熊德貴是北京市義聯勞動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義聯”)2011年年底提供法律援助的幾十件農民工討薪案件中的當事人之一。在這些案件中,農民工依然是討薪主體,用人單位往往想方設法不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法律賦予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的權利,也因為行政執法部門的不作為而被架空。農民工的最後一條維權途徑——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程序繁瑣,耗時漫長。

“這些討薪者的遭遇說明,在勞動者權利保護上,民事、行政手段存在很多不足。”2月14日,義聯研究員葉明欣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她和同事正在加緊修改一份有關“建立惡意欠薪罪配套措施的建議”,“‘建議’將提出此類案件立案偵查、起訴、審理具體工作流程中的可操作性做法,趕在全國‘兩會’前交給人大代表。惡意欠薪入罪已經快一年了,真正激活這個罪名,對於那些黑心企業的震懾力,遠遠大於民事、行政手段。”

葉明欣說的“惡意欠薪罪”是指從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那次修改刑法,為了加強刑法對於民生的保護,新增了一些罪名,其中“醉駕入刑”和“惡意欠薪入刑”引起了廣泛關注。

然而,無論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的案件數量,還是法律效果,“危險駕駛罪”遠遠高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本報記者檢索了媒體公開報道後發現,直到2011年年底,各地才相繼有“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公訴和宣判的案例出現。與此同時,歲末年初,“跳樓討薪”、“自殺討薪”等各種討薪事件仍在不斷“上演”。

一個旨在加大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新罪名操作上有何複雜和艱難?

農民工討薪警方不能直接立案

按照刑法法條對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規定,各地“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的辦案流程很相近:勞動者遭遇欠薪,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調查,如情況屬實,勞動監察部門下達支付令,接到支付令後,用人單位仍不履行,勞動監察部門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查閱相關材料後立案,隨後進入司法程序,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開庭審理,作出判決。也就是說,在當地勞動監察部門作出責令發放勞動者工資的行政裁定之後,警方才開始介入。

在葉明欣看來,目前披露的一些案例都是勞動者舉報後,勞動監察部門和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密切配合、積極作為才使勞動者拿到了屬於自己的報酬,欠薪者被追究刑事責任。“惡意欠薪行為的出現,重要原因在於政府監管不力,如果勞動者舉報後,勞動監察部門不理睬怎麼辦?實踐中這種情況經常發生,農民工能自己去公安機關要求立案嗎?按照法律規定不可能。”

另外,勞動監察部門接到舉報後的具體工作流程如何,應該在多長時間內進行調查,多長時間內下達支付令,用人單位接到支付令後多長時間內仍然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監察部門就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在我國目前有關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中還沒有統一規定。

江西、北京、廣東、安徽和陝西在有關工資支付的地方性規定裡,明確了勞動監察部門在收到舉報後的具體工作流程。但是,實施中也存在問題,即勞動者無法強制要求勞動監察部門按照規定的流程積極受理舉報、進行調查,而勞動者想要針對行政機關這種不作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非常困難。

不少從事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律師持同樣觀點。北京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執行主任時福茂認為:“現實中勞動監察部門行政不作為問題嚴重,根本不會去責令企業支付。靠一個勞動者維權,怎麼可能啟動刑事司法程序?”

據瞭解,在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關於是否應當動用刑法手段解決討薪糾紛,曾經引起過不小爭議。反對方的主要觀點是,是否支付勞動報酬本質上是民事行為,沒有必要將其上升為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手段不管用,刑法就上的思路過於簡單。最終,立法機關“將勞動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寫進了法條,目的是為了防止勞動者濫用訴權。

完善現有規定,惡意欠薪入罪才能更通暢

新罪名實施後,低於公眾期待和預期效果的現狀引起了關注。不少專家學者和業內人士紛紛呼籲,儘快制定司法解釋。有消息稱,最高人民法院已於2011年11月出臺了“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成立條件進行了細化,比如規定了“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具體情形。

葉明欣認為,儘快出臺司法解釋固然重要,完善現有規定更為迫切。“司法解釋更多是規定案件到了法院審理程序後,具體情節如何認定,而現在的情況是,由於規定粗疏,可操作性欠缺,很多惡意欠薪案件入口不暢,很難進入司法程序。”

葉明欣所說的規定,是指2012年1月中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佈的《關於加強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明確了各部門職責,旨在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

對於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不作為將無法啟動程序的擔憂,通知明確,對不依法移送或者不依法辦理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葉明欣認為,通知對“哪些是‘有關部門’,哪些形式可以認定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還應該在此類案件的入口上,賦予勞動者更多權利,不能僅僅只是擁有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的權利。還可以規定,如果勞動監察部門消極對待舉報,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立案。

有勞動法專家提出,政府的有關部門,不能專指勞動監察部門,應當還包括能在實質上幫助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其他部門,如仲裁委、法院、信訪部門等;責令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方式可以表現為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罰書、責令改正書、仲裁決定、支付令、信訪部門的處理決定等;政府部門的責令形式,不應該作太高要求,不應該要求以書面形式為主;當勞動者舉報,而政府有關部門消極對待,或者在企業有關人員已經逃匿的情況下,應該認定政府有關部門已經責令,此時,公安機關應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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