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引誘自殺”入刑!委員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十大建議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13歲男孩因玩遊戲被父親教訓後跳樓”、“17歲少年連打40小時遊戲後誘發腦梗險些身亡”……怎樣才能避免類似悲劇?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時,這一問題引發熱烈討論。

增設“網絡保護”專章是本次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亮點之一。不過,分組審議中,多名與會人員認為,“網絡保護”專章中的規定還比較籠統、比較原則,如何幫助未成年人預防或戒斷“網癮”?怎樣才能封堵住網絡不良信息對未成年人的侵害?未成年人保護法應制定出更加“給力”的法律規範。

建議1:通過網絡“引誘自殺”可追刑責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網絡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兇殺、恐怖、賭博、涉毒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信息。

委員鄧麗認為,除了該條款列舉的“兇殺、恐怖、賭博、涉毒”等情形之外,還應加入“引誘自殺”,因為已有網絡引誘自殺案件發生,例如通過網絡死亡遊戲引誘威脅未成年人自殺,同時規定,“引誘自殺”等情形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持相同觀點,“因為這樣的案件在現實中還是時有發生的,通過網絡引誘自殺、相約自殺等等”。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符宇航也建議增加“引誘自殺”情形,“例如2017年俄羅斯藍鯨死亡遊戲,造成了100多名青少年的自殺,危害非常大”。

建議2:“沒有刑事處罰 震懾力不夠”

不僅僅是網絡“引誘自殺”入刑,委員鄭功成認為,還應當在法律責任章節增加採取刑事處罰的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法律責任中沒有一條提到刑責的,比如網絡遊戲,我認為有的就應該用刑事處罰,沒有刑事處罰,光經濟處罰,本法的震懾力不夠,希望在法律責任中對於情節嚴重的還應該依刑事法律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才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

鄭功成還提出,草案中的法律責任普遍太輕,“製造、傳播損害少年兒童的網絡遊戲等於是製造、販賣毒品,兩者本質上並無區別,如果毒害少年兒童的網絡遊戲得不到懲治,就等於縱容網絡製毒、販毒。因此,後面的法律責任普遍太輕,一般對違法者罰款1萬以上、10萬以下,情節嚴重的才有5萬以上。現在1萬塊錢相當於什麼錢?一個毒害兒童的遊戲即便處理了也只要罰款1萬以上5萬以下。非得要情節嚴重才罰款多些。對於‘情節嚴重’的理解,大多認為只要不死人、不殘人,都不是情節嚴重。所以,現在的懲治力度不足以形成足夠的威懾力”。

建議3:借鑑國外“分級”經驗 建立網絡遊戲分類制度

“2017年,有一款名叫王者榮耀的遊戲紅遍了大江南北,累計註冊用戶超2億,日活躍用戶超8000餘萬,每7箇中國人就有1人在玩,其中‘00後’用戶佔比超過20%”,委員劉修文說,據共青團中央發佈報告,截至2018年7月31日,全國未成年網民中有64.2%將網絡遊戲作為上網娛樂的主要方式之一。草案第65條規定了網絡遊戲管控制度,但還不夠具體,建議加強對網絡遊戲的管控,建立嚴肅嚴格的網絡遊戲分類制度。

“對網絡遊戲進行分級,是歐美和日韓等國普遍推行的網絡遊戲管控手段”,他說,美國娛樂軟件分級委員會(ESRB),依據性尺度、暴力程度等將網絡遊戲分為7級,分別適用於成人、17週歲以上、13週歲以上、10週歲以上、6週歲以上、3週歲以上人群。日本電腦娛樂分級組織(CERO)對網絡遊戲進行分級審查,劃分出適合15歲以上、12歲以上以及適合所有年齡段的3類遊戲,遊戲包裝要求標明等級,並嚴懲違法向未成年人銷售遊戲的商家。

他建議研究借鑑國際經驗,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專門機構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網絡遊戲的功能、主題、內容等對網絡遊戲進行登記及分類審查,設定符合國情的網絡遊戲分類制度和發行標準,根據不同分類內容的健康度水平,設定合理的發行對象年齡”,“對含有暴力、色情等可能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血腥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絡遊戲,應禁止未成年人註冊、登錄及使用,禁止向任何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提供。”

委員呂薇也認為,應當建立網絡遊戲分類制度,“草案第65條第2款原則提出按標準對遊戲進行分類管理,建議更加詳細。在本法或者在實施細則中作出具體分類,要不然很難進行操作。對網絡遊戲進行分級是歐美和日韓等國普遍推行的網絡遊戲管控手段,遊戲包裝要標明等級,嚴懲違法向未成年人銷售遊戲的商家”。

建議4:推行強制身份認證機制

劉修文和呂薇均提出,應當在網絡遊戲服務領域推行強制身份認證機制,明確提出:“網絡平臺、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在註冊、登錄、使用過程中,有效識別和認證未成年人身份。”

“未成年人身份認證是實施網絡領域未成年人保護的源頭,只有真正落實‘網絡實名’,才可能使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確立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劉修文說,隨著國家各領域實名制政策推進落實以及實名制驗證技術的發展,在網絡平臺、網絡領域落實未成年人身份識別及認證的條件已經具備,應在法律法規中予以明確和落實。

委員杜黎明建議,建立網絡視頻發佈和網絡社交軟件未成年人註冊審核制度,“實踐中,網絡視頻和網絡社交沒有對未成年人設置門檻,建立網絡視頻發佈和網絡社交軟件未成年人註冊審核制度有利於從源頭上加強對未成年人上網的監管,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建議5:網絡平臺、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定期報送數據

“網絡遊戲因其巨大的商業利益,有的遊戲企業賺錢賺到手軟,僅靠企業和行業自律難以實現有效管控”,劉修文說,為充分掌握未成年人網絡遊戲管控機制的實施效果,督促網絡遊戲相關企業切實履行義務,應建立網絡平臺、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的數據定期報送機制,即:“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絡遊戲統計調查制度,網絡平臺、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全面、準確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

劉修文還提出,在數據報送機制的基礎上,還應進一步強化網絡遊戲相關企業,“例如企業的內容審核、平臺管理責任等,最好以條款列舉的方式細化企業的主要責任。同時,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明確行業協會在制定和執行行業標準、行業規範,監督評價管理,以及向用戶提供建議等方面的職責”。

建議6:網絡直播短視頻納入監管範圍

委員楊震認為,除了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短視頻也應納入監管範圍。“現在的網絡直播短視頻對青少年的影響相當大,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和4G、5G網絡的成熟,網絡直播短視頻已經逐漸成為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廣大用戶的重要網絡應用之一”,楊震列舉了第44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中的一系列數據:截至今年6月,我國互聯網普及率為61.2%,網民規模8.54億,其中未成年人用戶約佔20.6%,未成年人是19歲以下。在8.54億人中,短視頻用戶的規模達到6.47千億,佔比75.8%,遠超過網絡遊戲的4.93億;從用戶的使用時間長度來看,短視頻時長佔比為8.2%,遠超過網絡遊戲的5.3%。

委員吳玉良也表示,草案第64條是關於預防網絡沉迷的概括性規定,第65條規定的是防止沉迷網絡遊戲,“網絡遊戲只是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具體情形之一,最近一兩年,網絡直播、小視頻等新興網絡形式異常‘火爆’,不僅未成年人,就連很多成年人刷直播、刷小視頻都上癮,建議可以補充完善有關沉迷網絡具體情形的規定”。

委員呂薇也表示,網絡直播短視頻領域已經出現了不少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問題,“網絡直播短視頻對少年兒童的影響主要在幾個方面:內容低俗色情問題;模仿危險行為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網絡沉迷問題等。總體來看,不管是從用戶規模、使用時間的維度比較,還是從內容負面影響、時間沉迷等角度考慮,網絡直播短視頻已經超越了網絡遊戲,應當納入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網絡保護的規定中予以監管”。

建議7:網絡隱私保護可引入“人臉識別”

對於未成年人的網絡隱私保護,草案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經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同意”。

對此,委員江小涓說,“這條我覺得比國際上的保護條款要松,國外對未成年人的信息收集和使用有嚴格管控。‘使用’的含義就是把信息收集到以後,通過對信息的分析判斷出來他的年齡和各方面狀況,就可以給他推送廣告,這只是‘使用’的初級含義,還可以把信息賣出去,建議把‘使用’去掉”。

呂薇認為,在未成年人信息收集規則上,應建立更具操作性的監護人同意制度。上述條款實施操作中的難點在於,如何核實未成年人和監護人的身份。“根據國際經驗,建議對未成年人信息進行分類管理,不同類型的信息適用不同的規則,對非敏感個人信息原則規定取得監護人同意即可;對敏感個人信息取得監護人同意的方式,可以考慮以身份證驗證加人臉識別技術驗證的方式,核實監護人的身份。現在這些技術問題是可以解決的,可以適用於未成年人身份的核實。如果在本法中不規定這麼細,也要在實施條例中規定“。

建議8:明確學校、教師的適度懲戒責任

劉修文還提出,應當進一步強化政府的規則制定、監督管理責任;明確和具體化學校、教師的教育、管理、監督以及適度懲戒責任。“例如,規定學校應當開設專門課程引導健康上網、安全上網、文明上網,將網絡安全和網絡文明作為教育的重要內容;嚴格學生手機集中收存制度;嚴格沉迷網絡學生的適度懲戒措施等”。

呂薇也認為,草案應完善家庭和學校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網絡素養的制度,細化相關規定。同時,允許其他機構開展相關的教育培訓,打造未成年人保護的同心圓,規定“學校應當根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教育規劃,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網絡安全和網絡文明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

建議9:網絡沉迷列入“防治未成年人常見病、多發病”

草案提出,衛生健康部門應當“防止未成年人常見病、多發病”。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認為,草案未列舉常見病、多發病的具體情形,建議把青少年近視、肥胖、網絡沉迷等主要常見病、多發病點出來,“近視的問題,最高領導都非常重視;中國青少年肥胖現在成為一個讓人非常擔憂的健康問題;而網絡沉迷實際上已經被世界衛生組織定義為一種精神病患,社會各界都已經形成共識。所以,將這些病患列入常見病、多發病,能夠加強保護的針對性”。

建議10:“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性就大打折扣”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賢良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有關決定,對政府部門出臺落實相關法律執行細則,提出時限要求。“比如對網絡遊戲分類、網絡遊戲的時限管理規定,對未成年人預防犯罪分級干預等等,都要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抓緊出臺實施細則。否則這個法律很難得到貫徹執行,法律條文再好也很難落實”。

“我說的這也不是危言聳聽,而是有不少現實教訓”,任賢良說,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從2014年開始著手起草,可目前還沒有公佈,“國務院的保護條例直到現在都還沒有出臺。因此,也給修法造成困惑,法律條文太原則不好操作執行,太具體又容易同條例重複。希望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後能夠得到很好貫徹落實,有關實施細則就必須儘快出臺。若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性就大打折扣”。

聲音:

不徹底解決這個問題,作為立法機關就愧對我們的後代。

委員李飛:

很多學校霸凌事件不論發生在校內還是校外,都是模仿網絡遊戲裡的場面,使用的方法、用的工具和最後造成的後果是一模一樣的,完全是模仿的。所以,現在未成年人保護法草案關於網絡保護這一章對於制止和解決這個問題決心不大,力度不夠。20年前,制定這兩部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時候,當時網絡遊戲還沒開發到那種程度,當時擁有終端機、IPAD和手機還沒有那麼普遍,所以這個問題不是那麼突出。這個問題我觀察了20多年,後來網絡遊戲造成的青少年網癮現象,已經引發了很多社會穩定問題,有很多家長對子女網絡成癮簡直就沒有辦法,有送到精神病院去治療的,也有一些社會團體幫助對孩子的管教,力圖扭轉這個社會問題,但很難解決。對於這些受害的家長,社會都非常同情。我也觀察到,當時專門提供網遊產品很有名的一個姓陳的老闆,當時很多家長說要追殺他,最後他賺了很大一筆錢,一看苗頭不對,“華麗轉身”把這個公司賣了搞別的去了。說明他幹這個事,他知道是損害青少年、損害中華民族未來的,是給無數家庭帶來嚴重危害的。過去全國人大推進網絡立法,包括人大作決定實行實名制,我專門跟工信部、網信辦也談過這個問題,作為法律制度,線上線下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是一致的,法律禁止在線下搞那些誨淫誨盜的侵害青少年的活動,他們不敢在線下搞,但是在線上他就敢搞,鑽了這個空子。為什麼在線上就能搞呢?有的部門頭腦不清醒,為了那點GDP,為了賺那點錢,不採取斷然措施,會毀害我們的後代。20多年以來,在立法過程中的很多場合,我都提出這個問題,所以我希望這次能夠徹底解決。如果這次我們不徹底解決這個問題,作為立法機關就愧對我們的後代。

新京報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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